首頁 關於中天 中天倫理委員會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一○七年 第一次倫理委員會議 記錄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一○七年 第一次倫理委員會議 記錄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一○七年 第一次倫理委員會議 記錄
時  間:民國107年3月20日(星期二) 中午 12 時00分 整
地  點:台北市內湖區舊宗路58號
出席委員:蔡委員念中、賴委員芳玉、林委員照程、杜委員聖聰
潘委員祖蔭、黃委員彥怡。湯委員允一(請假 )邱委員佳瑜(請假)、
列 席:法務經理 蔡玟瑛、新聞部編審 薄征宇
主  席:陳主任委員 光毅 紀  錄:田炎欣
一、宣布開會: 。
二、主席致詞: (略)
三、報告事項: 總經理請辭,該當然委員之缺額,由新任潘總經理遞補。
四、討論事項:
(一) 案由: 黃國昌汐止勘災新聞,涉對當事人報導不實,不公平。
說明:
  1. 民眾向NCC檢舉,NCC函轉提請送倫理委員會討論。
  2. 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維護公眾利益、為民喉舌,一直是中天新聞身為媒體的職責;相關新聞製作,也秉持此一理念,為民發聲。針對NCC來函所提,回覆如下:

1.新聞報導是在中央氣象局發布泰利颱風警報後,萬里地區民眾憂心地方安危,同時網路民眾出現對區域立委黃國昌的負面聲量,根據上述兩項公眾關心颱風來襲擔心人身安危的議題,所做的報導。新聞中也採訪民眾的抱怨聲音,和網民對區域立委無作為的反應,旨在反映民情,保護公眾權益。。

2.新聞畫面忠實呈現立委上次災後勘災長達10秒的動態影像,做出平衡說明。

3.另來函所指涉”有剪接6月份災情畫面”,是指控者偏頗未詳查新聞畫面上註記日期的揭露資訊,此段新聞揭示當年六月另一個颱風對當地帶來的災情畫面,以兩種方式(“昔”和 今)等時態訊息,充分揭露表明,而此則新聞畫面處理的對比性,是反應民眾所提上次颱風帶來的真實災情狀況。 

陳主委: 這個問題,請各位委員發言討論。

杜委員: 我首先發言,所有新聞,正反兩面併陳,是必要的,如果新聞中夾議夾敘,表現形式又沒有做到黃國昌本人的回應,那就必須看一下,記者在事前或者有沒有嘗試去做平衡報導。

黃委員:這個新聞,記者在採訪前,曾經先聯絡黃國昌辦公室,了解一下有沒有要去勘災,對方回應沒有這樣的勘災安排。另外,我們在新聞中利用了部分的資料畫面,但是也清楚標示了資料畫面的日期。

杜委員:如果對方不做回應,新聞應該也把不做回應的情況交待清楚,才不會造成只有單方向說明的誤解。另外,關於舊畫面的標示,可能用要大字一點的標示,才可以讓觀眾看的更清楚。

蔡委員:從新聞內容的製作來看,內容的真實性用懷疑,是沒有爭議的,如果就黃國昌這個人的議題來看,他從2012年開始就是反對旺旺,任何一則與國昌有關的新聞,黃國昌的支持者,都會認為對黃國昌很有針對性,但是這一條勘災新聞上,其實並沒有特別的針對性,新聞的訪談對象,也有不同的聲音,並不是都是指責黃國昌的訪問,因此,要說報導不公,或者內容不實,這樣的說法,太抽象了。

林委員:從新聞的元素來看,這一則新聞算是平庸的,並沒有太多內容或者畫面上的爭議性,該地區選民的受訪回應,其實也是平實反應了黃國昌的做事原則。我本身也是該地區的選民,很多人對他做事的方法,的確也具有爭議性,部分選民都戲稱,有鏡頭才有黃國昌。不過,我們應該提醒一下大家,如果支持和反對的受訪者訪問,能夠做到人數相等,應該就更沒有爭議。

陳主委:我想,當天雖然沒有真的下大雨,也沒有造成災情,但是,依據當天的天氣預報,的確是有可能出現豪雨災情的,中天做這樣的新聞,是反映民情,也是一種對立委的善意提醒,受訪的民眾,在支持和反對意見上,也都有所併陳,基本上,符合了新聞的平衡與客觀,只不過,日後碰到這樣的新聞事件,也許可以多花點時間,找到更多支持黃國昌的人的說法,去把正反比例拉的更接近。

蔡委員:對於政治人物,或者反對旺旺媒體集團的人,我們在新聞報導上,尤其應該要小心,避免發生標題讓支持者不爽的用法,否則,即使新聞並沒有特別的針對性,也很容易被誤解。這一點,不論記者或者編輯台,都應該要特別注意。這一部分,在內部的教育訓或者新聞製播的sop上,應該再提醒一下。

陳委員:關於本案,我們做成幾個小結論。

1.在新聞內容處理上,內容的真實性沒有爭議,而在客觀上,也採訪了正反的意見並陳。
2.日後在處理政治人物或者支持民眾的新聞事件,應該拉高正反意見的比例問題,才不會引發當事人或者其他支持者的誤解。
3.關於舊資料畫面,必需要加註日期,並且設法放大其字體的標示。
4.新聞的出發點,要堅持從反映民情、善意提醒的角度出發,而不是特定針對性的角度,才能避免被外界解讀錯誤。

(二) 案由 環保人士鯊魚哥的新聞,違反衛廣法
說明: 1.民眾向NCC檢舉,NCC發函提出意見陳述書。
2.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這則新聞,我們引述了環保護鯊人士的說法,也引用他自己錄製的視頻畫面,但是,我們在新聞處理時,不論是主播或者記者,都有在白中提到他的手法過於激烈,但是NCC仍認為,新聞引用影片內容中手持假斷肢並宣稱毒殺,違反衛廣法第27條的妨害公共秩序。

陳主委:大家都看了新聞影帶,請各位委員發表意見。

杜委員:新聞工作者,應該要回到做新聞的初衷,而不是看到這樣的新聞題材時就見獵心喜。這是一個環保人士弱勢者的吶喊,用比較激進的手法替環保弱勢者,保障一個發聲管道,在新聞題材的選擇上,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新聞在呈現時,可以更中立化,記者本身的OS可以再多一些,避開護鯊哥一些太直接的恐嚇字眼,就更能確保新聞製作的初衷。

林委員:我站在弱勢族群的角度來看,用非常手段,的確才能引起新聞的關切,但是,這樣的新聞,在報導上如果可以加一個警語,例如全世界殺鯊魚的數量一年有幾十萬,平衡與表述大家應該要護鯊,新聞的爭議性就不會那麼高。

蔡委員:這是一種保護生態的舉動,而且是採取激將手法,從表象來看,是衝撞令人心生畏懼的不良示範,但是從反面來看,則是可以被接受的一種手法。就像李敖當年也曾經用自己的身體,採取這樣的手法,就只是為了讓整個社會去重視議題,護鯊哥這樣的言語和動作,也未必是真的要去殺人或者斷手斷腳。但是對次這樣的負面手法呈現的新聞,我們必須要有更準確呈現的製播標準來衡量判斷。

陳委員:從新聞倫理的角度來看,有幾個點是我們必須關切的。

1.環保意識是必須被提醒的,這樣的新聞,以負面的表現手法,善意提醒大家要去保護瀕臨絕種的鯊魚。

2.新聞揭露了,大家都無法保證這個當事人會不會真的去犯法了,但是可以提醒民眾,護鯊者有這樣的作法。

3.回到電視畫面和素材,我們在製播時,有沒有超過了公共秩序的界線,新聞的呈現,有沒有讓人心生恐懼了。而這則新聞中,當事人強硬的措詞和部分畫面,對小孩子來說,可能因為沒有父母陪同而有了一些驚嚇。

賴委員:
1.影片當事人的語氣表現和義肢染色那幾段,內容真的是明顯具有恐懼威脅感,對小孩子來說,早就超越新聞普級的範圍。

2.雖然這則新聞在主播和記者的旁白中,都有提到從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但是,公共目的的公益,是手段和結果的比例問題,這個議題雖然具有報導的價值,但是手段仍要把關。

3.這個新聞作法,明顯具有違法性,因為違反了新聞普級標準,從斷手掌,恫嚇語氣,畫面,都會對小孩子產生不適當的效應。

4.對於類似的暴力新聞,新聞編審在審核時,可不可列出審核的標準?或許下次可以再提出大家一起討論。

黃委員: 這個新聞事件的當事人,已經被警方移送法辦過一次,這次,警方也已在蒐證,要努力防堵,不讓這 種恐嚇模仿效應發生。

陳主委:這個議題,我們做幾個小結論。

1.新聞應該要回到做新聞的初衷,不可以見獵心喜就忽略了新聞應注意的倫理和法律規範,落實新聞普級的作法。

2.對於反面題材新聞呈現的方式,製播時應該更中立化,避免直接且大量引述,而應以主播或記者的旁白,提醒其公益性。

3.對於暴力相關新聞的編審,應該更明確一點,可以研擬並於下次會議中提報。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民國107年3月20日(星期三) 中午14時00分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