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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為顏心芃集氣

中天後製中心剪接師顏心芃日前凌晨4點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全身多處骨折送醫,昏迷指數一度降到三,經新光醫療團隊緊急手術,目前仍在加護病房觀察治療,雖然因插管無法說話,但心芃父母非常感謝中天同事在第一時間趕到醫院探視幫忙,以及所有集氣加油的人,深信向來勇敢堅強的心芃一定可以克服重重復健難關,中天電視大家庭更是齊心祈福,願心芃早日康復歸隊。

《我們17歲》預告 歌壇天王綜藝菜鳥! 一場重返17歲的旅行!

【中天電視】106年9月客服暨申訴案明細表

申訴時間 案由 處理說明
106/8/31 此篇新聞主角是我,未經過PO文者同意與本人同意擅自當作新聞題材是違反的,請用最快速度下架此新聞 否則不排除進行法律訴訟。 敬啟者您好:
您的來信,中天收到了。
有關來信指稱本公司未經台端之同意即作為新聞題材予以報導,本公司謹說明如下:
查,本公司之系爭報導乃爰引「爆廢公社」網站刊登之發文,且依據「爆廢公社社員使用規約」社團版規,於使用時標明出處即視為同意媒體使用。
復查,本則報導內容乃當事人在公開場合利用賣場器材留影,並將影像留置在器材內未刪除照片供人公開閱覽,該資料應屬於一般公開可得之來源。
再者,為免滋生法律爭議,本公司該網站於轉載該等照片時,亦已特別作馬賽克等適當處理,足見本公司無侵害任何權益之意圖,希請台端理解。
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指教。
中天電視將提供最迅速、最真實的優質新聞,
以服務閱聽大眾,再次感謝您的意見提供。
106/9/1 陳先生反應屏東殺鱷魚新聞,他說他們根本就沒有殺鱷魚,只是用電動鋸子去魚鱗,鱷魚是他人殺的!你們要問過當事人,和當事人確認!而且他都有在做公益,怎不報導! 已轉請新聞部參考。
106/9/4 畢副秘書長來電反映新聞跑馬:”寫比賽完留下滿地垃圾”,不實報導!未先查證,請回電、道歉!  

已轉請新聞部參考。

106/9/12 你們中天晨報fb贈票活動-中獎人1.拍的都是同一台電視。2. 中獎人不是中天員工就是有共同朋友在中天,有失公平性! 已轉請新聞部處理。
106/9/12 妙天已經無罪判決,你們拿舊新聞出來亂,有和當事人確認過嗎?你們是危言聳聽!妙天根本就沒有建靈骨塔,還有你們說學生可以證明,請問已詢問過了嗎?都是不實報導! 已轉請新聞部處理。
106/9/13 貴公司網路新聞直播廣告已經半個多小時…應該是同步,差幾秒還OK,真的很離譜、很誇張!每次都這樣!頻率太高! 已轉請新媒體事業處參考。
106/9/15 控訴中天新聞未經查證,亂報導損害商家名譽。(20170914中天新聞再抓包?阿財米糕逃漏稅3次又爆沒給發票! )

 

已轉請新聞部處理。
106/9/21 陳先生來電反映,中天調查報告報導墾丁渡假村此則報導不夠深入、不夠公平,而且當時拍攝時的當事人皆不在現場,希望你們回電我要澄清。  已轉請新聞部處理。
106/9/21 今天9月21日所播出的52台中天新聞 ,有位男特派員去採訪台電核電廠的核安演習,採訪中竟然伸手去把反應爐的鑰匙,又關又開表演給觀眾看!拜託一下!!你知道觀眾有多驚嚇?危安程度那麼高的地方,又不是專業人員,在那又開又關核電反應爐,是拿全台灣人民的生命開玩笑嗎?!且畫面中根本沒有任何核電安全人員准許他這樣做! 看起來就是他自己在亂搞亂碰啊 ~觀眾看了觀感會如何呢? 敬啟者,您好:
您的來信,中天收到了。
有關您指稱9月21日所播出之特派員採訪核電廠之報導,查為核二廠核安演習時,經核二廠管理人員同意之情況下,特派員進入用來訓練員工的主控室「模擬器」中採訪,而特派員於此則報導中亦予強調為核二廠主控室之「模擬器」,而新聞側標也有「史上最大核安演習」輔助說明,故並無任何民眾生命安全之疑慮。 中天新聞提供最迅速、最真實的優質新聞,以服務閱聽大眾,再次感謝您的來信。 中天新聞敬啟。
106/9/22 親愛的中天新聞台長官
有關貴台記者於9/22報導關於新北中和區一處造景像極墳頭的新聞,其中最基本的where資訊竟然是錯誤的,中和區的中正路與安和路相差甚遠,並沒相接,何來兩條路的路口?敝人認為記者所指的是永和中正路與中和安和路路口,不過這兩條路也未相接,而是鄰近,實際的地點應該是安樂路與安和路路口(可參考路牌),無論如何,提供閱聽人正確資訊是新聞的基本,這位記者似乎還沒養成求證的素養、對新聞負責的態度,煩勞貴台長官們能重視這項問題,台灣已經不乏毫無新聞道德的媒體,希望中天別再入列,加油!
陳OO敬上
敬啟者,您好:
您的來信,中天收到了。
感謝您的熱心指正,信中所提寶貴意見,中天新聞將列為重要參考意見。也請繼續給予中天新聞支持與監督,讓中天新聞成為全台灣最優質的電視新聞台,來服務每一位觀眾。
中天新聞將提供最迅速、最真實的優質新聞,
以服務閱聽大眾,再次感謝您的意見提供。
中天新聞 敬啟
106/9/22 9/22 林森北路火災- 麻煩幫我把刺青跟臉馬賽克 !立即!我不喜歡也不想! 電視新聞一直重播!! 已轉請新聞部處理。
106/9/27 陳情人O先生於本(106)年9月3日該週去電中天電視台,建議製播社會事件時應盡可能避免詳述犯罪手法,尚在通話時卻遭對方掛上電話。O先生表示,最近已打電話至數個電視台注意此事,惟有中天電視台以不禮貌的方式結束電話。 一、 查,本公司向來秉持盡可能在第一時間滿足觀眾所提需求及資訊,更殷切本著「服務觀眾」、「最用心的客服」為優先考量,嚴格規範中天電視之「觀眾服務」客服人員除了必需具備高度的耐心、優質的情緒控管及良好的電話禮儀外,嚴禁對所有來電的觀眾有失禮或態度不佳等情況,合先敘明。
二、 有關旨揭106年9月20日貴會受理陳情案件意見表,據悉本公司對於陳情民眾所指稱旨揭的客訴意見,因相當重視觀眾所提建議,加上同一時間時常有數通電話一起湧入客服,客服人員須接聽電話又同步完整作電話記錄可能造成觀眾誤以為掛電話等情形;實則,客服人員都是專業又素質優良的同仁,絕對不會掛斷觀眾電話,再次感謝陳情民眾的反應及意見,日後將更虛心審視所有客服處理之機制,俾利達到本公司的核心目標「服務觀眾」及「最用心的客服」。
三、 相應函達如上,如有造成不便或誤解,敬請 貴會轉知並明鑒,祈請海涵見諒。
106/9/27 9/26地獄吸金術(求道才免下地獄)報導不實,斷章取意,那是我們公司的SOP流程,你們知道進公司就不能側錄嗎?竟然用偷拍,光憑這一點我們就可以提告!你們應該出來道歉! 已轉請新聞部參考。
106/9/29 9/28檢舉魔人!一個月檢舉百通新聞,反應因為我們側錄他,害他被警察找上門。 要求把畫面刪掉、回應他新聞如何處置。 已轉請新聞部參考。

【中天聲明】周玉蔻涉及嚴重毁謗及公然侮辱 中天提告求償8千萬元

周玉蔻涉及嚴重毁謗及公然侮辱 中天提告求償8千萬元

就周玉蔻女士近日陸續於電視節目及臉書等平台對於本集團、本公司及所屬同仁毫無依據之惡意攻詰及誣蔑,已涉及公然侮辱、譭謗及名譽權侵害等不法行為,而嚴重損害集團本公司及所屬同仁之名譽及相關法益,本公司對於周女士前揭不當行徑,謹此鄭重聲明將求償新台幣八千萬元之賠償,並將保留民刑事相關法律追訴之權利而絕不寬貸。

中天綜合台《這些年那些事》金鐘劇場 好戲再現!

中天綜合台《這些年那些事》好戲再現 準時鎖定!

《GoGo海南食在有夠讚》EP2

《GoGo海南食在有夠讚》EP1

《畢旅去哪兒》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年 第四次倫理委員會 會議記錄

時  間:民國106年 9月5日(星期二) 上午 10 時10分 整
地  點:中天電視台 四樓 大會議室
出席委員:蔡委員念中 、湯委員允一(請假)、賴委員芳玉、林委員照程、
杜委員聖聰、馬委員詠睿、邱委員佳瑜(請假)、黃委員彥怡(請假)。
列    席:法務經理 蔡玟瑛、新聞部編審 薄征宇

主  席:陳主任委員 光毅
紀  錄:田炎欣
一、宣布開會: 已達開會人數,會議開始。

二、主席致詞:(略)

三、報告事項:

四、討論事項:

(一) 案由: 律師來函,阿邦師賣假貨。
說明: 1.    中天於106年7月4日報導「阿邦師賣假 女花28萬買到高仿包」
2.    來函指稱相關影音、文字新聞均為子虛烏有之指控,中天未盡查證義務,影響其商譽。(如附件)
3.    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這則新聞,因為沒有找到當事人做平衡報導,當事人在自認權益受損下,要求新聞下架。
賴委員:這則新聞中,受害者提出三個部分的指控,包括當事人賣假包A貨款、外行人充當鑑定師、開出假的原廠證明,但是,新聞在平衡與查證的方面,不夠明確。
林委員:這支新聞畫面,使用了很多資料畫面,但是沒有標示日期,甚至沒有標明是資料畫面,警方搜索扣押和記者會的場景,容易讓人誤會這是最新的破案畫面。
新聞部:這則新聞使用了很多資料畫面,但是在第一版本出現時有部分說明未完成,修正版完成後,沒有通知新媒體捉更新版上傳,造成網路上的版本不夠明確。
杜委員:我提兩個觀點。
1.記者在寫作時,寫的太滿,內容包羅太廣,以致容易出現查證不足的破綻,這一部分應該要加強要求。
2.以FACEBOOK貼文為例,當發現錯誤時,可以重新編輯並且同步更新,新聞部和新媒,應該有這樣的機器同步設計,才不會出現更新版本卻沒有上傳到網路的情況。
蔡委員:這很明顯是查證與平衡的問題,從新聞專業與倫理的角度來看,任何投訴爆料,都應該找到另一方的當事人做平衡報導。
杜委員:平衡報導的動作,是對記者的保障,一定要落實。
蔡玟瑛:這個案子,律師來函要求下架。
陳主委:是否涉及仿冒,或者原廠有沒有提出著作權的訴訟,這一部分,由司法單位去審理,但是,這則新聞顯非最新的警方破案新聞,我們在新聞報導上,如果因為沒有善盡平衡與報導,應該要尊重當事人。
陳主委:這個案子,我們做成丝點小結論。
1.    從新聞專業倫理的角度,新聞先移除。
2.    任何新聞,務必善盡查證與平衡報導的專業。
3.    使用資料畫面,務必註明日期,以免觀眾混淆。
4.    電視新聞與新媒體要保持良好聯繫,任何更新,都必須通知更新上傳。

(二) 案由: 律師來函,「愛情騙子!謊稱高富帥跨海詐陸年輕女子」新聞涉犯誹謗及肖像權侵害。
說明:

1.標題使當事人遭誤認為詐騙集團成員,名譽受極大損害。
來函要求於5日內向前揭法律事務所洽談賠償和解事宜。
2.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陳主委:從剛才的新聞影帶中,沒有仔細看的話,根本看不出來爭議點,但是,當事人覺得照片被冒用,已經是受害人,新聞引用時沒有清楚標示,所以認為權益受損。請各位委員提出看法。
新聞部:這則新聞在產製時,沒有找到當事人,也沒有馬賽克,律師函來函表示,當事人認為對社會大眾造成混肴。
杜委員:整篇新聞在文字敘述上是沒有問題的,解釋說明了這種利用高富帥照片,詐騙對岸女子,但是,對畫面的處理,可能要提醒一下攝影記者,不僅放大的照片要馬賽克,網頁上的照片,也要馬賽克,才能保護被盜用照片者。
賴委員:當事人律師來函,提出誹謗與肖像權的主張,有幾個角度可以研究一下。
1.從個資法來看,當事人的照片是從公開的網頁截取的,已屬公開的資料,不在保護範圍。
2.從著作權法來看,新聞的使用,屬於合理使用。
3.從刑法誹謗來,這則報導在探討兩岸感情詐騙問題,對新聞當事人沒有誹謗惡意。
4.從個人肖像的人格權來說,當事人是不是因為這樣而有受損,須有損害的舉證,而中天新聞也並沒有因此這則新聞而有利益可言。
5.但是,我們不從法律的爭議來看待這個新聞,必須回到新聞專業自律、新聞倫理的角度,檢討論我們在處理這則新聞時,有沒有違反新聞倫理。
蔡委員:從倫理的角度檢視,在沒有找到被冒用照片的當事人時,在引用照片時應該加以保護,或者標示出該照片是被盜用者,這樣才能避免引起觀眾誤會。
賴委員:整則新聞的所有照片都加了馬賽克,卻漏掉網頁上這一張,有可能是攝影同仁疏忽所致。
杜委員:如果這則新聞有爭議,建議先下架。
蔡玟瑛:我補充說明一下,日前我們舉辦教育訓練課,邀請律師演講,他舉出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634號判決,新聞報導的價值,會隨時間經過而遞減,當事人隱私亦應獲得彼消此長的保障。而衛星公會也曾經對有爭議案件的處理方式做過討論,基於新聞價值的遞減,對有爭議的案件,就先下架,目前包括東森、三立都這樣處理。
馬委員:如果確認新聞的查證或產製不完備,或者害到無辜者,應該立刻下架,如果新聞當事人本身就是前科累累,在新聞專業倫理的處理上也沒有問題,當事人卻只以提告做為手段要求新聞下架,當然可以不用理會。
陳主委:從新聞自律的觀點,如果在查證上不完整,當新聞造成無辜者受到權益傷害,我們還是應該先把新聞從電視和網路上移除。
馬委員:今天這兩個案子,都是新聞產製過程中,在查證、平衡與客觀報導的新聞專業倫理上出現的瑕疵,法務應該舉辦教育訓練,讓現有尤其是新進同仁,多注意。
陳主委:本案我們做成幾個小結論:
1.從新聞專業與倫理自律的角度,新聞先下架。
2.請法務安排教育訓練。

 

四、臨時動議:無
五、散會:

民國106年 9月5日(星期二) 上午 11 時30分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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