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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年 第二次倫理委員會 會議記錄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年 第二次倫理委員會 會議記錄
時間:民國106年 4月28日(星期五) 上午 10 時00分 整
地點:中天電視台 四樓大會議室
出席委員:蔡委員念中 、湯委員允一、賴委員芳玉、林委員照程、馬委員詠睿、周委員詩淵、杜委員聖聰。(邱委員佳瑜請假)
列席:節目部總監朱緻恩、新聞部助理總監黃彥怡、法務經理蔡玟瑛、新聞部編審薄征宇
主席:陳主任委員 光毅
紀錄:田炎欣
一、宣布開會: 已達開會人數,會議開始。
二、主席致詞: (略)
三、報告事項:
四、討論事項:
(一)
案由: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媒體新聞自由的自律要求。
說明:
1.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作出要求媒體報導無罪推論(加註警語)、偵查不公開(保護當事人個資)等結論。(如附件)
2.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特地提醒各會員,依循新聞自律執行綱要原則。
3.中天電視專業倫理規範,訂有自律規範。
4.請新聞部提供案例說明(女模事件)
討論與說明:
陳主委:這次總統府司法改革會議,針對「媒體審判、媒體影響偵查」等主題提出討論,站在新聞專業倫理自律的角度,我們必須檢視媒體本身的做法,兼顧新聞自由、新聞專業、新聞倫理與自律。以下,請各位委員就本次議題提出看法。
馬委員:1.無罪推論,除了這次的女模殺人案之外,另外一個曾經名噪一時的,就是八里雙屍命案的媽媽嘴咖啡店老板,也曾經在警方洩漏偵查訊息時,被很多媒體指涉是殺人嫌犯。
2.不管是無罪推論或者偵查不公開,基本上我們就是要回到採訪的基本面,做到查證、平衡與客觀報導。
湯委員:
1.無罪推論,這是指 我們在新聞報導的方向與內容的敘述,不宜將未定罪的人事物加以標籤化,這個,我們強調要回到新聞專業,對新聞內容的查證、平衡、中立,是新聞媒體的應然面,我們對在採訪線上的記者,一定要要求遵循這個新聞專業原則。
2.司改國是會議中所提到的「媒體審判」這四個字,個人很難同意這種用法。我們的司法審判是法官審判制度,不是美國的陪審制度,不必選擇陪審團成員。而媒體的新聞報導,不論是監督司法,或者追求事件的新聞真象,對任何現象的合理評論,都是新聞的言論自由,媒體反應的是社會觀感,至於法官要如何判決,是司法的專業,法官不能也不會依媒體的報導而做出判決,如果是聽媒體的話而作出判決,顯然也就不適任法官。因此,媒體根本無法干預司法審判。媒體有很強力的力量,但是,媒體對任可人都無法定罪的,因此,在對個人權益的報導上,的確要做到多方面的查證,否則對個人權益的損失,很難彌補。
3.前幾次的倫理委員會議中,我們曾討論到人質挾持事件時,要與偵查單位建立溝通平台。國外媒體與偵查單位都有很好的溝通管道,彼此相互尊重,不會有影響偵查。
周委員:
1.女模殺人事件,當初新聞報導時,所依據的訊息,也是警方提供的監視器畫面和訊息,而在整個偵訊與報導過程中,新聞部門也都使用「嫌疑犯」這樣的字眼稱呼,並沒有直指她就是凶手。
2.不論是不影響偵查或者無罪推論,我覺得,應該都要回歸到新聞自律,這幾年來,不論任何重大社會案件,電視衛星公會都會通報提醒各家媒體,嚴格要求電視新聞自律,在符合新聞比例原則下報導,避免造成傷害。
湯委員:
1.新聞報導的內容如何呈現,有新聞的製播倫理規範,過去,我們經常看到記者在報導時,都會引述新聞來源,例如,「根據警方、檢察官、法院..表示」,但是,現在的報導中,這種引述、轉述、第三者的說法,不見了。
2.記者本身的敘述,若不引述第三人說法,容易流於被觀眾認為是個人主觀的說法,這部分,應再提醒。
杜委員:
1.媒體報導影響偵查最明顯的案例,是白曉燕命案,但是從該案開始,凡是涉及綁票、人質安全的新聞,媒體都有一定的共識,不能偷跑,這是自律的機制。
2.要規範偵查不公開,徒法不能以自行,應該從檢警等與偵查相關的人員要求,媒體有各種多元的新聞管道,只要合乎新聞專業與倫理規範,對警方或者當事人提供的監視器、行車紀錄器等,做到兩造的平衡、查證報導,應該就可以不被提出嚴重的質疑。
3.台大法律系教授,曾經就採訪與新聞自由做過研討,也寫了許多論述文章,(註:集結成書,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元照出版)不論是衛星公會或者中天同仁,都可以拿來做參考。
馬委員: 媒體不影響偵查,這部分真的應該靠新聞自律,而不能以法律來約束媒體,這在司法正義和新聞自由這兩方面,都是嚴肅的課題。
陳主委:
1.從傳播媒體學術的角度來看,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討論的會議決議,限制媒體的作法,是行政擴權的作法。我們本來就強調三權分立,新聞媒體在全世界都被公認為第四權,對行政、立法、司法,都應善盡監督與制衡的功能。
2.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定位,迄今仍受質疑,如果是被定位於「比諮詢多一點」的功能,依然必須尊重司法與立法,國是會議不能攬權,不能自行擴大解釋,行政應該要尊重司法,否則這是對媒體自律很大的傷害。
蔡委員:
1.立法的規範是理想性的,但是,在目前整個政治氛圍下,這些理想的想法可能未經討論,就會被急著搶功的立委闖關通過,將對媒體的限制直接入法,不論是罰款、電視換照依據,對媒體的影響相當大。
2.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這些分組決議,用媒體自律來做,是比較可行的,我認為這些議題,應該回歸到媒體的自律機制。如果NCC依循這些決議要直接入法,沒有舉辦公聽會聽取媒體的表達意見,將會造成整個媒體產業的嚴重衝擊。
湯委員:
1.國是會議的分組決議,對媒體限制多,建議各電視台應該與衛星公會就這些議題提出多次討論後做成共識,並且提供相關策略給NCC。
2.執政黨對國際視聽相當重視,國是會議的這些討論,如果直接入法,對我們新聞自由的國際形象將造成嚴重打擊,光是記協就會針對這些採取嚴重的批判,因此,主管機關在應對上,必須深思。
馬委員:
1.針對偵查不公開與無罪推論部分,就我的觀察,最容易引發詬病的,是在新聞標題的呈現,因此,標題這一部分,不論是記者、編輯或者主管,都應該加強審核。
2.各委員針對無罪推論與不影響偵查公開的作法建議,法務部門應整理提交給衛星公會與NCC做為參考。
杜委員:
1.關於標題,不論是大編輯或者小編輯,因為沒有在採訪第一線,不了解實際案情,但是又為了吸引觀眾,在標題處理上可能容易出現問題,包括新媒體的新聞,亦同。
2.提出建議,不論是大編或小編,都應該定期開會討論、再教育,落實每一個新聞環節,以落實標題不會引發觀眾或者當事人的質疑。
湯委員:任何新聞報導的內容,給觀眾最後的感覺與印象,大部分都是停留在標題的用字,因此,標題非常重要。
蔡委員:下標題應注意不要直接論斷。
湯委員:每一個編輯都應該多讀書,強化理解力與修辭。
馬委員:下標題雖然會有橫向新聞的競爭壓力,但是謹慎卻是保護自己最好的方法,例如採用問號、疑似等字眼,不要直接下論斷語句。
林委員:
1.新聞的查證與平衡報導是非常重要的,任何新聞在未獲留雙方當事人的說法之前,都不該直接下結論,以避免被批評媒體公審。
2.最近除了女模殺人事件大翻轉之外,像日前的男演員被爆料涉嫌性侵案,也是情大逆轉,被害變加害,這些案例,都提醒媒體,要善盡查證與平衡的新聞專業。
蔡委員:不論是無罪推論或者不影響偵查,可以參考一下國外司法機構與媒體做法,例如讓疑犯戴頭套或安全帽。
馬委員:
1.現在檢警在無罪推論或偵查不公開的作法上,已經比以前進步許多,除非重大案件,否則很少讓嫌犯公開露臉。
2.我還是強調,媒體自律是件重要的事,以香港陳冠希事件來說,香港當地的電視媒體,幾乎完全沒有報導,即使報導了,也是以動畫表現,這就是新聞自律。
賴委員:
1.任何立法,都會在兩造相互衝突之中找到被害者態度,從保護被害者隱私的角度去讓法律入法,而在立法同時,又能考量不損害言論自由,包括兒少權益法、性侵害防治法、家暴法,都是在憲法23條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下完成立法。
這次國是會議的分組討論中,成員包括小燈泡的媽媽,她是被害人的角色,因此,當這個分組做出偵查不公開、無罪推論這些分組決議時,我們不能去評論這個分組討論只是以「被告人權」的角度來做成分組決議。
2.國是會議的定位,比諮詢大一點,而NCC也做出回應,但是分組會議的三項決議中,無罪推論是維護被人權,偵查不公開應規範的是檢警偵查相關人員,不能擴及到檢討媒體。也就是說司法檢警體系的規範,不能擴及到行政規範,一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它用來約束國家、政府人員不能任意侵犯人民權益,同樣的,媒體是第四權,在於保護民眾、任何第三人,知的權利,如果司法的規範可以擴及或者侵犯行政、媒體,那麼,會讓人很困惑,媒體本身的規範、媒體自律,是否同樣可以擴及司法,要求司法人員也同樣遵守?
3.人民的視角,是被害人的視角,如果政府每個部門都想擴權,將會造成權責不清,國是會議將會在今年八月做成最後結論,任何結論可能都有討論空間。但是,我們仍建議NCC,應該檢視現有的媒體自律規範,審視一下現有的相關法規,看看有哪些可以納入具體執行的,畢竟,平衡、客觀、查證報導,這些才是媒體的語言,媒體應該回到第四權、恪遵自律的媒體文化,在知的權利與言論自由上取得應有的地位。
4.國是會議所提的加註警語,只是司法審理過程中的一個界線,從媒體的語言來說,其實就是加強查證與平衡報導,並不是給了一個符號或者公式後,就讓媒體自律與自省變得更寬鬆。
陳主委:關於這個議題,我們做成幾個小結論:
1.媒體是第四權,應確保新聞自由,不容侵犯。
2.媒體應善盡提供民眾「知的權利」的責任。
3.國是會議、行政機關不能隨意擴權,應尊重司法。
4.建議NCC檢審現有媒體自律機制,回歸媒體自律。
5.建議衛星公會與各電視媒體開會研議,針對國是會議的相關決議,提供相關策略給NCC。
6.中天訂有倫理製播規範,包括無罪推論與不影響偵查的規範,應秉持自律規範,製播時嚴守無罪推論原則,並且在涉及人命安全時,確保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7.應秉持新聞專業,落實平衡、查證、客觀報導。
8.對採訪記者、編輯,要做在職教育訓練,避免報導內容與標題有違反製播規範。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廿八日星期五 上午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