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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年 第五次倫理委員會 會議記錄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年 第五次倫理委員會 會議記錄
時間:民國106年 11月1日(星期三) 上午 10 時00分 整
地點:中天電視台 四樓大會議室
出席委員:蔡委員念中 、湯委員允一、賴委員芳玉、林委員照程、馬委員詠睿、邱委員佳瑜、黃委員彥怡。(杜委員聖聰請假)
列席:節目部總監 朱緻恩 、法務經理 蔡玟瑛、新聞部編審 薄征宇
主席:陳主任委員 光毅
紀錄:田炎欣
一、宣布開會: 已達開會人數,會議開始。
二、主席致詞: (略)
三、報告事項:
四、討論事項:
(一)
案由:
揭露兒少個資,被罰三萬元。
說明:
收悉台東縣政府來函,指涉106.8.4中天快點TV-:「阿娟快起來…」台東1歲女兒被兄姊獨留車內「悶到熱衰竭」身亡父崩潰哭喊喚不回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權法),揭露兒童姓氏、出生年月日、親屬姓名和其關係、居住地與學前班等資訊來函,經提出陳述意見後,遭核罰最低罰款新台幣三萬元。
請新媒體事業處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媒處: 這則新聞,電視新聞報導本身並沒有揭露兒童姓氏和出生年月日等相關資訊,是新媒體的新進同仁,在PO新媒體平台的文稿時,自己添加進去的。而該負責審核文稿的主編,沒有仔細審核,該新進同仁已離職,文稿的編審,也受到行政處分了。
賴芳玉: 我先說一個相關的訊息。
台大校園潑酸事件震驚社會,案發後衛福部保護司及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未遵循社會工作倫理,在第一時間向媒體揭露傷者身分,引起整個社會關注,所以,最近衛福部和相相關的縣市社會局,針對揭露個案處理模式做研議,針對媒體的報導和事件,特別是與兒少、性侵、家暴等具有爭議性的個案議題,要訂出處理準則,而且將新媒體這一部分,列為整體性討論,而這,也就是說,新媒體的報導內容,會備受關切。
馬委員: 這一則新聞雖然具有新聞張力,但是,在揭露兒少個資時,也應該要符合規定,對於未落實審核文稿的主編,應該給予行政處分。
蔡委員: 1.網路新媒體的文稿和影像,在網路上存放沒有天數的限制,必須隨時核,一發現錯誤立即修正。
2.另外,不論是電視新聞部或新媒體部門,新進同仁多,相關的教育訓練,要一直持續維持。尤其現在,許多攝錄影機的畫面,被變成新聞題材,很多新聞素材來自網路,要如何讓同仁知道有所取捨,要強化用繪圖、素描取代不妥的畫面或者資訊。
陳主委 :1.內部的教育訓練真的很重要,要持續。
        2.參考國外媒體的作法,發生槍殺案,電視畫面的鏡頭就定卡到底,只由記者口述說明相關內容。這樣的作法雖然不符合我們的媒體呈現方式,但是也提供我們一個思考的機會。
湯委員: 美國電子新聞媒體堅守傳統價值,但是,趨勢擋不住網路的發展趨勢,所以,這於網路新聞,我們要更謹慎善用,這才是重要議題,要保持新聞專業及中天良好名聲。
邱委員: 新媒體,要有更嚴謹的作法,在整合各個新媒體部門後,從題材的審核過濾,到新聞呈現的安全機制,要採取一條鞭的嚴審作法,也要在教育訓練上更落實執行。
賴委員: 在新媒體部分,由於作業速度快、素材來源多元,機制上要讓人人是編審,才會更安全。
湯委員: 網路新聞講究速度快,但是,如果不是像斬首行動這種大新聞必須要搶快,網路新聞可以多加斟酌後再出手。
黃委員: 網路媒體也會有許多競頻,大家在推播速度上有競爭,而這連帶會影響點閱率流量。
邱委員: 這則新聞在當天是各電視台的頭條,在網路新媒體平台,推播的快慢,的確也會造成流量的差別。
陳主委: 我再舉個華盛頓日報為例,它們最初把長篇新聞做成電子報TV新聞,但是點閱差,改成短視頻後,點閱率就相當高。這也就是說,在新媒體的新聞呈現上,要注意兩個改進的方向,一個是速度要快,另一個是新聞的故事性要強。而這兩個部分,都必須要從人員的教育訓練做起。
賴委員: 在最近幾個像台大事件、林奕含事件後,網路新媒體會被列為關注的焦點,大家在新聞報導的公益性上,要更用心取捨。
陳主委: 關於這個議題,我們做成幾個結論。
要更嚴格落實新聞的編審,對於這次的疏忽,雖然已做了行政處分,但仍應提醒新聞同仁,加強編審。
面對新媒體的趨勢,應加強教育訓練,對於法令的所有相關規定,尤其是不得揭露個人相關訊息的規定,更要讓所有同仁清楚並確實遵守。
(二)
案由:
舊新聞,案情翻轉,請求下架。
說明:
部分舊新聞,因為案情最後翻轉,舊新聞是否下架?
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每一條新聞在新聞發生當下,具有其新聞性,但是,有些案情發展到最後,可能與最初的報導內容有很大的差異,但是,就新聞的發展軌跡來看,仍具有它的新聞價值,不過,若當事人以「新聞內容與最後結果相違」而請求新聞下架,法令上沒有相關規定,但是,新聞倫理上有討論空間。
陳主委 :新聞事件的發展,會隨著時間而有不同的進展,這是常態,電視新聞雖然排播更換很快,但仍有可能上傳到網路或者其他平台,這一部分,請各位委員表達看法。
湯委員 :我首先提出我的看法。
1.媒體的力量是非常強大的,即使有人不小心入鏡了或者出現在新聞畫面中,都會出面主張維護自己的權益。新聞當事人的維權想法,我們必須尊重,因為打擊一個人的名譽非常容易,但是,恢復卻是很難。
2.如果新聞已經過了很久,但是案情發展結果和當初不一樣,我認為可以下架。
3.不過,如果原新聞的內容不錯,而且具有新聞價值,可以將該新聞發展的過程做成新聞專題,以議題式的方法探討。
陳主委 :法律上,沒有強制下架的規定,但是,做法上可以斟酌我也舉一個例子說明。
line,它的video 大約都放兩星期,時間到就往後台儲存,它並沒有殺掉檔案,但是,是經過編列儲存而不是顯現在常態頁面上,所以,對任何新聞當事人,不會造成太大的困擾。
馬委員 :台灣的司法審判比較特別,定罪率不高,很多剛開始被關切的案件,審理到後來都沒有符合社會的期待,有的甚至都被判無罪,因此,對於類似的爭議新聞發展,如果真的案情大迴轉,與新聞最初的報導有違,我認為,下架是保護自己,也是維護當事人權益。
賴委員 :回到新聞倫理的角度,其實也就是我們先前討論過的「無罪推定原則」,如果當事人最後的司法判決和最初的新聞發展不一樣,就應該提供給當事人相對的權益維護。但是,如果該新聞具有新聞價值,就由新聞專業單位去做判斷該如何取捨處理,兼具維權和新聞保留。
新聞部 :可以利用側標或者最後一估標題,說明最新的司法審判結果,然後重新上傳平台。
陳主委 :關於本案,我們做個小結論。
從無罪推定原則,應該尊重新聞當事人的權益,提供必要的更新說明。
新聞雖有不同進展,但是站在新聞公益性與新聞價值的判斷上,請新聞事業單位依新聞專業做取捨。兼顧當事人權益與新聞價值保留。
(三)
案由:
紅十字會標章案。
說明:
台灣紅十字會於平面雜誌及電視廣告中,發現中天新節目中使用紅色十字造型圖樣,認為違反日內瓦公約,要求修改。
2.請節目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朱總監: 關於本案,節目部提出幾點說明
1.中天節目部在第一次碰面即主動釋出善意, 允諾自節目第六集開始全面修改,因第一集至第五集已錄製完成,修改耗費成本及時間,無法照辦
2.紅十字會對於前五集無法修改無法接受,不斷來函來電。
3.中天法務已請教律師意見,認為中天暨無違反”日內瓦公約”, 亦無觸犯”商標法”, 無違法之虞。
4.10/30已播出第五集,之後紅十字不會再出現於節目之中。
陳主委:請問各位委員對這個議題,有何看法?
湯委員 :基本上,這個紅十字模型的比例,根本與國際紅十字專用的標誌不同,任何一個特定標幟都有它一定的規格,不論是紅框粗細、顏色亮度和彩度,除非節目中真的用的十字和他們一模一樣,不然,可以不用理會。
賴委員 :首先,我們要確定,節目中所用的圖案,和紅十字註冊的不一樣。
朱總監 :查證過,並沒有完全一樣。
馬委員 :我提出幾個看法。
1.我國紅十字會並非日內瓦公約的締約國及成員國,因此未獲國際知名ICRC(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與IFRC(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承認為正式會員
2.紅十字,已經是一般具有醫療服務象徵意義的,而節目中所採用的,也與紅十字標章不一樣。

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已於去年廢止,回歸到社團法人,但是在內政部沒有完成修法前,它沒有權利主張標章。

湯委員 :經過溝通,中天也表達了善意,自第六集節目中開始不
再出現這個紅十字標章,應該是很明確的回應。
陳主委 :本案我們做幾個小結論:
1.從法律的觀點來看,節目中使用這個紅十字標章,並無違法之處。
2.中天也表達了明確的善意回應,自第六集開始節目中不再出現這個標章,如果該會再來函或來電,請給予說明與明確表達善意。
四、臨時動議:
陳主委 :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臨時動議?
湯委員 :我提出一個臨時動議,請大家指教。日前,友台排播了一條新
聞,一群高中生參加生日毒品轟趴,其中兩女大打出手並相互提告,後續新聞中,找到這兩位當事人,兩人大放厥辭,我個人認為,新聞媒體是社會公器,不能只提供平台卻沒有批判性。
    馬委員: 這個新聞,從新聞倫理的角度來看,違反新聞專業倫理,但是,若是從新聞的要件來看,它卻是符合新聞市場的。
    陳主委 :我可以理解也同意新聞倫理和商業電視台收視市場的爭執與衝突,但是,類似的新聞,不只是毒品轟趴這則,都是在滿足觀眾的窺視狂。
    湯委員 :這樣的新聞取向,完全沒有學術研究的角度可言。
    陳主委 :這是媒體圈的集體沈淪,但是在商業電視台和公共電視的不同觀點,就會有不同的取捨。
    馬委員 :在老三台時代,這樣的商業衝突,可以被接受檢視,作法上各自調整。
    湯委員 :我個人是認為,不能只提供平台給這些人發言權,更應該具有一些批判性,讓大家有是非判斷。
    賴委員 :應該利用這樣的新聞,提供一些閨蜜關係或者情感教育的解決方案,讓這種新聞衝突,變成一個利多的教育機會,告訴大家如何處理這樣的相處危機。從社會關懷的角度,利用新聞提供社會教育。
    馬委員 :嚴厲的批判,觀眾也是可以接受的,畢竟,新聞不是有聞必錄,而是必須具有一些省思的效果。
    賴委員 :每一則新聞,應該都要去探討,做出一些平衡的報導角度,不可以造成失衡而混亂了整個社會價值。
    陳主委 :這個臨時動議非常具有價值,也期待中天新聞在新聞的產製過程中,即使有商業新聞的考量,也要力保多元平衡的新聞角度,不要失衡而造成社會價值的混淆,對於違法行為,也應具有新聞的社會教育功能,提出一些深切的批判性。
五、散會: 民國106年 11月1日(星期二) 上午 11 時30分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