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電視 業務部作業規範
一、目的:為使業務推展及管理有所依據,特制訂此辦法。
二、依據: (一)電視廣告業務相關法規
(二)中天電視專業倫理規範
三、業務推展應遵循電視廣告之相關法規與本公司之專業倫理規範運行。
四、業務推展之規範作業說明如下:
(一)業務員進單(包含變更或是停播)流程:
1、業務員接到客戶預算(應審視其是否符合電視廣告相關法規之規定)
2、進入公司系統排廣告傳給客戶
3、客戶回簽後進單至廣告處理組(分電腦轉檔與紙本進單)
4、廣告處理組審單(確認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與公司規定)
5、營業中心主管簽單
6、廣告處理組轉檔與建立材料檔案(並同步確認電腦檔案與紙本是否相符)
【如查出異常立即回報主管】)
7、業務部主管簽單
8、廣告處理組三台補檔
9、廣告處理組三台編排
10、廣告處理組計費單與業績統計(計費單與開立發票需符合)
【如查出異常立即回報主管】)。
(二)、業務進單流程圖

五、本作業規範經總經理核定後公布後施行。
中天電視 業務部作業獎懲辦法
一、目的: 為使業務推展順利,特制定作業獎懲辦法。
二、依據: (一)電視廣告業務相關法規
(二)中天電視專業倫理規範
(三)中天電視業務部作業規範
三、營業中心作業疏失,依其情節訂立不同程度之懲處,如下表:
疏忽情節說明 | 懲處 |
(行政疏失) 1. 未停播廣告(客戶不認該檔次造成損失。 2. 廣告材料託播錯誤(客戶不認該檔次造成損失)。 3. 走期提早(未在正確時間播出,客戶不認造成損失)。 4. 走法錯誤(未按照客戶要求,客戶不認造成損失)。 5. 進單金額錯誤(進單金額與客戶預算不同,造成損失)。 6. 重覆進單(同筆單進了兩次,客戶只認一張造成損失) 7.未落實廣告審查,導致違反法律規定而被相關主管機關裁罰者。 | (懲處以簽呈方式提報,採年度計算) 1. 第一次採口頭警告,該筆業績不計入獎金計算。 2. 第二次記申誡乙次,該筆業績回歸公司不計入獎金計算。單位主管因未盡管理之責,記申誡乙次。 3. 第三次記小過乙次,除該筆業績回歸公司不計入獎金計算外,並依情節輕重最高賠償公司該筆淨利總金額之最高 5 %,單位主管因未盡管理之責,記申誡二次。 4. 上列懲處採年度計算。 |
(蓄意) 1. 明知廣告內容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仍予進單,導致違反法律規定而被相關主管機關裁罰者。 | (懲處以簽呈方式提報,採年度計算) 1. 第一次經查證屬實,業務員行政處分大過乙次,該筆業績回歸公司,不計入個人獎金計算。並依情節輕重負賠償責任,最高以該筆淨利總金額5%計算。單位主管因未盡管理之責,記申誡乙次。 2. 第二次再犯,確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依勞基法終止契約。該筆業績回歸公司,不計入個人獎金計算。並依情節輕重,最高賠償公司該筆淨利總金額之10%,單位主管因未盡管理之責,記申誡二次。 |
2. 轉檔檔案與託播單不符,例:檔次升級、數量不符…等,造成公司損失者。 | |
3. 業務員進單與開立發票不符或未開立發票,造成公司損失者。 | 1. 第一次經查證屬實,業務員行政處分大過乙次,該筆業績回歸公司,不計入個人獎金計算。並依情節輕重負賠償責任,最高以該筆淨利總金額5%計算。單位主管因未盡管理之責,記申誡乙次。 2. 第二次再犯,確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依勞基法終止契約。該筆業績回歸公司,不計入個人獎金計算。並依情節輕重,最高賠償公司該筆淨利總金額之10%,單位主管因未盡管理之責,記申誡二次。 |
- 業務部最高主管之懲處依個案提報後,由總經理裁示。
- 業務部之作業獎勵,依業務部獎金辦法辦理。
-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改時亦同。
「中天專業倫理規範」修正條文對照表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中天專業倫理規範」修正條文對照表
108年11月27日 中天倫理委員會修訂
章別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條文 內容 | 修訂理由 |
第八章
廣告業務之製播原則 |
一、須遵守的法令規範
1、食品衛生管理法。 2、健康食品理法 3、藥事法、藥物樣品贈送管理辦法 4、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5、菸酒管理法、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6、醫療法 7、公平交易法 8、菸害防治法 二、廣告業務製播規範 1、廣告排播時間依規定,不可超秒。 2、化粧品、健康食品未經許可、沒有核准文號的廣告,不得排播。 3、一般食品若有宣稱療效,明顯違法,不得排播。 4、妨害善良風俗的廣告不得排播,廣告的排播應符合電視分級規定。 5、廣告託播製播審查作業流程圖,如下表。 |
一、須遵守的法令規範
1、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2、健康食品管理法 3、藥事法、藥物樣品贈送管理辦法 4、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5、菸酒管理法、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6、醫療法 7、公平交易法 8、菸害防治法 9、衛星廣播電視法、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贊助管理辦法。 10、消費者保護法 11、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二、廣告業務製播規範 1、廣告排播時間依規定,不可超秒。 2、化粧品、健康食品未經許可、沒有核准文號的廣告,不得排播。 3、一般食品若有宣稱療效,明顯違法,不得排播。 4、妨害善良風俗的廣告不得排播,廣告的排播應符合電視分級規定。 5、應避免業務招攬不當致有新聞置入行銷,損害視聽眾權益情事。 6、廣告託播製播審查作業流程圖,如下表。 |
須遵守的法令規範,新增第9~11項
廣告業務製播規範,新增第5項, 原5改為6 |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 第七次倫理委員會議 會議記錄
時 間:民國108年11月27日(星期三 )下午14 時00分 整
地 點: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25號4 樓 中天電視 大會議室
出席委員:(依委員姓氏筆畫)
朱委員緻恩、杜委員聖聰、林委員照程、周委員韻采、陳委員光毅
湯委員允一、彭委員武祥、潘委員祖蔭、葉委員毓蘭
列 席:新聞部助理總監謝建文、編審薄征宇、法務林韋志、行管處梁碧洳
主 席:吳主任委員 永乾 紀 錄:田炎欣
一、宣布開會: 已達開會人數,請主席宣布會議開始。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委員建議與決議,要求新聞部要落實事實查核、加強編審,
並對談話性節目製作對來賓的提醒小卡片等等。新聞部已於10/1下午由
總經理率新聞部主管、編審,對新聞部同仁舉辦教育訓練。
(二)觀眾申訴案件統計與回覆情況,均依規定公布上網,10~11月份之申訴案件統計,重要案件已列入討論之議題。
四、討論事項:
(一) |
案由 |
呱吉指控新聞置入案,NCC命中天限期改正事項案。(標籤01) |
說明 |
1. 依NCC108年11月20日通傳內容決字10848033320號函辦理 2. 民眾前於107年9月間以網路直播方式播送向中天公司所屬業務人員詢問付費上電視之過程,NCC認為,因其對話過程中顯示中天公司對新聞專題及政論節目涉及違法置入之業務招攬行為之虞,NCC委員會議決議命中天公司限期改正及3個月內提出相關改善措施執行情形。 3. 改正事項包括: (1)提報倫理委員會討論,由委員會提出改進意見並訂定業務部門倫理規範及獎懲措施。 (2)將自律委員會相關會議紀錄、業務部門倫理規範及獎懲措施公告周知及函送該會備查。 (3)針對業務部門主管及人員進行新聞專業倫理教育訓練。 (4)針對各項必要措施,提出執行情形及改善成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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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與決議 |
新聞部報告: 2.修正中天專業倫理規範第八章「廣告倫理規範」。(附件一) 3.提報業務部作業規範與獎懲辦法。(附件二) 4.教育訓練課程,主場(11/27日)敦聘吳校長為業務部主管及同仁上課,主題為「電視媒體廣告規範與置入行銷之限制」。另一場以新聞部為對象,由田炎欣主講,就各種商品資訊新聞的製播,探討如何避免新聞廣告化。 委員發言摘要: (1)廣播電視法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0條均規定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而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廣電法第34條之3第2項及衛廣法第33條第2項授權,制定有「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除具體說明節目與廣告區隔方法之外,並條列未能明顯辨認與未能區隔的判斷基準,這是業務同仁必須建立的法律素養。 (2)衛廣法及置入性行銷管理辦法均禁止電視事業於新聞節目與兒童節目為行銷目的之置入,這個規定非常明確。 (3)本案當初業務同仁所招攬的,應是屬於3分鐘長篇插播廣告,但是因為業務同仁「新聞專題片斷」的用詞不夠精確,造成誤解,導致被誤認為有招攬新聞性節目置入性行銷的疑慮。 (4)業務同仁日後在洽談業務時,應保持警覺性,避免用詞不當而造成客戶誤解。 2. 倫理規範及獎懲措施之製訂: (1)修訂中天專業倫理規範第八章「廣告業務之製播原則」,增列相關法規,明訂「應避免業務招攬不當致有新聞置入行銷,損害視聽眾權益之情事」。 (2)業務部作業規範、作業獎懲辦法,請依公司運營管理修訂施行。 會議結論: 1. 業務同仁接洽廣告業務時,用詞應精確,就衛廣法所許可之3分鐘以上長篇廣告,不宜使用「新聞專題片斷」這種容易引人誤解的用詞。 2. 廣告業務招攬,應遵守相關之法律規定。 3. 修訂中天專業倫理規範第八章「廣告業務之製播原則」,增列相關法規,明訂「應避免業務招攬不當,致有新聞置入行銷、損害視聽眾權益之情事」。 4. 業務部門作業規範、獎懲辦法,依公司運營管理修訂施行。 |
|
(二) |
案由 |
中天新聞10月4日「大政治大爆卦」談話節目,播出劉姓受訪者稱:「於桃園後火車站之尚青餐廳吃海產不用錢,全由民進黨買單」等內容,涉嫌抹黑造謠,致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
說明 |
1.依NCC108年10月8日通傳內容決字10800572840號函辦理 2.請新聞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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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與決議 |
新聞部報告: 1. 系爭節目當時係採Live播出,因此無法事先確認每位受訪者之言論內容,惟當前述訪談對象劉姓小姐之言論露出時,主持人已技巧性轉移話題,新聞部亦立即依據陳獨立審查人之建議,啟動自律機制,於節目畫面轉回台北棚內錄影現場時,再次透過棚內主持人表示,爆料必須要有所本,以表明節目之立場。 2. 節目播出後即向遭指責之「尚青餐廳(海產店)」以及「民進黨桃園市黨部」進行查證,其中「尚青餐廳(海產店)」表示該名劉姓小姐所稱並非事實,而「民進黨桃園市黨部」亦於其官方社群臉書發文澄清說明,否認劉姓小姐之指述。 3. 系爭節目旋即於108年10月5日同時段節目中以明顯之標題清楚揭示「民眾爆料”民進黨免費請吃海產?”店家澄清:絕無此事 保留法律追訴權」以及「DPP免費請吃海產? 桃園市黨部:不實謠言 保留法律追訴權」,並透過節目主持人親口引用宣讀民進黨桃園市黨部之澄清聲明。 4. 系爭節目於爭議言論尚未經確認前,即啟動節目之自律機制,除當下避免爭議言論過度渲染外,事後並立刻進行滾動式之事實查證動作,並將相關當事人之回應以及澄清內容於隔日同一時段之節目中予以平衡呈現,同時透過節目主持人再次於節目中強調,民眾爆料應有事實根據,確保並嚴守節目客觀中立之立場,符合節目製播應進行事實查證與平衡報導之原則。 委員發言摘要: 1. 這是現場來賓直接表述的意見,並非主持人所陳述。 2. 現場主持人技巧性將民眾話題轉移,並啟動自律機制,除棚內主播重申發言內容應有所本之外,節目製播單位亦立刻查證,再於翌日同時段提出查證結果的說明,並宣讀民進黨桃園市黨部之澄清聲明,符合衛廣法之規定。 3. 建議新聞部,在談話性節目播出以後,對於啟動新聞倫理自律機制、查證、衡平處理等情況,可考慮採「新聞報導」方式,讓觀眾接收更新以及完整的訊息。 會議結論: 1. 本案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情事。 2. 啟動自律機制,進行滾動式之事實查證動作,並將相關當事人之回應以及澄清內容,於隔日同一時段之節目中予以平衡呈現,符合衛廣法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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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案由 |
中天新聞10月9日晚間新聞,報導「丟柚為改土?柚農打臉:改土sop非如此」等新聞,被農委會部門向NCC反映,該新聞內容引用農業試驗所訪問人員之說明,卻置入不相關之作物圖片,被指企圖引導閱聽大眾誤解及臆測,不符合事實,致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虞。(標籤03) |
說明 |
1.依NCC108年10月9日通傳內容決字10800524890號函辦理。 2.請新聞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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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與決議 |
新聞部報告: 1. 108年9月12日上午10時許:謝龍介議員等人於立法院國民黨團記者會中出示花蓮柚子堆放空地之畫面,指控農委會並未善加利用向農民收購之柚子,而係任意棄置,浪費公帑。 2. 108年9月12日下午1時30分許:農委會農糧署召開記者會說明,柚子堆放空地是要當「堆肥」進行「改土」之用。 3. 108年9月12日下午15時30分許:本公司記者前往農試所,向農試所化學組郭鴻裕組長請益,透過詢問專家學者之意見,以對本起事件進行進一步查證。本公司記者於採訪農試所化學組郭鴻裕組長時已明確提問:「這次(柚子)事件,將柚子堆放在大面積田上面,這是會有成效的嗎?」,郭組長回答:「當然它可能是一時的量體大,他沒有做一般正常的堆肥處理…」,郭教授並進一步表示,堆肥改土還是比較建議在堆肥廠做適當的處理。由此可見,依據農試所化學組郭鴻裕組長之專業意見,堆肥改土比較建議在堆肥廠做適當的處理。 委員發言摘要: 1. 新聞中所呈現的都是實地採訪的訪問內容,沒有扭曲情事。 2. 不同受訪者表達不同看法,屬於意見陳述,無關事實。 會議結論: 本案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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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案由 |
中天新聞新聞龍捲風節目,於108年8月14日評論韓國瑜打麻將,經民眾檢舉,「國家機器」及「同一人找不同角度拍攝」監視,均係未經證實訊息,指中天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標籤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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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依NCC108年10月23日通傳內容決字10848031420號函辦理。 2請新聞部說明。 |
討論與決議 |
新聞部報告: 1. 系爭節目考量「國家機器與國家資源是否遭不當使用」為民眾關注之議題,並應受相當之檢驗與監督,國家機器與國家資源之使用是否適當,確為民眾所關心之議題,乃邀請來賓就此議題進行討論。 2. 系爭節目之標題係以「國家機器監視韓?」等疑問句呈現,內容係就當事人高雄市市長韓國瑜先生親口表述之情形,由來賓提出不同觀點討論,並未就執政當局是否確實動用國家機器監視高雄市市長韓國瑜先生乙事驟下定論。 3. 系爭節目播出時間為108年8月14日,而高雄市議員林智鴻先生於108年8月15日記者會,說明拍攝者所使用手機型號,及拍攝者係單純旅遊遇到韓國瑜,並非刻意追蹤其行蹤佐證,這些內容系爭節目於播出時無從得知。 4. 系爭節目本於新聞事件滾動式查證之原則,已於次日同時段節目中,以標題清楚呈現執政當局蘇貞昌院長之回應。 委員發言摘要: 1. 這是談話性節目,來賓的評論有所本,都是引述當事人(韓國瑜)的說詞,並無事實查證問題。 2. 對新聞事件提出合理懷疑,是新聞媒體的本職。 3. 政府所有的行政作為,都是國家機器運作的體現,屬可受公評之事。如果政府機關,例如行政院,對於被質疑的事提出說明或者否認,媒體應予以平衡報導,而本案於次日同時段節目中,曾以標題清楚呈現行政院長蘇貞昌之回應,符合衛廣法相關規定。 會議結論: 本案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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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案由 |
中天新聞大政治大爆卦節目,於9月11日評論天下雜誌民調,「用菊朝民調數據說韓施政墊底 優質天下也當起韓黑」。民眾檢舉,天下雜誌調查時間為2019年7月18日到8月22日,指中天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標籤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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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依NCC108年11月4日通傳內容決字10843032860號函辦理。 2請新聞部說明。 |
討論與決議 |
新聞部: 1. 天下雜誌2019年縣市調查結果公布後,自由作家洛杉基針對調查結果於其臉書發文提出質疑,引發民眾高度關注與討論。系爭節目本於此為民眾關注之議題,因此邀請相關來賓就此議題進行評論。 2. 天下雜誌2019年各縣市競爭力之調查報告資料,客觀指標資訊係來自2018年各級政府調查、統計資料所作之評論,就此部分,高雄市政府曾對外回應。 3. 系爭節目來賓高雄市議員陳美雅女士於節目中亦清楚表示:「天下雜誌他這個調查,他說韓國瑜、高雄市這邊來墊底,其實他這個有五力,包含經濟力、環境力、施政力、社福力與文教力等等,這五力他們所依據的是哪邊的數字呢?是2018年的相關數據。」 委員發言摘要: 1. 本案是談話性節目來賓的言論,其評論內容是引述天下雜誌自己所稱的2018年相關數據,沒有違反事實。 2. 節目來賓高雄市議員陳美雅,本身也是這個調查資料的利害關係人,她針對調查資料提出辯駁,尚屬合理。 會議結論: 這是談話性節目,屬於意見表達,來賓依據事實表達不同意見,沒有事實查證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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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案由 |
中天新聞108年10月30日播出「韓祕訪雲林鍛造輪圈王,年營業額40億」,民眾檢舉該新聞以偷拍與剪接手法營造該公司邀請韓國瑜參觀及密會,內容涉及不實報導,製造假新聞。(標籤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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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依NCC108年月日,通傳內容決字10800623950號函辦理。 2請新聞部說明。 |
討論與決議 |
新聞部報告: 1. 本公司啟動自律機制加以查證後,該則新聞內容確實皆依據採訪事實進行報導,並無網友誣指之相關情事。 2. 次查,系爭節目當日係於巧新公司廠區正門外右側之公共開放區域進行採訪拍攝,進入廠區進行採訪亦係透過正常管道聯繫,並由巧新公司李姓經理協助安排下進行,相關畫面皆為正當且正常之採訪拍攝所取得,並無偷拍之情形。 3. 系爭新聞非但無網友以及民眾所稱之不實報導,反而透過提供台灣優秀企業之成就以及各產業之發展資訊供民眾知悉,提升民眾對於各產業之認識以期促進產業蓬勃發展,具有公益性且用意良善。 委員發言摘要: 韓國瑜本次活動之行程,雖非公開,但本案新聞畫面是取自公共場所,並無偷拍之情事,採訪過程亦經關係人聯繫安排,並無民眾指責之情事。 會議結論: 本案沒有違反事實查核原則,也無致生損害公共利益,並無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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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案由 |
1. 中天新聞節目「新聞深喉嚨」於108年6月17日在高雄戶外開講,被民眾反映「散播不實言論,刻意營造中它政府不顧高雄市民生死,在登革熱疫情上打壓韓國瑜」。 2. 108年6月18日,同節目評論「卡防疫救命錢,蘇揆不懂治國?養蚊咬韓」,被反映散播不實言論,刻意營造中它政府不顧高雄市民生死,在登革熱疫情上打壓韓國瑜。 3. 108年6月19日新聞台新聞播出「登革熱疫區拉警報,卡救命錢養蚊滅韓」,未平衡報導行政院撥款之事實。(標籤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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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依NCC108年11月8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48033510、10848033530、10848033540號函辦理。 2請新聞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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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與決議 |
新聞部報告: 1. 系爭節目於108年6月17日及108年6月18日接續探討高雄市登革熱疫情防治工作,系爭節目評論高雄市因登革熱防疫經費不足而難以持續執行登革熱防疫工作,進而可能危害民眾生命安全等公共衛生問題。 2. 系爭節目製播時之登革熱防疫經費核撥進度,確實雖已由相關部會呈報行政院「核准」,但尚未撥款到位誠屬事實(如附件所示:高市府6月14日送出公文,向中央提出5318萬登革熱防治經費,衛福部隨即向行政院申請,政院已在6月19日全數核定,並在6月24日發函給高市府,高市府於7月1日行文請款)。 3. 民眾反映系爭新聞「卡救命錢養蚊滅韓」認為標題與內容不妥,經查系爭新聞之標題與內容,皆依據採訪所得訊息忠實呈現,並無民眾所反映之不妥情事。 委員發言摘要: 1. 這是現場直播節目,乃當事人韓國瑜本身的陳述,並沒有事實查證問題。 2. 對於登革熱防疫經費的核撥,經查證,在本節目排播當天,經費的確尚未核撥下來,沒有違反事實查證。 會議結論: 這是談話性節目,屬於意見表達,而且是依據事實所表達的不同意見,本台並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何況所談論的內容都是可受公評之事,在製播上並沒有違反新聞倫理。 |
四、臨時動議:無
五、散會: 民國108年11月27日(星期三 )下午16 時00分 整
四、臨時動議:
動議: 請談話性節目的製作單位,製作小卡片警語,善意提醒所有參加談話性節
目的來賓,請他們就評論內容所涉事實的真偽性,要善盡查核責任,並且避免使用情緒性用語。
決議: 通過。
委員補充發言:(一) 今天討論這麼多關於事實查證的案件,雖然結論都認為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但是,基於提高新聞品質、善盡媒體社會責任,以維護公共利益的考量,本倫理委員會再次督促並要求業務執行單位(新聞部),日後在新聞事實查證作業上,要多加費心,以盡可能減少錯誤。
(二) 請新聞部所有同仁,不論文字記者或者編輯、編審、各級守門人,對於新聞內文或標題、動畫CG字卡,應多加檢視,避免誤植文字的情事再度發生。
五、散會: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廿七日(星期五)下午17時00分 整
【中天電視】108年11月客服暨申訴案明細表
申訴時間 | 案由 | 處理說明 | 註 |
1081030 |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節目 播出日期:108/10/30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中天檢討 申訴內容:小大只有網路有冠名不夠,小大缺少電視冠名和佈景置入,麻辣天后傳、來去Check in 、英語練習生也是,冠名都跑到非本國節目,本國節目的挹注太少了 申訴時間:108/10/30 13:29 預計完成時間:108/11/06 | 11/6回覆:冠名業務亦為本公司重視之項目,惟客戶選擇之贊助節目無法由本公司單方決定,若民眾有相關本國節目冠名贊助之需求或管道引薦,請隨時洽詢本公司業務人員,謝謝民眾的建議. | |
1081030 |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官網節目表 播出日期:108/10/30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官網節目表是舊分級 申訴內容:新分級參考 https://bit.ly/2Y7jqGN 申訴時間:108/10/30 14:24 預計完成時間:108/11/06 | 11/1回覆內容:謝謝您的建議 | |
1081101 |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官網節目表 播出日期:108/10/30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官網節目表是舊分級 申訴內容:新分級參考https://bit.ly/2OE8k99 申訴時間:108/10/30 14:24 再申訴原因:無具體處理 再申訴內容:請改善 再次申訴時間:108/11/01 10:06 預計完成時間:108/11/08 前次回覆內容:謝謝您的建議 回覆內容 謝謝您的建議 | 11/8回覆:謝謝您的建議 | |
1081102 | 頻道類別:新聞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新聞台 節目(廣告)名稱:20191030中天新聞 韓秘訪雲林「鍛 播出日期:108/10/30 播出時段:00:00~00:00 內容類型:新聞報導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內容不實、不公 申訴主旨:疑似未經該公司授權,發佈並製造不實新聞 申訴內容:該新聞於YouTube播出,並疑似製造及散布假新聞,請貴單位明查。https://bit.ly/35TBQxC 申訴時間:108/11/02 12:36 預計完成時間:108/11/09 | 11/8回覆: 1. 中天新聞已於11/01,再度與「巧新科技公司」聯繫,確認網友之指控與事實不符。 2. 中天新聞於10/30報導「韓秘訪雲林鍛造輪圈王」新聞內容,皆依據採訪事實所做之真實報導,並無網友指稱”謊言”與”假新聞”之不實指控情事。 3. 所有採訪皆透過正常管道聯繫,並由巧新科技公司李姓經理協助安排。 4. 相關新聞影片取得皆經正常之採訪方式取得,並無偷拍之虞。 5. 新聞報導清楚說明”雲科廠協會表示是借場地”,並無網友所謂”誤導觀眾以為是員工大合照”情事 6. 本則新聞報導篇幅將近6成在於介紹「巧新科技公司」為台灣產業之光,讓觀眾認識優秀台灣企業。 7. 中天新聞基於媒體為民喉舌與監督職責,針對2020總統參選人韓國瑜先生之活動行程,進行相關報導,提供民眾知的權利,來善盡媒體職責。 中天新聞採訪報導皆遵守新聞專業倫理自律規範,本公司除嚴正駁斥網友不實指控,並請網友勿以訛傳訛,如有相關同業報導,亦請向本公司進行必要的訊息查證與平衡報導,對於所有不實內容之轉貼文章與論述,也請盡速移除。對於不實指控與報導,本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 | |
1081111 |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2020高雄跨年 播出日期:108/11/11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2020高雄夢時代跨年 申訴內容:希望邀請魏如昀、飛、FIR樂團、林宥嘉、she 並且邀請更多都在大陸跨年的台灣歌手像徐佳瑩、楊丞琳、羅志祥、Alin、阿妹、蔡依林等級和在大陸跨年的台灣歌手通通邀請回台 也希望辦理置入贊助,佈景置入,舞台置入,還有希望在舞台方面多花經費、巧思,希望舞台華麗一點,當然卡司舞台都華麗打造史上舞台最華麗、卡司最強的跨年,舞台越華麗越好,打造最高規格舞台 另外希望此次跨年舞台設計花更多經費,邀請音樂總監阿火擔任這次跨年的音樂總監,舞台設計邀請三點水、free’s聯合設計、燈光團隊邀請葉穩郎,整體視覺希望邀請JL Design,打造金曲獎等級的舞台和晚會並適時舞台佈景置入希望在舞台方面多花經費、巧思,希望舞台華麗一點,當然卡司舞台都華麗打造史上舞台最華麗、卡司最強的跨年,舞台越華麗越好,打造最高規格舞台 吳克群、楊丞琳、潘瑋柏、A-Lin、徐佳瑩、庾澄慶、陳嘉樺、信、羅志祥、岑寧兒、尋人啟事 舞台設計必應創造或就是現場。列入2020高雄夢時代跨年 申訴時間:108/11/11 08:34 預計完成時間:108/11/18 | 11/13回覆:謝謝您的建議。 | |
1081112 | 頻道類別:新聞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新聞台 節目(廣告)名稱:蔡放旅遊補助 葉匡時:盡量用但不要投她 播出日期:108/11/11 播出時段:20:00~20:10 內容類型:新聞報導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內容不實、不公 申訴主旨:報導內容與標題不符合 申訴內容:新聞標題為《蔡放旅遊補助利多 葉匡時:盡量用但不要投她》,但在報導中的影片並未看到葉匡時說:我們感謝蔡英文為選票發放利多,盡量用,但票不要投給他;也未聽見報導內容說的:台下笑成一片。 申訴時間:108/11/12 22:56 預計完成時間:108/11/19 | 11/19回覆:敬啟者 : 有關您來信提出「…報導中的影片並未看到葉匡時說:我們感謝蔡英文為選票發放利多,盡量用,但票不要投給他;也未聽見報導內容說的:台下笑成一片。」疑慮,謹回覆 如下: 1. 相關報導皆依據高雄市副市長葉匡時,11日出席高市政府觀光發言人發表會活動,致詞時(約3分50秒處)所說內容製播。 2. 葉副市長致詞影音檔案亦見於高雄市府發布給新聞媒體影片,影片中葉副市長清楚說出上述內容,以及現場出席人員的回應笑聲。 3. 中天新聞皆依據採訪所得事實製播,並以cg製作清楚呈現葉副市長談話焦點內容。 4. 葉匡時副市長相關發言報導,亦多見諸於各主要媒體露出,也請觀眾能多瀏覽相關資訊,就不致產生疑慮與誤解。 再次感謝您的來函,也期望您能繼續給予我們鼓勵與支持,因為有您,讓中天新聞成為台灣最貼近民心,和最優質的電視新聞台。 敬祝 順安 新聞部 敬上 | |
1081113 |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2020高雄跨年 播出日期 108/11/11 播出時段 00:00~23:50 內容類型 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2020高雄夢時代跨年 申訴內容:希望邀請魏如昀、飛、FIR樂團、林宥嘉、she 並且邀請更多都在大陸跨年的台灣歌手像徐佳瑩、楊丞琳、羅志祥、Alin、阿妹、蔡依林等級和在大陸跨年的台灣歌手通通邀請回台 也希望辦理置入贊助,佈景置入,舞台置入,還有希望在舞台方面多花經費、巧思,希望舞台華麗一點,當然卡司舞台都華麗打造史上舞台最華麗、卡司最強的跨年,舞台越華麗越好,打造最高規格舞台 另外希望此次跨年舞台設計花更多經費,邀請音樂總監阿火擔任這次跨年的音樂總監,舞台設計邀請三點水、free’s聯合設計、燈光團隊邀請葉穩郎,整體視覺希望邀請JL Design,打造金曲獎等級的舞台和晚會並適時舞台佈景置入希望在舞台方面多花經費、巧思,希望舞台華麗一點,當然卡司舞台都華麗打造史上舞台最華麗、卡司最強的跨年,舞台越華麗越好,打造最高規格舞台 吳克群、楊丞琳、潘瑋柏、A-Lin、徐佳瑩、庾澄慶、陳嘉樺、信、羅志祥、岑寧兒、尋人啟事 舞台設計必應創造或就是現場。列入2020高雄夢時代跨年 申訴時間:108/11/11 08:34 再申訴原因:回覆內容不夠清楚 再申訴內容:2020高雄夢時代跨年希望邀請蔡依林、潘瑋柏、吳克群、楊丞琳、SHE、徐佳瑩、吳青峰、羅志祥、阿妹、林宥嘉、FIR、詹雯婷、許莉潔、張若凡、李友廷、許維芳、五月天、alin、泰勒斯、郭采潔、庾澄慶、信、羅志祥、岑寧兒、尋人啟事、陳忻玥、魏如昀、小宇、李佳歡、孫盛希、張語噥、楊乃文、范曉萱、范瑋琪、吳卓源、蕭煌奇、許書豪、梁文音、陶喆,台中、桃園、台南、高雄夢時代跨年希望冠名 再次申訴時間:108/11/13 15:17 預計完成時間:108/11/20 前次回覆內容:謝謝您的建議。 | 11/20回覆:已轉達, 謝謝您的建議。 | |
1081119 |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2020夢時代跨年 播出日期:108/11/19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邀請鄭心慈、張韶涵、李千那 申訴內容:同上 申訴時間:108/11/19 19:54 預計完成時間:108/11/26 | 11/26回覆:謝謝您的建議 | |
1081121 | 頻道類別:新聞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新聞台 節目(廣告)名稱:中天晚間新聞 播出日期:108/11/18 播出時段:18:00~20:00 內容類型:新聞報導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馬賽克不完全 申訴內容:中天於18:59~19:01時播報的「16歲少年一刀斃命」中,在18:59:44~46時嫌犯進入車內前並無馬賽克,但往後的片段皆有,這短短幾秒已足以辨識其長相,可能違反偵查不公開與無罪推定原則。若是為公共性考量而揭露嫌犯長相,為何之後仍打馬賽克? 若為嫌犯隱私著想,又為何出現面容清晰的這2秒? 申訴時間:108/11/21 18:16 預計完成時間:108/11/28 https://bit.ly/2QFjc8j | 回覆:謝謝您的來信。 中天新聞,製播時均依照相關法律規範。 您來信所提,經查,平頭眼鏡男子的身影,全程遮住嫌犯臉部,並無讓嫌犯露出臉部畫面, 上車前,嫌犯臉部畫面也經妥善遮掩。 新聞報導已善盡保護,並無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再次感謝您的支持與提醒。 |
中天電視聲明 2019-11-23

針對今日有媒體報導中共花錢資助台灣媒體,並點名包括中天在內的多家電視台,中天電視在此嚴正駁斥這種毫無根據的說詞,中天電視在台灣依法經營,接受主管機關的監督,絕未收受來路不明的金錢,歷年財報均接受會計師嚴格審核,絕無不法。對於此種無的放矢的言論,為維護中天電視的權益,將要求刊載此項言論的媒體即刻更正,另就該等不實之報導及轉載,本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之權利。
【中天電視】108年10月客服暨申訴案明細表
申訴時間 | 案由 | 處理說明 |
1081007 |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官網節目表 播出日期:108/09/30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至今未更換主管機關ncc公布電視分級標誌 申訴內容:官網節目表的部分 申訴時間:108/09/30 14:55 再申訴原因:回覆內容不夠清楚再申訴內容:但無使用最新的官網目前不是新的分級只有普級跟護級這是舊分級 再次申訴時間:108/10/07 15:43 預計完成時間:108/10/14 前次回覆內容:針對官網節目表級別一事, 都有依規定標示分級。 謝謝您。 | 首先,謝謝您的意見。 不論是娛樂台或者綜合台,我們都有使用文字標示為(普)、(保)級。 對於級目分級,由於各家電視台的標示方式不一,有的只用文字標示,有的使用圖示,其目的都在於提醒觀眾, 對於您建議使用圖示標誌,我們會參考,謝謝您。 |
1081014 |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官網節目表 播出日期:108/10/14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非指涉特定類型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20190930T00002 申訴內容:我是說官網節目表 申訴時間:108/10/14 16:52 預計完成時間:108/10/21 | 謝謝你。 我們的官網節目表,都有利用文字標示級別。 至於是不是都使用「圖案的分級標示」,各家電視台都有不同的作法。 官網有放上標準圖示的有:台視、公視、八大、東森超視、TVBS、緯來等六家, 有標註但未放上圖示的有:中天、中視、華視、壹電視、年代much、衛視、高點、東風等八家, 完全沒有標註級別、沒有節目表的有:民視、三立、大愛等三家。 |
1081021 |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官網節目表 播出日期:108/10/14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非指涉特定類型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20190930T00002 申訴內容:我是說官網節目表 申訴時間:108/10/14 16:52 再申訴原因:回覆內容不夠清楚 再申訴內容:希望跟進放上圖示 再次申訴時間:108/10/21 16:44 預計完成時間:108/10/28 前次回覆內容:謝謝你。 我們的官網節目表,都有利用文字標示級別。 至於是不是都使用「圖案的分級標示」,各家電視台都有不同的作法。 官網有放上標準圖示的有:台視、公視、八大、東森超視、TVBS、緯來等六家, 有標註但未放上圖示的有:中天、中視、華視、壹電視、年代much、衛視、高點、東風等八家, 完全沒有標註級別、沒有節目表的有:民視、三立、大愛等三家。 | 謝謝您的支持與建議。 我們正在研究圖示的可行性。 如果確定改為圖示,也需要作業時間。 |
1081030 |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官網節目表 播出日期:108/10/30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官網節目表是舊分級 申訴內容:新分級參考 https://bit.ly/370rehS 申訴時間:108/10/30 14:24 預計完成時間:108/11/06 | 謝謝您的建議 |
⟪聲明稿⟫針對網友 Reishi Chang、吳翊綺不實指控 中天表達嚴正聲明

針對網友 Reishi Chang、吳翊綺不實指控,本公司表達嚴正聲明如下:
1. 中天新聞已於今(11/01)日,再度與「巧新科技公司」聯繫,確認網友之指控與事實不符。
2. 中天新聞於10/30報導「韓秘訪雲林鍛造輪圈王」新聞內容,皆依據採訪事實所做之真實報導,並無網友指稱”謊言”與”假新聞”之不實指控情事。
3. 所有採訪皆透過正常管道聯繫,並由巧新科技公司李姓經理協助安排。
4. 相關新聞影片取得皆經正常之採訪方式取得,並無偷拍之虞。
5. 新聞報導清楚說明”雲科廠協會表示是借場地”,並無網友所謂”誤導觀眾以為是員工大合照”情事
6. 本則新聞報導篇幅將近6成在於介紹「巧新科技公司」為台灣產業之光,讓觀眾認識優秀台灣企業。
7. 中天新聞基於媒體為民喉舌與監督職責,針對2020總統參選人韓國瑜先生之活動行程,進行相關報導,提供民眾知的權利,來善盡媒體職責。
中天新聞採訪報導皆遵守新聞專業倫理自律規範,本公司除嚴正駁斥網友不實指控,並請網友勿以訛傳訛,如有相關同業報導,亦請向本公司進行必要的訊息查證與平衡報導,對於所有不實內容之轉貼文章與論述,也請盡速移除。對於不實指控與報導,本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2011年12月26日中天倫理委員會製訂通過
2012年12月06日中天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2013年04月03日中天董事會核定
2014年12月31日中天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2015年04月09日中天董事會核定
2018年01月24日中天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2018年04月26日中天董事會核定
2019年05月30日中天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2019年06 月06日中天董事會核定
第 一 條: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本於媒體獨立自主,維護言論自由,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提供良善之影音娛樂,善盡媒體社會責任暨落實媒體自律機制,特成立「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本章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之權責及任務如下:
(一)針對本公司新聞、節目、廣告等相關倫理/自律等製播規範(含新聞報導編採準則,以及新聞談話性節目製播原則等)之內容、辦法,進行修訂。
(二)關於閱聽大眾對本公司新聞、節目、廣告等播出內容所提出之申訴案件經本公司相關承辦單位處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提交本委員會審議之需要時,得由本委員會受理該等申訴案件並依本章程之相關規定研商、辦理。
(三)檢視本公司新聞、節目、廣告等播出內容,並依本章程之相關規定研商、辦理。
(四)審核審議新聞製播倫理/自律年度教育訓練計畫及建議訓練內容。
(五)其他本委員會評估可列入權責之事項。
第 三 條: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八至十二人;委員之人選,除本公司總經理、新聞部最高主管、新聞部節目中心最高主管為委員之當然人選外,其餘之委員人選則宜聘請新聞、節目、廣告及其他專業領域之社會公益人士、公民團體及學者專家擔任,外部委員(非本集團或本公司所屬人員)之人數比例,須占全部委員之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遴選方式及聘任名單等(包含服務單位及職稱、專長或經歷等),由本委員會之委員推荐,本公司遴聘。
本委員會之委員,每屆任期為二年,且得連任;主任委員由各委員互推產出,須由外部委員擔任;委員於任期屆滿前有自行辭任或因故解職、無法擔任委員之情事發生時,應由本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開會決議重新遴選之,新遴選之人選應符合本章程之規定。
於該屆委員任期屆滿前有新聘委員或前項遴選後新聘委員之情事者,該等新聘委員之任期,自聘任日起至該屆任期屆滿之日。
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任期為二年,由本委員會指派,負責本委員會之事務性事宜。執行秘書若有因故無法出席或出缺之情形,則由本委員會另行指派暫代人員或選任新任人選。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及執行秘書皆為無給職,然除由本公司人員擔任委員或執行秘書之情形外,開會時得支領車馬費。
本委員會為執行職務所需之預算由財務單位定期編列預算因應。
第 五 條:本委員會會議每一到兩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委員如因特殊重大且緊急之事項,認有召開臨時會議之必要者,得由主任委員於五日內主動召開臨時會議。經委員三人以上之連署要求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時,亦同。
委員如不克出席,得指定其他人員代理出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於主任委員出缺而尚未有新任之人選接替以前,應由委員即行召開臨時會議,互推一人暫代主任委員之職務。
第 六 條:本委員會採合議制,每位委員均有提案權,會議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且每次外部委員之出席人數須佔原外部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本委員會決議事項需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 七 條:本委員會開會時,本公司相關單位主管或代表應列席接受委員察詢;若另有法律上或其他專業上諮詢要求,本委員會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第 八 條:就本公司新聞、節目、廣告及其他業務單位之倫理/自律等製播規範內容、辦法,由各業務管理部門提出草案內容,本委員會應就該等草案內容進行研議並於制定後送呈公布、執行之;就本公司現行相關部門之倫理/自律等製播規範內容、辦法,如有修訂之必要時,亦將由本委員會依前揭程序進行修擬。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對於閱聽大眾就本公司所屬各頻道新聞、節目、廣告等播送內容所提出之各項違反倫理/自律等申訴案件,經相關承辦單位處理仍有無法解決或認為有送交本委員會審議之需要時,本委員會得受理該等申訴案件並進行相關研議、辦理及後續改善之建議,並得建議具體改正措施(得包含「懲處建議權」在內),交由本公司相關單位配合辦理。
本公司之主管或員工若不服本委員會之前開改善或改正建議,得向本委員會申請覆議,本委員會應於受理後2周內召開會議討論,會中得邀請申請覆議之主管或員工、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專家學者出席說明並提出相關事證。本委員會應於前開說明會議後2周內作出覆議決定,申請覆議之主管或員工應配合覆議決定辦理相關事項,對該決定不得再行聲明不服。
除申訴之受理外,本公司客服單位,應定期彙整各部門,將觀眾對節目、新聞、廣告等播出內容之申訴事項列表呈送本委員會核閱存參。
第 十 條:本委員會就前條所受理之案件,如有必要,得指派委員加以調查,本公司各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經本委員會調查受理案件完畢後,將提出調查結果,向各相關單位提出改善之建議,並視狀況將調查結果公布於本公司網站。本公司則依據本委員會之前開處置建議對申訴案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進行回覆或相關之處置。
本委員會應定期於本公司網站公布對新聞、節目、廣告等內容自律之會議記錄。
第 十一 條:本委員會得隨時、主動檢視本公司新聞、節目、廣告等內容,並提出相關之改善建議予新聞部、節目部、業務部及各相關部門。
新聞部、節目部、業務部及經本委員會提出建議案之單位,應就相關改善或辦理之情形回覆本委員會,本委員會並得就該等單位之處置及辦理情形,再提出相關之建議。
第 十二 條:本公司配合本委員會運作事項:
(一)觀眾申訴辦法及執行情形:
- 本公司應制訂觀眾申訴辦法與處理答覆之流程(如向誰申訴、由誰受理、由誰處理、向誰提報、回覆時效管控與公告等)。
- 本公司應定期就觀眾服務與申訴機制向本委員會報告受理及執行情形,並依下列4項原則制定之:
- 如實登載客訴資料、公開及透明之作業流程:應制訂觀眾申訴機制作業流程,就客訴內容資料,詳實登載於客服申訴系統,指定專人處理與限期回應,並將相關資料完整保留,供申訴人隨時查詢處理進度,客訴回應內容(符合個資保護原則)應彙整後刊載上網供各界閱覽。
- 即時處理原則:觀眾申訴機制作業明定由專人處理並規範回應限期,依觀眾申訴類型訂定不同處理時程,例如有關查詢類型應以1個工作天內回覆,更正類型建議應以3至5個工作天內回覆,其他類型應以5至7個工作天內回覆等,最長以不超過10個工作天內回覆。
- 提供多元申訴管道並廣為周知:申訴管道如:專線電話或免付費電話、傳真專線、電子信箱、網站留言區等,以明確方式宣傳上述受理資訊,如以新聞報導宜不定時以新聞跑馬字幕揭露,每個新聞談話性節目結束後,宜以節目片尾跑馬揭露;網站中以明確圖示或連結告知申訴受理資訊。
- 觀眾申訴與處理答覆情形彙報至本委員會:觀眾申訴與處理答覆情形,與本委員會作適當連結,彙報至本委員會進行討論,針對觀眾申訴事項進行新聞編採實務與專業之檢討改進依據,並把客訴回應內容列為本委員會「公告資訊方式及內容」項目之一,刊載上網供各界閱覽。
(二)教育訓練之規劃與制訂:由新聞部制訂新聞製播之倫理/自律相關議題的年度教育訓練規劃及經費分配,向本委員會報告。
(三)公告資訊方式及內容:本公司應提供本委員會及公告以下資訊內容:
- 定期對外部公告之資訊與執行成效:含各項倫理規範/製播要點規範、觀眾申訴辦法、申訴統計與案件表列、回應處理情形、委員會議決議紀錄、案例處理詳述(人員懲處事涉隱私不在此限)及後續具體改善成果。對外公告之網頁需於官方網站中固定位置,並有清楚及明顯之標識或連結。
- 以內部公告方式提供同仁之教育訓練參考:內部網頁除公告前揭對於民眾公告之事項外,並將本委員會討論之個案處理情形及各項規範修訂內容納為同仁(尤其針對新進員工)基本教育訓練素材之執行情形(如可供線上同仁實例討論訓練之用)及同仁相關回饋。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本公司董事會核定後施行,其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