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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黑金潮來襲 ! 貝納頌推出鑑賞級.極品系列咖啡 滿足你挑剔的味蕾

精品黑金潮來襲 ! 貝納頌推出鑑賞級.極品系列咖啡  滿足你挑剔的味蕾

近年精品咖啡文化的崛起,消費者對咖啡豆越來越講究,但貝納頌早在十幾年前就開始追求「喝的極品」,從咖啡豆、咖啡師等整個團隊技術,不僅嚴格要求專屬研發團隊皆須取得SCAA美國精品咖啡協會評鑑師認證資格,培養對咖啡的絕對味覺外,更不惜人力與成本探尋Coffee Review(咖啡評鑑機構)認證咖啡豆。貝納頌5月新品“鑑賞級.極品咖啡(無加糖)”系列咖啡,特別選用了衣索比亞日曬豆,傳承百年的古老日曬工法,有完整的自然醇味,溫柔的香氣與較多的膠質,滿足消費者對精品咖啡的需求,是一款喝得到精品咖啡的極品饗宴!

新品“鑑賞級.極品咖啡(無加糖)”系列咖啡,團隊嚴選衣索比亞日曬豆,並為求口感完美,特別採用相較複雜的日曬法;經長期日曬讓口感更加濃郁,其中帶著熱帶水果的酸甜感,保留咖啡豆自然醇厚,風味層次豐富,有時還會淡淡酒香,厚實且餘韻持久,整體呈現濃烈多層次咖啡味,最後搭配60%重乳打底,即使無添加糖也能感受厚實回甘的餘韻。包裝設計以銀色凸顯質感、搭配極具個性的酒紅色塊,與“鑑賞級.極品咖啡”兩款一金一銀的設計,時尚優雅,更打造貝納頌品牌無法超越品味魅力!

貝納頌以“喝的極品”作為品牌訴求,追求提供給消費者極致的口感體驗外,也首例將歐洲品味咖啡的文化帶入台灣包裝咖啡市場,早期以「歐洲咖啡館的老師傅喝過貝納頌後便決定閉店」的廣告創意,成功傳達品牌「歐式品味」與「極品口感」理念,擄獲台灣消費者的心,長期攻佔冷藏包裝咖啡市場的龍頭寶座,十幾年來,貝納頌不斷自我突破,最新的鑑賞級.極品咖啡就是要攻佔精品咖啡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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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增飲在台灣上市五周年!感恩週年慶限時限量優惠中

力增飲在台灣上市五周年!感恩週年慶限時限量優惠中

2020 May

力增飲在台灣上市邁向第五年,「力增/力增飲系列營養品」已經獲得全台超過100家醫院指定選用。根據2020年艾益生的統計資料顯示,更有超過6,000位醫護人員為家人選用「力增/力增飲系列營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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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倫理委員會 一○九年 第三次倫理委員會議 會議記錄

時  間:民國109年4月30日(星期四 )上午10 時00分 整

地  點: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25號4 樓  中天電視 大會議室

出席委員:(依委員姓氏筆畫)
杜委員聖聰、林委員柏川、林委員照程、周委員韻采、陳委員光毅、

賴委員芳玉、梁委員天俠、蔡委員念中。(湯委員允一請假)

列    席:新聞部副總監謝建文、編審薄征宇、法務鄭淑芳、行管處梁碧洳

推選主委:1.本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吳永乾博士、內部委員前總經理潘祖蔭請辭,

本次會議新聘任外部委員趙怡博士,內部委員總經理林柏川。

          2.依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規定,請重新推選主任委員。

推選結果:由趙委員怡 擔任 主任委員

主  席:趙委員怡                      紀  錄:田炎欣

一、宣布開會: 已達開會人數,請主席宣布會議開始。

二、主席致詞: 略

三、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決議修訂之中天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已於109年4月15日提

報中天董事會核定。

    (二)觀眾申訴案件統計與回覆情況,均依規定公布上網,2020年3、4月份之申訴案件統計,如附表,重要案件已列入討論之議題。

四、討論事項:

(一) 案由 民國109年3月28日「0900中天新聞」、「1000中天新聞」及「1100中天新聞」等節目,於鏡面標示「封台倒數6天」,涉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2項、第27條第3項第3款與第4款規定之虞,經民眾反映,於鏡面標示「封台倒數6天」不實訊息,有違前揭規定之虞。
  說明 依NCC109年4月6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900146101號函辦理 2.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決議 新聞部報告:
 
謹說明109年3月28日,晨間新聞鏡面誤植「關鍵倒數」為「封台倒數」一事,當下即時處理狀況如後,同仁於發現疏失後,除立即更換訊息,並於午間新聞時段由主播播報型態,做出及時更正與致歉,向觀眾清楚說明該項訊息為作業疏失造成的錯誤資訊,同時向觀眾表達歉意。 在午間更正致歉的新聞播報中完整說明: 『中天新聞於3/28上午整點新聞鏡面將「關鍵倒數6天」,誤植為「封台倒數6天」,特此更正致歉的聲明』,相關文字資訊亦同步在新聞鏡面下跑馬位置,以滾動訊息方式,向觀眾持續說明;另外,我們也將相關更正致歉影音與文字說明,置放在臉書社群「中天新聞52家族」官網,向更多民眾說明與表達歉意。 經查誤植文字原因,是同仁為提供民眾疫情相關報導的整理性資訊時,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部長於3/26記者會上提醒,未來的確診數會持續增加,要過8天以後才會逐漸平衡。」的內容,以倒數方式,提醒觀眾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提醒剩下「關鍵倒數6天」的防疫工作整理資訊時,不慎錯植”封台倒數”的文字,實為良善告知民眾加強配合政府防疫作業之意。    針對此作業疏失,新聞部內部亦做出相關檢討與改善措施,來提升新聞播出品質。處理內容如下: 一、在作業疏失檢討上:就相關人員與主管疏失,進行人事評論會議討論後,分別行政裁處,以示警惕。 二、 在改善措施上: 針對編輯台同仁: 1.增加當班主編及下一班主編互為支援,交互檢查下跑馬等鏡面訊息。 2.落實要求當班製作人”必須確實檢視”每一個字句,有任何疑問或不確定,務必提出討論。 3.所有將播出的SB、ROLL等聲音畫面,主編或製作人檢查後才能播出。 4.加強教育訓練 (1)編輯同仁進行教育訓練,針對工作內容進行檢討,釐清重要觀念,擬定目標討論,以求專業內化。 目前已執行:  教育訓練  3/31  20:00-21:00+4/1  12:30-13:30+17:30-18:30  講師:新聞部副總兼總監  梁天俠  主題—編輯台的把關角色  ”正確”仍是最高守則  上課成員:編輯台同仁  4/7  11:30-12:00+12:30-13:00+17:30-18:00 講師:新聞部副總監兼編播中心主任  陳美華 主題—新聞鏡面的競爭力  標題必須精準到位 上課成員:編輯台同仁 (2)針對所有新聞同仁的教育訓練,已安排四月份” 錯字+查證不實的法律問題”課程,強化落實除錯正確觀念。   委員發言摘要: 1.在3/28日當天下午,蔡委員在中天電視上看到「封台倒數」立即致歉更正的訊息,立即連絡倫理委員會執行祕書,表達倫理委員對這種做法的肯定,也建請新聞部,繼續朝更正的方向邁進,執行祕書也把整個更正致歉全文,回報給所有倫理委員,說明我們的處理是非常明快的。 2.每個人對訊息的回報和理解,可能都會有所不同,就像這次敦睦艦隊支隊長改口說弄錯,回報是扁桃腺發炎而非發燒,他後來也道歉了。只要起心動念沒有惡意,發現錯誤而立即更正,這是應該堅持的媒體態度和理念,也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的法律規定,並無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2項、第27條第3項第3款與第4款之規定。 3.當新聞訊息出現錯誤,不管對內或對外,都必須著手處理。對外,在最短時間內查覺並更正,因為觀眾可能是同一批人,在最快的時間內更正致歉,不致於讓社會大眾誤解。對內,則必須對整個作業流程做檢討,並且必須做出懲處。某一家在美國設有海外部門的平面媒體,曾因為員工出錯而沒有做出懲處,後來被以「縱容員工的個人錯誤而導致媒體的錯誤」求償200萬美金,就是個未即時懲處的例子。 4.本案在失職員工的懲處上,包括該時段的製作人、撰寫該訊息的主編,在經過公司內部評議會議討論後,都被公司各記一大過處分,這個懲處,也應該讓社會大眾知道。 5.在內部的員工教育訓練上,雖然這次已有舉辦兩場次教育訓練,但是,日後對年輕員工在提升新聞素養、新聞語詞語意的對應標準、鏡面主題標的製作與審核,都要再加強。 本案之會議結論: 起心動念沒有惡意,發現錯誤而立即更正,這是應該堅持的媒體態度和理念,也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的法律規定,並無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2項、第3項第3款與第4款之規定。本案在失職員工的懲處上,包括該時段的製作人、撰寫該訊息的主編,被公司各記一大過處分,這個懲處,是公司「不縱容員工的個人錯誤」,應該讓社會大眾知道。繼續加強員工教育訓練提升年輕員工的新聞素養,並加強各層編審。
(二) 案由 民國109年1月11日播出「2020新總統新國會開票全記錄」節目涉及開票相關議題。
  說明 1.依NCC109年3月13日通傳內容決字10948007630號函辦理 2.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等單位,撰擬「2020大選事實查核報告」。 3.中天新聞畫面呈現總統候選人韓國瑜與高雄市得票數與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結果公告不符。 4.NCC請倫理委員會就下列議題逐項討論: (1)新聞台「開票報導作業運作方式」
(2)開出第一批票數時間及開票運作方式」
(3)開票時間點之合理性。 5.請新聞部說明相關。
  討論與決議 關於新聞台「開票報導作業運作方式」,新聞部報告如下: 1、票數來源: 新聞部採取自行計票(報馬仔+SNG+競選總部採訪同仁) +政黨計票系統 +中選會最後公布數據。 報票人員前往930多個投開票所,30多個激戰區的競選總部。 2、計票流程: (1)第一階段:票面程式根據外場同仁(報馬仔),將現場已知票數,透過手機程式(2020報馬仔報票平台)   輸入回報;另外,SNG暨採訪同仁亦根據採訪所得回報。計票中心依據所得數據,做人工審核輸入鏡面票數字。 (2)第二階段: 票面程式根據政黨計票系統自動導入數據,與計票中心人工審核數字PK,取票高者自動於鏡面呈現。 (3)第三階段: 票面程式根據政黨計票系統自動導入與中選會公布之數據PK,取票高者自動於鏡面呈現。 (4)第四階段:以中選會正式公布之數據為最終之呈現。 3、報票作業: 中天新聞部採用2020報馬仔報票平台: (1)記者以手機號碼為帳號,輸入密碼登入報票平台。 委員發言摘要: 目前,各新聞台在選舉投票結束,各投票所開始開票時,都會和設有開票系統的政黨合作,或者電視台安排自己的報票人力,但是,最後的票數,仍是以中選會公告的為準。各電視台所部署的報票人力和投開票所位置也不相同,因此在開票的過程中,各台各候選人的得票數也會不相同,甚至出現落差,這是可以被理解的。在目前沒有規定新聞媒體不得報導開票計票過程的情況下,各電視媒體,採取與政黨合作、自行安排報票人力,最後依據中選會的公告為準,都屬於正常的運作。  
關於「開出第一批票數時間及開票運作方式」,新聞部報告: 我們並非最早開出票的電視台,各台開出第一批票時間表如下                       第一階段:票面程式根據外場同仁(報馬仔),將現場已知票數,透過手機程式(2020報馬仔報票平台) 輸入回報;另外,SNG暨採訪同仁亦根據採訪所得回報。計票中心依據所得數據,做人工審核輸入鏡面票數字。 委員發言摘要: 依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等單位,撰擬的「2020大選事實查核報告」,中天開出第一批票的時間,比三立、TVBS、東森都要晚個一兩分鐘。中天新聞台報導的各候選人得票數,會因外場人員在不同地區不同票匭回報,甚到因分時分段回報而與他台出現高低落差。 3.在開票過程中,若出現票數的誤差,不管中外媒體,甚至是中央選舉委員會,都無可避免,畢竟每個負責回報或KEY IN數字的人員,都承擔極大的作業壓力,這是一種動態的呈現,無法那麼精確。 4.這種在開票過程中所出現的票數計票誤差,並沒有任何傷害性,畢竟不是最後的開票結果,只要我們報導各候選人最後的得票數,與中選會公告結果的得票數一致,就不會有所謂與事實不符的情況。 5.近幾年來,衛星自律公會已嚴格要求各電視台,在選舉開票作業上,不得有灌票,包括中天在內的各電視台,如果在計票流程中,票數出現異常,也都會立即更正,這一點也符合新聞倫理與自律。  
關於「開票時間點之合理性」,新聞部報告:
   中天新聞當天依據自行報票系統回報+SNG,於16:04後開票
根據監看到的中天電視實況轉播,事實上新北市中和國光里大約在16點01分就已開始報票。(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16點10分,開票僅十分鐘,以某政黨計票中心為例,它是在16點10分,傳出第一筆資料,政黨黨當時的總票數為39票(蔡英文15 韓國瑜20 宋楚瑜4)。 委員發言摘要: 1.對於開票時間點的合理性,可能必須先對「開票」做明確的定義,是不是當每一個票匭全部開完才能報票數?或者該投票所全部唱完票才能報導得票數? 2.以目前的法律,不管是中選會或者NCC,對開票時間的合理性,都不具有拘束力,應尊重各電視媒體目前運作的機制。   本案之會議結論: 各電視媒體,採取與政黨合作、自行安排報票人力,最後依據中選會的公告為準,屬於媒體正常的運作。在開票過程中所出現的票數計票誤差,在所難免,但是如果在計票流程中,票數出現異常,應立即更正,最終開票結果,以中選會最後公告的票數為主。開票時間的合理性,尊重各電視媒體目前運作的機制。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 民國109年4月30日(星期四 )上午11 時40分 整

中天電視聲明 2020-05-04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聲明

一、一名楊姓男子,於109年4月28日赴家樂福重慶店消費、衍生糾紛,楊男5月3日向該店客服人員自稱他在「中天電視」服務,本公司接獲檢舉後清查,楊男非本公司員工,特此聲明。

二、本公司對該自稱在中天電視服務之楊男保留法律追訴權,若有損及本公司名譽及權益具體事證,將依法追究。

三、但凡宣稱在本公司服務,卻從事新聞範疇以外之交涉,敬請相關當事人或業者提高警覺、循管道查證,以免受騙。

中天倫理委員會 一○九年 第二次倫理委員會議 會議記錄

時  間:民國109年3月24日(星期二 )上午10 時00分 整

地  點: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25號4 樓  中天電視 大會議室

出席委員:(依委員姓氏筆畫)
杜委員聖聰、林委員照程、周委員韻采、陳委員光毅、湯委員允一、
賴委員芳玉、蔡委員念中

列    席:新聞部副總監謝建文、編審薄征宇、法務鄭淑芳、行管處梁碧洳 

主  席:吳主任委員 永乾            紀  錄:田炎欣

一、宣布開會: 已達開會人數,請主席宣布會議開始。

二、主席致詞: 略

三、報告事項:

    (一)倫理委員會之當然委員,本公司總經理潘委員祖蔭離職,人選待補。

新聞部前總監朱委員緻恩離職,新聘之新聞部總監梁天俠接任委員。

    (二)觀眾申訴案件統計與回覆情況,均依規定公布上網,2020年二月份之申訴案件統計,如附表,重要案件已列入討論之議題。

四、討論事項:

(一) 案由 中天新聞109年1月22日談話節目「新聞深喉嚨」,討論特殊傳染性肺炎是否需要戴口罩相關內容,被指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第4款「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說明 依NCC109年2月27日通傳內容決字10948006120號函辦理民眾反應,節目內容涉及誤導民眾防疫訊息。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決議 新聞部報告: 系爭節目主持人是針對整個台灣疫情防範做出媒體監督與警示之責,提醒觀眾若是到人人戴口罩的時候,就是疫情大爆發的時候,建議防疫機關要先做到堵住疫情缺口漏洞,不要讓疫情進入台灣……如果做到這樣防疫工作,何需人人戴口罩……。此段配戴口罩說法,也是後來衛生福利部的具體宣傳措施。 疾病管制署於109年1月27日在官方facebook所公告之訊息:「健康民眾無須隨時配戴口罩」,再者亦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現任衛福部部長)多次強調「非必要者,沒有必要戴口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1月28日記者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8日發布的公文書上清楚揭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國內尚無社區感染,民眾無須一律戴口罩,有疑問請撥1922。」。也正因為國內疫情管控得宜,在無社區感染情況下,所以才由疫情指揮官公開宣達此「民眾無須一律戴口罩」訊息,此亦為系爭節目善意提醒之原意,請民眾能了解媒體應有為民喉舌與監督之社會職責,益證系爭節目之討論符合時事滾動式發展。 有關系爭節目針對戴口罩之節目內容,本公司製播原意如下: (1) 肯定政府現在所做的事情: 於系爭節目20時34分許播出,『我必須說很多事情民進黨確實有做,該做他們基本上都做了,……大體分為兩個部分,當然我不是說只有很多細節,他們其實都該做都有做,但主要分成兩個方向,對抗武漢肺炎兩個方向:第一個 譴責中國大陸,第二個口罩不會被搶光,大概就這兩件事情,各部會的宣誓,大概這兩件事情……,但大家都很關心,比如說蔡總統已經盤點了數量,密切掌握口罩存量,國人不用擔心,再來陳其邁,政府對口罩庫存已經做好盤點準備,請民眾放心。蘇貞昌,國內有那麼多的口罩,不用恐慌不用囤積。經濟部,口罩很多,充分供應;衛福部,口罩非常充分。』 (2) 建議防疫機關要先做到堵住疫情缺口漏洞,不要讓疫情進 入台灣: 於系爭節目20時35分許播出,『各位,為什麼要口罩 你知道嗎?我沒有說民進黨做得不對,我覺得這個是該做的事情,先檢查存量,但必須要人人戴口罩的時候,就是疫情大爆發的時候了,你懂我在說什麼嗎?現在民進黨該做的事情,應該是堵住任何一點點的缺口漏洞,不讓疫情再進台灣,把台灣可能染病的族群給監控好,把那個已經染病的人,好好的治療好,應該是這樣。如果是這樣子,民進黨做得到的話,你何需戴口罩?你在台灣需要戴口罩嗎?不需要,為什麼要戴口罩,因為管不住了,因為這個人可能有,這個人可能也有,我還沒有,那我趕快戴口罩,所以這有點本末倒置了,你應該先去預防這件事情,你做得好,我們不用戴口罩,如果你做不好,我們才要戴口罩,但你還沒有做好預防,……』 委員發言摘要: 該節目在1月22日播出,疾病管制署在1月27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1月28日,均提出「健康民眾無須隨時配戴口罩」,依時間序,這樣的說法並無不當,沒有事實查核問題。節目內容屬於評論,非關新聞事實,而且,戴口罩有無必要性,無涉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會議結論: 本案沒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第4款「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情事,亦無不符新聞倫理之虞。
(二) 案由 中天新聞109年2月21日談話節目「新聞深喉嚨」,播出「浙江台商父親來電」,被指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第4款「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說明 依NCC109年2月27日通傳內容決字10900080470號函辦理民眾指稱,台商父親談論其子由陸返台防疫醫療過程,其內容涉未經事實查證及妨害公共秩序。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決議 新聞部報告: 民眾自稱浙江台商父親CALL IN所述之內容為其子親身經歷及感受,對於事實陳述之內容係其子由陸返台醫療之過程,為其子所親身經歷,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為「伴隨事實陳述之意見表達」,在客觀上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適當之意見表達或評論,乃是言論自由保護之範疇。且系爭節目民眾所表達有關可受公評之事或公開發表之意見,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故系爭節目製播此議題進行討論,均屬於合理評論及言論自由保護之範圍。系爭節目中亦針對其陳述情事,比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公布之資訊,向該CALL IN民眾交叉查證,系爭節目主持人亦在訪談中提及該民眾「後續還要再追蹤」來提醒閱聽眾應有之觀點,系爭節目內容並無民眾申訴暨來函所指「未經事實查證」及「妨害公序良俗」之虞。自稱浙江台商之父親,完整描述其子回台後之情形,且因慢性支氣管炎有過就醫記錄,以及經政府檢驗後之結果等,上開內容均為該名民眾所知悉其與其家人之親身經歷,要無散布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謠言。節目來賓及主持人均不斷提醒該名民眾所應遵守之相關法規,且該名民眾之子因無相關武漢肺炎症狀,且檢驗結果為弱陽性,有所謂之抗體,其他家人則均為陰性,此段內容也讓閱聽者更清楚明瞭疫情當事人之心路歷程,及父親關心兒子並且認為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公布狀況不符之情事。民眾表達有關可受公評之事或公開發表之意見,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故無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及同法第3項第3款、第4款之規定。 委員發言摘要: 在民主國家,每一個人都有「媒體近用權」,人人享有利用媒體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權利,其中包括被動且有限度的接近權,使當事人具有答辯以及更正媒體報導的權利。另外,大法官釋字364號解釋文也提到,「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在「媒體近用權」概念下,這位台商父親有權利向媒體表達他的想法。當事人陳述他本身所了解的情況,表達其親身經歷,沒有事實查證的問題。且主持人及來賓均不斷提醒這位台商父親不要透露任何個資、醫院名稱等,也沒有妨害公序良俗的問題。 會議結論: 這是談話性節目,屬於意見表達,來賓依據他個人的經驗表達不同意見,沒有違反事實查證或妨害公序良俗之情事。
(三) 案由 中天新聞108年12月5日,談話節目「新聞深喉嚨」,播出「關西風暴清白坦蕩?綠政治長青樹怎不面嗆爆藍議員?」等內容,被指不符合事實,致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虞。
說明 依NCC109年2月27日通傳內容決字10948005510號函辦理。民眾反映,來賓李明賢議員於節目中未經證明即公開聲稱,承辦卡神楊蕙如案之檢察官遭施壓影響辦案,為對司法機關不實抹黑指控。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決議 新聞部報告: 節目來賓所表達有關可受公評之事或公開發表之意見,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此涉及人民對公眾人物所為有關公共事務之批評,節目製播此議題進行評論,均屬於合理評論之範圍。來賓臺北市議員李明賢於107年9月間提告楊蕙如一事,因李明賢議員以案件當事人身分談論相關案情,並明確指明訊息來源,李明賢議員亦對辦案檢察官勇於負責之態度給予肯定支持,相關論述內容皆清楚揭示必要訊息,提供閱聽人觀看時的參考觀點,並無民眾所反映之情事。 3. 有關楊蕙如案之「斷點」議題報導,業已於108年12月2日、同年月4日分別由聯合新聞網(UDN)刊載論述,此本屬可受公評之事,系爭節目始加以評論: (1)108年12月2日「網軍『黑』死外交官?法界:楊蕙如辦成『斷點』可惜了」。內容提到:「……一名司法官轉任的律師說,他觀察楊蕙如事件,可能是執政黨避免火燒到自己的黨籍政務官,所以透過網軍來操縱輿論、帶風向,將非黨籍的事務官當成替罪羔羊;檢察官決定公開的起訴範圍,僅查出楊發錢給網軍,卻沒有續查誰金援楊蕙如,好事沒有做到底。……」。 (2)108年12月4日「新聞眼/不追金流共犯 檢怕捅馬蜂窩 」。內容提及:「……一般而言,檢察官發現有犯罪嫌疑就應追查,檢察官辦案步驟通常是先調查還原事實,再研究法律適用,查辦小案卻追出大咖被告,過去案例多的是,扁案當初不也只是從國務機要費的假發票簽分偽造文書案,一路追出海角七億、包括國泰世華金庫藏錢等收賄弊案。楊蕙如被控花錢買網軍帶風向案有犯罪所得,北檢查案績效又居全國之首,辦過販夫走卒也辦過總統,論經驗、辦案資源,楊蕙如犯罪動機疑點重重卻被辦成「適可而止的斷點」,不奇怪嗎?……」、「……換句話說,即使楊蕙如不說或沒說實話,但清查相關資金來源,對目前檢警調辦案能力來說並非難事。檢察官在查到楊蕙如與另名網軍涉案證據後,所有偵查行動即踩煞車,難道害怕續查後挖出的真相捅到馬蜂窩。」 委員發言摘要: 這是談話性節目,屬於意見表達,而且,節目來賓李明賢先生,本身是該案的告發人,其言論應該有相當依據,且已表明資訊來源有所本,並將自負言責等語,本台並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何況其評論內容都是可受公評之事,在製播上並沒有違反新聞倫理。所有談話性節目,邀請的來賓宜多元化,並事先提醒來賓,談論的內容要有所本,不要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為了提高評論節目的品質,可以事前和來賓溝通發言主題和重點,但是不能作內容的事前審查,以免妨害言論自由。來賓李明賢應自負言論責任,如果政府高層認為不符事實,可公開說明或駁斥,甚至追究違法責任,但這並不構成公共利益的侵害,公權力機關本來就應勇於接受批評,不能藉此追究媒體。節目最後,仍應清楚標示「來賓個人之言論,不代表本台立場」,讓觀眾明白來賓個人言論與公司立場之區隔。 會議結論: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重申保障言論自由的重要性。美國的真實惡意法則也限制以誹謗罰則去干預個人或媒體的表現自由,以避免寒蟬效應,其特點是就公務員、公眾人物、公權力行使有關的事務,人民和媒體可以嚴加批評、檢視,這樣的批評反而是符合公共利益,政府部門應謹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精神和目的。強化與節目來賓的溝通,善意提醒來賓談論內容要有所本。本案屬於意見表達,本台並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評論內容都是可受公評之事,製播上也沒有違反新聞倫理。
(四) 案由 中天新聞109年1月15日,談話節目「新聞深喉嚨」,播出「芒世代衝突!網軍帶頭霸凌韓粉,互相尊重很難?」等內容,被指內容不妥,致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2~4款之虞。
  說明 依NCC109年3月13日通傳內容決字10948007220號函辦理。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決議 新聞部報告: 1月14日親民黨競辦發言人于美人號召各陣營發言人齊聚,呼籲支持者平復情緒,蔡英文總統競辦的阮昭雄和廖泰翔分別指出,選舉過程難免有激情,以及這次選舉造成家庭間的對立,年輕世代應該去了解、體諒父母,父母對於孩子能獨立思考,也該感到高興,盼每次選舉結束,都能讓台灣更好。節目內容就社會各界關注公益議題進行平衡論述。節目標題亦引用相關會談暨媒體報導內容,依據事實表述,論述主旨亦為鼓勵朝野與世代間都能化解仇恨,創造和諧社會的內容。 委員發言摘要: 該節目內容屬於時事議題,具有公共利益,可合理評論。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情事。 會議結論: 本案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情事,亦無違背新聞倫理之虞。
(五) 案由 民國109年1月11日「2020新總統新國會開票全記錄」節目,於16時56分至17時14分許,畫面呈現總統候選人韓國瑜於高雄市得票數與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結果公告不符,涉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2項與第3項第4款規定之虞。
  說明 依NCC109年3月10日通傳內容決字10948006950號函及109年3月13日通傳內容決字10948007630號函辦理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等單位,「2020大選事實查核報告」。中天新聞畫面呈現總統候選人韓國瑜於高雄市得票數為63萬5216票至82萬5761票,皆高於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結果公告韓國瑜之得票數61萬896票。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決議 新聞部報告: 系爭新聞於播出時,本公司同仁監看發現票數疑有落差,並立即啟動調查,後經查明因人工核實票數時,不慎誤植數字,在確認原因後,除即刻更正鏡面票數外,業已於同一節目時段向觀眾說明原因以及表達致歉之意。本公司於系爭新聞播出同時段(播出時間:18時22分許)向觀眾說明因作業疏失造成票數錯誤情況,向候選人以及觀眾表達歉意,同時間也已完成鏡面更正票數,立即對觀眾澄清說明,提供正確資訊,並無刻意誤導民眾。系爭新聞播出作業確有短暫人為疏失,除立即更新正確資訊外,本公司新聞部亦深自檢討作業流程,加強自律審核機制,已善盡媒體平衡報導之責,無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及同法第3項第4款之規定。 委員發言摘要: NCC來函是善意提醒:在競爭激烈的選情下,報票作業,要更謹慎,才不致引起不必要之爭議。事實查核中心的查核報告,調查內容很多,電視開票與中選會統計的實際票數,很多電視新聞台都有比較顯著落差,中天新聞並不是最嚴重的。本案票數誤植非蓄意所為,中天新聞在發現錯誤後已立即更正,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相關規定,沒有違反新聞倫理。 會議結論: 票數誤植並非蓄意發生,而且發現錯誤後已立即更正,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相關規定,沒有違反新聞倫理。在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的查核報告中,中天新聞的票數落差,雖然不是最嚴重,但未來仍應更謹慎製播選舉報票新聞。
(六) 案由 中天新聞台109年1月12日「0900中天新聞」節目,於9時9分許報導109年1月11日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不分區立委當選席次及名單有誤。
  說明 依NCC109年3月2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948006160號函辦理。
討論與決議 新聞部報告: 系爭新聞於上午9時9分許報導109年親民黨立委不分區當選席次資訊,播出鏡面確有出現一張CG畫面誤植情況,此單一誤植CG畫面內容,經本公司同仁發現後,立即於同日上午9時23分後之新聞時段,已更新資訊內容播出。本公司之中天新聞台自前一日(即109年1月11日),中選會公布當選名單資訊開始,即以正確資訊呈現當選訊息,並無刻意誤導民眾。新聞播出作業確有短暫人為疏失,除立即更新正確資訊外,本公司新聞部亦深自檢討作業流程,加強自律審核機制,立即更新揭示官方資訊,已善盡媒體平衡報導之責,於製播系爭新聞並無違反事實查證,致損害公共利益。 委員發言摘要: NCC來函是善意提醒:在競爭激烈的選情下,當選名單的預測要更謹慎,才不致出現重大落差。CG畫面誤用不是蓄意造成,中天在發現錯誤後立即更正, 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相關規定,沒有違反新聞倫理。加強內部檢討與教育訓練,提醒同仁,作業要更謹慎。 會議結論: 不是蓄意錯誤,而且發現錯誤後立即更正,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相關規定,沒有違反新聞倫理。宜加強在職教育訓練,減少作業錯誤。
(七) 案由 談話節目「新聞深喉嚨」自律案
  說明 賴芳玉委員於3/11提案。蔡委員附議。 (1)該節目迭次發生違反自律情事,該如何處理?
(2)近日網路流傳主持人在來賓康寧醫院副院長尹長生面前發生不當言行之影片,是否有該情事?
(3)倫理委員會曾表示主持人應注意自己言行,若有嚴重而不改善,該如何處理?
討論與決議 新聞部報告: 有關申訴內容,經調查申訴民眾偏向解讀,並非節目原意,對造成民眾觀感或誤解,新聞部仍做以下處置: (1)新聞總監直接督導節目,民眾意見改採預錄審查,來賓邀請以多元意見呈現平衡內容。 (2)責成編審就爭議內容進行必要審查。 (3)調整節目主管職務。 影片為同仁練習剪輯作業,不慎外流影片,相關人等都已約後予以口頭懲戒。新聞最高主管及編審已約談主持人,要求主持談話性節目,更應了解民眾觀感,並做出改善。 委員發言摘要: 賴委員的提案是基於善意建議,主持人在外流影片中的言論明顯不禮貌,我們不認同這樣的言行。新聞室享有「內部新聞自由」,保障新聞從業人員之專業自主;雖然主持人個人言論不符合期待,但也不宜不符比例原則地動輒予以免職,公司應加強內部管理機制,對工作同仁的言行多做專業要求。這段外流影片,使公司形象受損,可依員工工作規則,在符合比例原則下,對主持人及讓影片外流的員工,做出適當處分。公司儲存雲端的資料,在保密與存取的管控權限上,應重新檢討,以確保業務相關資料不會任意外流。節目的製作內容與方向,宜更具多元化,符合倫理委員會經常要求的製播準則與相關廣電法規。 會議結論: 影片外流造成公司形象受損,雖無涉新聞倫理,但建議依公司制定的員工工作規則,對相關人員做出適當處分。公司儲存雲端的資料,在保密與存取的管控權限上,應重新檢討,以防業務資料或個資外洩。談話節目的議題與來賓邀約,宜更多元、更謹慎,以符合公共性及新聞倫理要求。
(八) 案由 修改中天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說明 修改並刪除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一項之「新聞部節目中心最高主管」等文字。理由:新聞部最高主管現為一人,已無節目中心最高主管職缺。修改後之條文為內容為: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八至十二人;委員之人選,除本公司總經理、新聞部最高主管為委員之當然人選外,其餘之委員人選則宜聘請新聞、節目、廣告及其他專業領域之社會公益人士、公民團體及學者專家擔任,外部委員(非本集團或本公司所屬人員)之人數比例,須占全部委員之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遴選方式及聘任名單等(包含服務單位及職稱、專長或經歷等),得由本委員會之委員推荐,本公司遴聘。
討論與決議 會議結論:
無異議照案通過。

四、臨時動議:無

五、散會:3月24日(星期二 )中午12 時00分 整

中天倫理委員會 一○九年 第一次倫理委員會議 會議紀錄

時  間:民國109年2月17日(星期一 )下午14 時00分 整

地  點: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25號4 樓  中天電視 大會議室

出席委員:(依委員姓氏筆畫)
杜委員聖聰、林委員照程、陳委員光毅、湯委員允一、彭委員武祥、潘委員祖蔭、賴委員芳玉、蔡委員念中。
(朱委員緻恩、周委員韻采,請假)

列    席:新聞部助理總監謝建文、編審薄征宇、法務林韋志、行管處梁碧洳   

主  席:吳主任委員 永乾          紀  錄:田炎欣

一、宣布開會: 已達開會人數,請主席宣布會議開始。

二、主席致詞: 略

三、報告事項:

    (一)本次會議為第五屆倫理委員的第一次會議。本屆委員任期從109年1月1

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並已推選吳委員為本屆主任委員。

    (二)觀眾申訴案件統計與回覆情況,均依規定公布上網,2020元月份之申訴案件統計。重要案件已列入報告之議題。

    (三)近來武漢肺炎疫情成為重點新聞,本公司新聞部談話性節目「新聞深喉嚨」,於109年1月22日於節目中因評論口罩問題,引起部分觀眾誤會,並提出申訴。對於武漢疫情之報導與評論,新聞部從一開始就啟動新聞自律作為,其自律處理原則包括下列事項:
1.疫情的資訊來源與查證:

(1)有關國內疫情資訊,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為主要訊息來源。

(2)國外疫情資訊,依據國際主流外媒(或官媒)暨WHO相關資訊為主。

(3)疫情數據依據官方公布為準,並保持更新滾動。

(4)疫情資訊疑慮,也會透過衛星電視自律小組討論,進行自律協調。

2.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法徵用頻道,宣傳防疫資訊:

(1) 新聞部自1月22日以來即配合防疫資訊宣傳,並以高於防疫機關要求頻率,增加防疫宣導訊息露出。

(2) 新聞部亦於1月23日自行採訪台大醫師,製作教導民眾正確配戴口罩防疫的宣導影片。率先防疫指揮中心1月28日發布宣導影片。

(3) 規劃拍攝”我OK 你先領 將口罩留給第一線”

3.針對持續發展中訊息,處理建議如下:

(1) 武漢肺炎已被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相關疫情報導須兼顧”傳染病防治法”規範,暨維護民眾健康權益,善盡媒體應有正確資訊宣導與監督的社會責任。

(2) 對於持續發展中之疫情,應依據查證作業原則後,隨時更新訊息,如發現錯誤,也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9 條規範,盡速更正。第9條條文內容:「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3) 疫情仍持續中,請採訪同仁進入高風險區前,需與主管充分討論,並做好必要的防護措施。

(4) 疫情醫療院所和疑似病患、患者資訊,除官方揭露,不得報導。

(5) 官方資訊若出現明顯錯誤,經查證確認後,報導應予以正確資訊,以維護媒體專業職責。

(6) 相關疫情報導須依據官方(疾管署)或世界衛生組織(WHO)發布官方資訊為主,或經向衛福部等事業主管機關查證。

(7) 疑似或感染病例個資,須注意保護,除經官方公布,不得露出。

(8) 衛福部官網設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可供立即查證資訊- 請參考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List/AuFztf_j5e4MaYz-sjteNQ

(9) 所有醫院採訪拍攝,皆須經官方、醫療機構、人員或當事人同意,並向採訪中心最高主管討論報備後,才能進行後續採訪拍攝作業。

(10) 如果發現報導內容錯誤,請務必在最短時間立即更正。

(11) 網路流傳偷拍醫院或病患疫情資訊影片,請勿直接引用,須經查證並做必要保護處理,經與主管、編審討論後,方得使用。

四、討論事項:

(一) 案由 中天新聞108年11月6日新聞龍捲風,被指涉及製造假新聞傳播謠言,致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說明 依NCC109年1月21日通傳內容決字10948001400號函辦理民眾指稱,節目來賓「強強滾」敘述網路有民眾自稱1450,向他表示希望韓粉或該節目不要再批判他們,雖然味著良心批評韓國瑜,但每位成員到12月底至少可獲得10萬元,最高到100萬薪資。 3.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 新聞部補充說明:
1.來賓「強強滾」先生在節目中已經清楚表明訊息來源,是根據擔任 網軍的人提供的資訊內容來做評論,是有所本。 2.主持人曾立即在節目中提出對此訊息的提出疑問,他說:”真的假的?講起來的跟真的一樣? “意在提醒民眾對此訊息尚持質疑立場。 3.節目播出畫面左邊也打上警語:”請勿盡信” 等字句,提醒觀眾對此訊息之正確性應有警覺。 4.民眾針對此一內容並無提出何處不實? 僅依申訴個人不同觀點意見,而無提供舉證之實,就貿然指控他人言論不實。 5.基於保護新聞訊息來源,避免當事人受到不當傷害,有必要就訊息來源提供保護,亦為新聞專業倫理之責。 委員發言摘要: 這是政論節目,受訪談來賓在節目上表達個人意見,不涉及製作單位之事實查證問題。來賓的談話內容,容有待斟酌,但就算內容不實在,應由利害關係人或被指責的政府機關就法律賦與的權利進行主張。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載明:「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第27條第3項第4款:「..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這兩項條文明白區分了新聞報導和評論,而談話性節目屬於評論,不能把來賓意見當做新聞報導,所以,並沒有新聞報導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的問題。依美國的「雙階理論」來說,政治言論是具有最高價值的言論,理應受到最大的保障,政府行政機關不能對政治言論輕易開罰。在民主憲政的基礎上,大眾傳播媒體被視為公眾的耳目,理應站在監督者的立場,對政府和公職人員扮演持批判的角度才是正常。建議節目製作單位,對於不同政治立場、不同意見的來賓,儘量公平邀請,讓來賓彼此辯駁、正反並陳,當然也要提醒來賓,別信口開河,要對自己的言論負查證責任。關於新聞報導與新聞台的談話性節目的標準為何?新聞報導對於查證與平衡報導的標準,在製播不同流程的談話性節目如何處理?尤其來賓的談話,涉及爆料的部分,並非單純的意見表達或評論,在製播過程如何處理? 得否採行與新聞報導相同的標準,確實有些爭議。各政論型的談話節目,多以來賓發言不代表本台立場作為釐清,系爭節目,主持人也特別提出疑問,並標示「請勿盡信」,在媒體提醒此係出於來賓個人聽聞的經歷等措施,是否足以處理因與新聞報導不同的製播方式而達合理、採行損害最少等比例原則性的查證標準,確實值得深究 會議結論: 這是談話性節目,屬於意見表達,並非新聞報導,本台並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在製播上也沒有違反新聞倫理。建議製作單位,對來賓的邀請要儘量公平,並提醒其善盡事實查證。
(二) 案由 中天新聞108年11月29日「大政治大爆卦」談話節目,播出「批評韓國瑜者 由鄰里長發一個月5000元」,致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說明 依NCC109年1月21日通傳內容決字10948001420號函辦理來賓強強滾稱批評韓國瑜號稱韓國瑜為落馬市長沒做工作者,由鄰里長發一個5000元。 3.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 新聞部: 當天為外場聆聽民眾意見的LIVE節目播出,來賓強強滾先生在節目中提出個人獲得之訊息,由於製作單位針對來賓提出的訊息,仍有疑慮,且無法即時查證,隨即啟動自律機制,處理如下: 當下副控室內的製作人決定中斷外場訊號,由棚內主播轉至一個外場新聞訊號播出,避免外場來賓繼續爆料。外場執行製作同仁,也在節目中斷後主動與來賓強強滾先生溝通,爆料必須要有所本。棚內製作人判讀來賓言論未再提及相關議題,才又從第二新聞現場轉回民眾意見表達內容播出。節目製播前,製作單位已善盡提醒來賓所述言論需有所本。 委員發言摘要: 談話節目來賓的評論,是意見的表達,意見表達跟事實報導是兩件事情;意見表達只是個人主觀的看法,沒有真假問題,它只有立場或者是多數人接不接受的問題,沒有「事實與否」的爭議。從去年多起談話性節目的議題,到今天的這幾個案由,都是涉及事實查證的爭議,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和第3項,主管機關對新聞報導與評論節目違法的專業審查標準到底在哪?建議透過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簡稱衛星公會)舉辦專家諮詢會議、焦點訪談或國際性新聞研討會,從學理、法理與電視媒體實務操作面,探討衛廣法第27條對「新聞報導」與「評論節目」應有的製作規範,以建立適法且公平適用的裁罰標準。 這樣的研討會,建議邀請對憲法、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有專研的學者專家,同時邀請NCC人員參加,並邀集不同政治立場的媒體共同探討。 會議結論: 這是談話性節目,屬於來賓個人意見表達,本台並沒有違反事實查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和第27條第3項第4款,明白區分了新聞報導和評論不同,而談話性節目屬於評論,不能把來賓意見當做新聞報導,所以,系爭節目並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的問題。建議請衛星公會舉辦專家研討會,從學理、法理與電視媒體實務操作面向,探討衛廣法第27條新聞報導與評論節目製播規範,以建立適法且公平適用的裁罰標準。
(三) 案由 中天新聞108年11月4,新聞深喉嚨節目播出「蔡總統扣年輕人帽子」等內容,及同日「新聞龍捲風」節目於23時07分許播出「蔡總統扣年輕人懶散大帽?林國慶:拚命還學貸活該?」等內容,被指不符合事實,致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虞。
說明 依NCC108年11月18日通傳內容決字10800628490號函辦理。節目中討論綠酸青年不可靠,辣台妹執政有可靠?其中,來賓林國慶指稱:拼命還學貸活該?民眾檢舉該節目對蔡總統抹黑不實報導,民進黨有正式澄清等意見,致有違反規定之虞。請新聞部補充說明。
討論 新聞部: 蔡英文總統具有國家現任元首以及未來總統候選人之特殊身分,任何發言均為全民矚目之焦點,本公司考量蔡英文總統針對青年議題之相關發言引發各界關注與討論,對於相關發言確實有評論之價值,始製播系爭節目。經查,蔡英文總統於出席108年11月1日民進黨青年競選總部成立活動時,針對青年議題,蔡英文總統致詞內容為:「這次的選舉 ,重點是你要去投票呀。很多人在笑民進黨說,好啦,『你們民進黨現在看起來好像,很多年輕人在支持你們,可是年輕人不可靠,因為年輕人到時候睡過頭了,或者是懶惰了,或者是要考試了,他們就不會去投票了,』所以這一次做一個,可靠的年輕人可以嗎,(台下民眾:可以),做一個可靠的年輕人可以嗎(台下民眾:可以),不但是你自己 一定要起床去投票 而且再長的隊伍,都還要排在裡面 等到投票為止 可以嗎(台下民眾:可以) 」。此部分之發言,不論係蔡英文總統個人之立場,或純屬以輕鬆詼諧之方式向民眾表達意見,由於蔡英文總統之特殊身分,其言論本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因此,系爭節目針對蔡英文總統前述可受公評之相關言論,邀請各界人士以及現場民眾表達意見,係將民主社會多元真實之一面予以呈現,內容反映民意、提供社會多元聲音,以善盡媒體為民喉舌之職責,並無民眾所稱對蔡英文總統有抹黑不實報導之情形。民進黨青年黨部於108年11月5日對於系爭議題於臉書提出聲明,基於尊重多元意見以及媒體滾動式查證與平衡報導之立場,本公司亦於108年11月5日同時段節目中將民進黨青年黨部之意見予以呈現。對於民眾稱民進黨已有正式聲明澄清而系爭節目仍對蔡英文總統有抹黑不實報導等意見,顯然係對節目播出以及民進黨青年黨部聲明之時間序有所混淆。 委員發言摘要: 這是政論節目,受訪談來賓在節目上表達個人意見,不涉及製播單位的事實查證問題。節目是11月4播出,11月5日同時段節目中已將民進黨青年黨部之意見予以呈現,符合媒體滾動式查證與平衡報導原則。 會議結論: 這是談話性節目,其內容屬於來賓與現場觀眾的意見表達。評論節目並非新聞報導,製作單位沒有事實查證的責任,在製播上也沒有違反新聞倫理。本台於節目播出後次日,已排播民進黨之正式聲明,善盡媒體滾動式查證與平衡報導之能事。
(四) 案由 談話性節目「夜問打權」主持人違反新聞中立與倫理。
  說明 1. 中天新聞台108 年 6 月 27 日(四)05:00-06:00排播「夜問打權」節目。 2.系爭節目於 5 時播出,討論提名大法官、言論自由、一國兩制及統獨等相關議題,經民眾反映節目主持人於節目中公開支持一國兩制,涉及影響國安,違反新聞中立與倫理。 3.NCC於109年2月12日委員會議中決議: 通函新聞頻道業者製播政論節目時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 (1)政治立場為個人言論自由,主持人可有其立場,惟應注意平衡原則及發言分際,不應有違反公序良俗或對特定人物進行負面言辭謾罵,或有激化衝突、傳達不實訊息、誤導閱聽大眾之情形。 (2)製播政論節目,宜累積類似案例,型塑相關製播自律原則,包括主持人是否遵守公平公正與平衡原則,以及如何符合公平、注意反歧視言論,並將相關案例交付貴公司倫理委員審議。
討論 委員發言摘要: 個人政治立場的表達,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應予最大程度的寬容。惟節目主持人亦不宜有太明顯的政治立場宣示,以避免讓人誤以為其代表本台立場;應提醒主持人注意言論分際,避免不利社會和諧的言論。言論自由本為最大原則,但姑不論該節目有無涉及過激等言論,製作單位確實應該要求主持人不得有任何散佈仇恨性、違法、歧視性及悖於公序良俗的用語。 會議結論: 節目主持人以其個人立場表達意見,屬於言論自由,但是不宜有太明顯的政治立場宣示,以免被觀眾誤會為製播媒體的立場。站在傳播倫理的角度,應提醒節目主持人留意大眾媒體為社會公器,要承擔一定的被賦予的社會責任。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民國109年2月17日(星期一 )下午16 時30分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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