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關於中天 中天倫理委員會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 第七次倫理委員會議 會議記錄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 第七次倫理委員會議 會議記錄

時  間:民國108年11月27日(星期三 )下午14 時00分 整

地  點: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25號4 樓  中天電視 大會議室

出席委員:(依委員姓氏筆畫)
朱委員緻恩、杜委員聖聰、林委員照程、周委員韻采、陳委員光毅
湯委員允一、彭委員武祥、潘委員祖蔭、葉委員毓蘭

列    席:新聞部助理總監謝建文、編審薄征宇、法務林韋志、行管處梁碧洳

主  席:吳主任委員 永乾            紀  錄:田炎欣

一、宣布開會: 已達開會人數,請主席宣布會議開始。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委員建議與決議,要求新聞部要落實事實查核、加強編審,

並對談話性節目製作對來賓的提醒小卡片等等。新聞部已於10/1下午由

總經理率新聞部主管、編審,對新聞部同仁舉辦教育訓練。

 (二)觀眾申訴案件統計與回覆情況,均依規定公布上網,10~11月份之申訴案件統計,重要案件已列入討論之議題。

四、討論事項:

(一)

案由

呱吉指控新聞置入案,NCC命中天限期改正事項案。(標籤01)

說明

1.  依NCC108年11月20日通傳內容決字10848033320號函辦理

2.  民眾前於107年9月間以網路直播方式播送向中天公司所屬業務人員詢問付費上電視之過程,NCC認為,因其對話過程中顯示中天公司對新聞專題及政論節目涉及違法置入之業務招攬行為之虞,NCC委員會議決議命中天公司限期改正及3個月內提出相關改善措施執行情形。

3.  改正事項包括:

(1)提報倫理委員會討論,由委員會提出改進意見並訂定業務部門倫理規範及獎懲措施。

(2)將自律委員會相關會議紀錄、業務部門倫理規範及獎懲措施公告周知及函送該會備查。

(3)針對業務部門主管及人員進行新聞專業倫理教育訓練。

(4)針對各項必要措施,提出執行情形及改善成果報告。

討論與決議

新聞部報告:
1.呱吉案始末補充說明。   

2.修正中天專業倫理規範第八章「廣告倫理規範」。(附件一)

3.提報業務部作業規範與獎懲辦法。(附件二)

4.教育訓練課程,主場(11/27日)敦聘吳校長為業務部主管及同仁上課,主題為「電視媒體廣告規範與置入行銷之限制」。另一場以新聞部為對象,由田炎欣主講,就各種商品資訊新聞的製播,探討如何避免新聞廣告化。

委員發言摘要:
1.關於呱吉指控置入行銷案:

(1)廣播電視法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0條均規定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而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廣電法第34條之3第2項及衛廣法第33條第2項授權,制定有「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除具體說明節目與廣告區隔方法之外,並條列未能明顯辨認與未能區隔的判斷基準,這是業務同仁必須建立的法律素養。

(2)衛廣法及置入性行銷管理辦法均禁止電視事業於新聞節目與兒童節目為行銷目的之置入,這個規定非常明確。

(3)本案當初業務同仁所招攬的,應是屬於3分鐘長篇插播廣告,但是因為業務同仁「新聞專題片斷」的用詞不夠精確,造成誤解,導致被誤認為有招攬新聞性節目置入性行銷的疑慮。

(4)業務同仁日後在洽談業務時,應保持警覺性,避免用詞不當而造成客戶誤解。

2. 倫理規範及獎懲措施之製訂:

(1)修訂中天專業倫理規範第八章「廣告業務之製播原則」,增列相關法規,明訂「應避免業務招攬不當致有新聞置入行銷,損害視聽眾權益之情事」。

(2)業務部作業規範、作業獎懲辦法,請依公司運營管理修訂施行。

會議結論:

1.  業務同仁接洽廣告業務時,用詞應精確,就衛廣法所許可之3分鐘以上長篇廣告,不宜使用「新聞專題片斷」這種容易引人誤解的用詞。

2.  廣告業務招攬,應遵守相關之法律規定。

3.  修訂中天專業倫理規範第八章「廣告業務之製播原則」,增列相關法規,明訂「應避免業務招攬不當,致有新聞置入行銷、損害視聽眾權益之情事」。

4.  業務部門作業規範、獎懲辦法,依公司運營管理修訂施行。

(二)

案由

中天新聞10月4日「大政治大爆卦」談話節目,播出劉姓受訪者稱:「於桃園後火車站之尚青餐廳吃海產不用錢,全由民進黨買單」等內容,涉嫌抹黑造謠,致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標籤02)

說明

1.依NCC108年10月8日通傳內容決字10800572840號函辦理

2.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決議

新聞部報告:

1.  系爭節目當時係採Live播出,因此無法事先確認每位受訪者之言論內容,惟當前述訪談對象劉姓小姐之言論露出時,主持人已技巧性轉移話題,新聞部亦立即依據陳獨立審查人之建議,啟動自律機制,於節目畫面轉回台北棚內錄影現場時,再次透過棚內主持人表示,爆料必須要有所本,以表明節目之立場。

2.  節目播出後即向遭指責之「尚青餐廳(海產店)」以及「民進黨桃園市黨部」進行查證,其中「尚青餐廳(海產店)」表示該名劉姓小姐所稱並非事實,而「民進黨桃園市黨部」亦於其官方社群臉書發文澄清說明,否認劉姓小姐之指述。

3.  系爭節目旋即於108年10月5日同時段節目中以明顯之標題清楚揭示「民眾爆料”民進黨免費請吃海產?”店家澄清:絕無此事 保留法律追訴權」以及「DPP免費請吃海產? 桃園市黨部:不實謠言 保留法律追訴權」,並透過節目主持人親口引用宣讀民進黨桃園市黨部之澄清聲明。

4.  系爭節目於爭議言論尚未經確認前,即啟動節目之自律機制,除當下避免爭議言論過度渲染外,事後並立刻進行滾動式之事實查證動作,並將相關當事人之回應以及澄清內容於隔日同一時段之節目中予以平衡呈現,同時透過節目主持人再次於節目中強調,民眾爆料應有事實根據,確保並嚴守節目客觀中立之立場,符合節目製播應進行事實查證與平衡報導之原則。

委員發言摘要:

1.  這是現場來賓直接表述的意見,並非主持人所陳述。

2.  現場主持人技巧性將民眾話題轉移,並啟動自律機制,除棚內主播重申發言內容應有所本之外,節目製播單位亦立刻查證,再於翌日同時段提出查證結果的說明,並宣讀民進黨桃園市黨部之澄清聲明,符合衛廣法之規定。

3.  建議新聞部,在談話性節目播出以後,對於啟動新聞倫理自律機制、查證、衡平處理等情況,可考慮採「新聞報導」方式,讓觀眾接收更新以及完整的訊息。

會議結論:

1.  本案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情事。

2.  啟動自律機制,進行滾動式之事實查證動作,並將相關當事人之回應以及澄清內容,於隔日同一時段之節目中予以平衡呈現,符合衛廣法相關規定。

(三)

案由

中天新聞10月9日晚間新聞,報導「丟柚為改土?柚農打臉:改土sop非如此」等新聞,被農委會部門向NCC反映,該新聞內容引用農業試驗所訪問人員之說明,卻置入不相關之作物圖片,被指企圖引導閱聽大眾誤解及臆測,不符合事實,致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虞。(標籤03)

說明

1.依NCC108年10月9日通傳內容決字10800524890號函辦理。

2.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決議

新聞部報告:

1.  108年9月12日上午10時許:謝龍介議員等人於立法院國民黨團記者會中出示花蓮柚子堆放空地之畫面,指控農委會並未善加利用向農民收購之柚子,而係任意棄置,浪費公帑。

2.  108年9月12日下午1時30分許:農委會農糧署召開記者會說明,柚子堆放空地是要當「堆肥」進行「改土」之用。

3.  108年9月12日下午15時30分許:本公司記者前往農試所,向農試所化學組郭鴻裕組長請益,透過詢問專家學者之意見,以對本起事件進行進一步查證。本公司記者於採訪農試所化學組郭鴻裕組長時已明確提問:「這次(柚子)事件,將柚子堆放在大面積田上面,這是會有成效的嗎?」,郭組長回答:「當然它可能是一時的量體大,他沒有做一般正常的堆肥處理…」,郭教授並進一步表示,堆肥改土還是比較建議在堆肥廠做適當的處理。由此可見,依據農試所化學組郭鴻裕組長之專業意見,堆肥改土比較建議在堆肥廠做適當的處理。

委員發言摘要:

1.  新聞中所呈現的都是實地採訪的訪問內容,沒有扭曲情事。

2.  不同受訪者表達不同看法,屬於意見陳述,無關事實。

會議結論:

本案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情事。

(四)

案由

中天新聞新聞龍捲風節目,於108年8月14日評論韓國瑜打麻將,經民眾檢舉,「國家機器」及「同一人找不同角度拍攝」監視,均係未經證實訊息,指中天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標籤04)

 

說明

1依NCC108年10月23日通傳內容決字10848031420號函辦理。

2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決議

新聞部報告:

1.  系爭節目考量「國家機器與國家資源是否遭不當使用」為民眾關注之議題,並應受相當之檢驗與監督,國家機器與國家資源之使用是否適當,確為民眾所關心之議題,乃邀請來賓就此議題進行討論。

2.  系爭節目之標題係以「國家機器監視韓?」等疑問句呈現,內容係就當事人高雄市市長韓國瑜先生親口表述之情形,由來賓提出不同觀點討論,並未就執政當局是否確實動用國家機器監視高雄市市長韓國瑜先生乙事驟下定論。

3.  系爭節目播出時間為108年8月14日,而高雄市議員林智鴻先生於108年8月15日記者會,說明拍攝者所使用手機型號,及拍攝者係單純旅遊遇到韓國瑜,並非刻意追蹤其行蹤佐證,這些內容系爭節目於播出時無從得知。

4.  系爭節目本於新聞事件滾動式查證之原則,已於次日同時段節目中,以標題清楚呈現執政當局蘇貞昌院長之回應。

委員發言摘要:

1.  這是談話性節目,來賓的評論有所本,都是引述當事人(韓國瑜)的說詞,並無事實查證問題。

2.  對新聞事件提出合理懷疑,是新聞媒體的本職。

3.  政府所有的行政作為,都是國家機器運作的體現,屬可受公評之事。如果政府機關,例如行政院,對於被質疑的事提出說明或者否認,媒體應予以平衡報導,而本案於次日同時段節目中,曾以標題清楚呈現行政院長蘇貞昌之回應,符合衛廣法相關規定。

會議結論:

本案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情事。

(五)

案由

中天新聞大政治大爆卦節目,於9月11日評論天下雜誌民調,「用菊朝民調數據說韓施政墊底 優質天下也當起韓黑」。民眾檢舉,天下雜誌調查時間為2019年7月18日到8月22日,指中天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標籤05)

 

說明

1依NCC108年11月4日通傳內容決字10843032860號函辦理。

2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決議

新聞部:

1.  天下雜誌2019年縣市調查結果公布後,自由作家洛杉基針對調查結果於其臉書發文提出質疑,引發民眾高度關注與討論。系爭節目本於此為民眾關注之議題,因此邀請相關來賓就此議題進行評論。

2.  天下雜誌2019年各縣市競爭力之調查報告資料,客觀指標資訊係來自2018年各級政府調查、統計資料所作之評論,就此部分,高雄市政府曾對外回應。

3.  系爭節目來賓高雄市議員陳美雅女士於節目中亦清楚表示:「天下雜誌他這個調查,他說韓國瑜、高雄市這邊來墊底,其實他這個有五力,包含經濟力、環境力、施政力、社福力與文教力等等,這五力他們所依據的是哪邊的數字呢?是2018年的相關數據。」

委員發言摘要:

1.  本案是談話性節目來賓的言論,其評論內容是引述天下雜誌自己所稱的2018年相關數據,沒有違反事實。

2.  節目來賓高雄市議員陳美雅,本身也是這個調查資料的利害關係人,她針對調查資料提出辯駁,尚屬合理。

會議結論:

這是談話性節目,屬於意見表達,來賓依據事實表達不同意見,沒有事實查證的問題。

(六)

案由

中天新聞108年10月30日播出「韓祕訪雲林鍛造輪圈王,年營業額40億」,民眾檢舉該新聞以偷拍與剪接手法營造該公司邀請韓國瑜參觀及密會,內容涉及不實報導,製造假新聞。(標籤06)

 

說明

1依NCC108年月日,通傳內容決字10800623950號函辦理。

2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決議

新聞部報告:

1.  本公司啟動自律機制加以查證後,該則新聞內容確實皆依據採訪事實進行報導,並無網友誣指之相關情事。

2.  次查,系爭節目當日係於巧新公司廠區正門外右側之公共開放區域進行採訪拍攝,進入廠區進行採訪亦係透過正常管道聯繫,並由巧新公司李姓經理協助安排下進行,相關畫面皆為正當且正常之採訪拍攝所取得,並無偷拍之情形。

3.  系爭新聞非但無網友以及民眾所稱之不實報導,反而透過提供台灣優秀企業之成就以及各產業之發展資訊供民眾知悉,提升民眾對於各產業之認識以期促進產業蓬勃發展,具有公益性且用意良善。

委員發言摘要:

韓國瑜本次活動之行程,雖非公開,但本案新聞畫面是取自公共場所,並無偷拍之情事,採訪過程亦經關係人聯繫安排,並無民眾指責之情事。

會議結論:

本案沒有違反事實查核原則,也無致生損害公共利益,並無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之情事。

(七)

案由

1.  中天新聞節目「新聞深喉嚨」於108年6月17日在高雄戶外開講,被民眾反映「散播不實言論,刻意營造中它政府不顧高雄市民生死,在登革熱疫情上打壓韓國瑜」。

2.  108年6月18日,同節目評論「卡防疫救命錢,蘇揆不懂治國?養蚊咬韓」,被反映散播不實言論,刻意營造中它政府不顧高雄市民生死,在登革熱疫情上打壓韓國瑜。

3.  108年6月19日新聞台新聞播出「登革熱疫區拉警報,卡救命錢養蚊滅韓」,未平衡報導行政院撥款之事實。(標籤07)

 

說明

1依NCC108年11月8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48033510、10848033530、10848033540號函辦理。

2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決議

新聞部報告:

1.  系爭節目於108年6月17日及108年6月18日接續探討高雄市登革熱疫情防治工作,系爭節目評論高雄市因登革熱防疫經費不足而難以持續執行登革熱防疫工作,進而可能危害民眾生命安全等公共衛生問題。

2.  系爭節目製播時之登革熱防疫經費核撥進度,確實雖已由相關部會呈報行政院「核准」,但尚未撥款到位誠屬事實(如附件所示:高市府6月14日送出公文,向中央提出5318萬登革熱防治經費,衛福部隨即向行政院申請,政院已在6月19日全數核定,並在6月24日發函給高市府,高市府於7月1日行文請款)。

3.  民眾反映系爭新聞「卡救命錢養蚊滅韓」認為標題與內容不妥,經查系爭新聞之標題與內容,皆依據採訪所得訊息忠實呈現,並無民眾所反映之不妥情事。

委員發言摘要:

1.  這是現場直播節目,乃當事人韓國瑜本身的陳述,並沒有事實查證問題。

2.  對於登革熱防疫經費的核撥,經查證,在本節目排播當天,經費的確尚未核撥下來,沒有違反事實查證。

會議結論:

這是談話性節目,屬於意見表達,而且是依據事實所表達的不同意見,本台並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何況所談論的內容都是可受公評之事,在製播上並沒有違反新聞倫理。

四、臨時動議:無

五、散會: 民國108年11月27日(星期三 )下午16 時00分 整

四、臨時動議:

動議: 請談話性節目的製作單位,製作小卡片警語,善意提醒所有參加談話性節

   目的來賓,請他們就評論內容所涉事實的真偽性,要善盡查核責任,並且避免使用情緒性用語。

決議: 通過。

委員補充發言:(一) 今天討論這麼多關於事實查證的案件,雖然結論都認為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但是,基於提高新聞品質、善盡媒體社會責任,以維護公共利益的考量,本倫理委員會再次督促並要求業務執行單位(新聞部),日後在新聞事實查證作業上,要多加費心,以盡可能減少錯誤。

             (二) 請新聞部所有同仁,不論文字記者或者編輯、編審、各級守門人,對於新聞內文或標題、動畫CG字卡,應多加檢視,避免誤植文字的情事再度發生。

五、散會: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廿七日(星期五)下午17時00分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