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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電視】107年1月客服暨申訴案明細表

日期內文回應

申訴時間 案由 處理說明
2018/1/2 新聞報導真實性有出入
1.距離卓也小屋營業場所有600-700公尺距離 ,非新聞上所說100公尺距離。
2.易誤導消費者以為是本館餐廳民宿是山上的倉庫電線走火嚴重影響本餐廳作業,煩請僅速改正。
已轉新聞部參考。
2018/1/5 周小姐來電反映20180105中天新聞洗頭秀皮包「我沒錢」霸王客轉身開溜新聞,他是有預付卡,會急著走是因為他們一直推銷直銷商品,你們都沒確認就報導,要求新聞下架否則提告,並請立即回電。 已轉新聞部參考。
2018/1/12 觀眾林小姐來電反映 ”20180111中天新聞 點火腿蛋變「火腿蛋吐司」 婦疑怒摔愛心餐” 新聞,記者未向他求證便報導不實新聞,要求回電說明。 已轉新聞部參考。
2018/1/13 2017/12/2新聞影片標題為:20171202中天新聞驚!校內遭強壓摀嘴女大生疑被電擊,希望這篇記者製作的新聞,撤銷其中出現在影片時間0:47引用的網路截圖,或是改用其他方式呈現。對於貴記者未經告知引用的情況下感到不適,若當時貴社記者真的想使用這個媒材,願意事先窮盡其他方式與我或發帖者聯繫,再進行操作,我想也不至於讓人如此反感。我想既然您方沒有考慮到這一點,實施這種先斬後奏的行為,那麼也應該承擔可能被當事人看到並要求撤下的責任。貴記者的作法確實已經引起我的不適。在此我提出下列幾點訴求:從網路上撤銷該則即時新聞的連結如果不撤銷,可以改用其他方式呈現該則素材(例如製作像是Line對話的方式,換一種口氣敘述,而非直接引用希望貴記者能給予我回應、道歉,或是將採取的處理方式,這篇投訴目的在於個人自身權益的維護,並且同時也希望貴記者能夠注意到這種作法確實可能引起他人不適,在處理媒材上有其他應注意的倫理,請善盡媒體人責任。 已轉新聞部參考。
2018/1/15 20180115 中天新聞-毛巾勒緊控虐嬰新聞,我是托嬰這方,我們並無虐嬰,他身上無傷,我們並已提供影帶給警方!如真虐嬰他可以去報警,為何不敢報警,因為怕誣告,此則報導影響到老師士氣,不知中天如何處理此事。 已轉新聞部參考。
2018/1/17 1/17屁孩租千萬法拉利載妹 不熟性能撞兩客運車頭毀GG了新聞,車主親友楊先生來電要求,應將車主及其親友畫面打上馬賽克及要求新聞下架。 已轉新聞部參考。
2018/1/17 戒菸協會王秘書長再次來電反映:你們只採訪反對電子菸,並無採訪支持電子菸,沒有平衡報導,中天新聞youtube 尚未下架! 已轉新聞部參考。
2018/1/22 20180122中天新聞「拒借手機」點燃怒火,乘客、醉漢車廂爆鬥毆 新聞,沒經過查證,只聽爆料者前半段 ,沒有全部播報, 有欠公平性!希望不要再報此新聞 ,避免發生後面更多嚴重的問題! 已轉新聞部參考。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年 第六次倫理委員會 會議記錄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年 第六次倫理委員會 會議記錄

時  間:民國107年1月24日(星期三) 上午 10 時00分 整

地  點:中天電視台 四樓大會議室

出席委員:蔡委員念中、林委員照程、湯委員允一、邱委員佳瑜、

黃委員彥怡。賴委員芳玉(請假)、杜委員聖聰(請假)

列    席:法務經理 蔡玟瑛、新聞部編審 薄征宇

主  席:陳主任委員 光毅          紀  錄:田炎欣

一、宣布開會: 。

二、主席致詞: (略)

三、報告事項: 總經理請辭,該當然委員之缺額,待新任總經理到職後遞補。

四、討論事項:

(一) 案由: 修訂中天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三條部分條文內容。
說明: 1.   NCC要求,倫理委員人數中,外部委員需占二分之一,主任委員需由外部委員擔任,明列於組織章程中。

2.   組織章程修訂對照表,如附件。

討論與說明: 陳主委:依目前的現況,我們的倫理委員會,全部都符合要求,只將文字明列於組織章程中,請各位委員發表看法。

湯委員:目前的外部委員和內部委員的人數比例是2比1,加以文

字化,並沒有任何影響。

蔡委員:主任委員,從以前到現在,也都是由外部委員擔任,修改後就可以更有所依據,同意修改。

林委員:外部委員人數比例,文字明列於組織章程中,可以讓比

例更具體化,也更突顯外部委員與內部委員2:1的現況,

遠高於NCC的要求,我同意修改。

邱委員:修改部分條文後,可以符合NCC的要求,更有利於申辦

各種業務,同意修改。

陳主委:1.各位委員的發言,大多同意修改,我們就鼓掌通過。
2.修訂後的中天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三條條文如下: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四至八人;委員之人

選,除本公司總經理、新聞部最高主管為委員之當然人選外,其餘之委員人選則宜聘請新聞、節目、廣告及其他專業領域之社會公益人士、公民團體及學者專家擔任,外部委員之人數比例,須占全部委員之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遴選方式及聘任名單等(包含服務單位及職稱、專長或經歷等),由本委員會之委員推荐,本公司遴聘。

 

本委員會之委員,任期為二年,且得連任;主任委員由各委員互推產出,須由外部委員擔任;委員於任期屆滿前有自行辭任或因故解職、無法擔任委員之情事發生時,應由本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開會決議重新遴選之,新遴選之人選應符合本章程之規定。

 

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任期二年,由本委員會指派,負責本委員會之事務性事宜。執行秘書若有因故無法出席或出缺之情形,則由本委員會另行指派暫代人員或選任新任人選。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 民國107年 1月24日(星期三) 上午 10時 40分 整

 

【中天電視】106年12月客服暨申訴案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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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時間 案由 處理說明
2017/12/2 我是國立中正大學法律所碩士班的學生,也是昨日在社交網站噗浪發布了學生遭到攻擊的提醒事項的噗主。我並未授權貴電視台進行報導,將來也不會授權予貴電視台或任何其他媒體進行報導,且內文有我與朋友私人的對話,貴電視台已侵犯我與朋友的隱私權。請立刻撤下新聞,否則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謝謝您的合作。 已轉新聞部參考。
2017/12/5 桃園機場公共事務處王先生來電,反應有一位陶先生投訴昨天1550桃園機場第二航廈入境大廳,中天電視攝影機拍攝燈太亮照到他,影響他的視線,要求中天電視跟他道歉。 已轉新聞部參考。
2017/12/5 20171205中天新聞「算命館PO作法影片女客控侵犯隱私」算命館王先生來電稱新聞報導不實要求立刻下架否則提告。 已轉新聞部參考。
2017/12/5 貴公司的新聞 ,涉嫌利用我們約會診療室製作之片頭,不但未註明出處,還拿著我們的片頭去採訪其他同業並且推廣它們的服務。 除了商業上此乃非常不道德之行為,也完全觸犯了我方著作權。該片頭之圖片、配樂為我方合法購買之圖庫音樂庫素材,並且由我方編輯合成製作,我方擁有完全之版權。另外使用我們的影片只是為了襯托你們的報導,並非必要元素,完全不符合法律上新聞報導必要合理引用的要件。請在7天內回覆,並且刪除所有使用到我們著作權的報導與影片。不然我們就會提出告訴,並且和其他主流媒體投訴爆料這樣的行為,請貴公司立即移除侵權內容,以免訟累。 已轉新聞部參考。
2017/12/6 林小姐來電反應,20171204中天新聞「 又來了! 婦扛零錢布袋繳房貸 銀行拒收挨告」報導不實,下標硬幣魔人、錢丟了就走,都屬不實且過份,沒查證就報導,其實大眾銀行那邊有很多問題,之前行員竄改貸款資料……,可提供證據給你們! 已轉新聞部參考。
2017/12/8 20171209中天新聞「拾荒幫」東區出沒!富商遭「撿走」200萬,只不過是撿到東西而已被貴公司說拾荒幫、街友?!我靠自己的體力賺一些微薄的錢,不過是單純的案件,有需要這樣大肆報導嗎?  已轉請新聞部參考。
2017/12/13 有關各警政單位、各新聞媒體對於「貓眼(360度強化玻璃反光標記)」之錯誤見解,傷害敝公司之權益,敬請 明查惠復。 已轉新聞部參考。
2017/12/14 20171212中天新聞「鳥事」起糾紛!被說賣病鸚鵡 男動手打人,賣鳥業者說新聞播出指他動手打人,是對方先動手他只是防衛,對方的行車紀錄器沒有完全提供播出,只提供一半,希望貴公司平衡報導。 已轉新聞部參考。
2017/12/18 黃小姐來電反映 107年7月7號**新加坡富商被台女詐騙**記者報導不實,法院判不起訴,認為記者毀謗,要提出告訴。 已轉新聞部參考。
2017/12/26 今日看到以下這則新聞 ”王心凌姪無照騎車闖禍  4年姊弟戀夢碎”,與其他家新聞台報導有些出入,故寄此信,望立即更正。以下是報導有嫌疑之處:他家新聞畫面中,死者親爺爺說:她(死者)未來想從事美容業,並非貴新聞播報之死者好友說的美髮業,請多加求證,自撞原因為何?根據龍姓少年說:草叢中有動物衝出,並非一定是貓,此新聞標題牽扯不相干之人,模糊新聞焦點,意義何在?請改善。以上三點,望你們盡快更正,謝謝。 敬啟者,您好:
您的來信,中天已經收到。
有關台端來信所指20171216「王心凌姪無照騎車闖禍 4年姊弟戀夢碎」報導,實則是跟進前一則新聞「惡劣!關西1死1傷車禍 肇事者7度酒駕」之後續報導,合先敘明。
查,該系爭報導是因有多家友台亦已陸續報導,受訪者表示死者是「讀美容的」或是「想要從事美髮這類方向走」,二者陳述或提問的議題方向不同,但具有相當之一定關聯。
又查,新聞中出現發生事端之訪問內容(問:原本要閃一隻貓嗎?答:對,因為草叢裡面有動物跑出來),亦是獲得當事者於該事件事發情狀之相關具體回應。
綜上,系爭報導新聞主軸為少年情侶,並佐證其友人等說法(請參閱附件),由此可知系爭新聞報導業經事實查證,應無違誤之處,尚祈台端予以明鑒。中天新聞提供最迅速、最真實的優質新聞,以服務閱聽大眾,再次感謝您的來信。中天新聞敬啟。
2017/12/29 陳先生來電反應,20171229 景美夜市賓士車違停新聞 ,貴公司翻拍爆料公社,未求證,內容與事實不符! 已轉新聞部參考。
2017/12/30 您好:小明星大跟班撥出日期已超過期限,影片可查證
,那些記者沒求證,節目上爆料TVBS新聞台,小燕有約12/28撥出時間23:00~24:00談話內容提到我就要去告人家?不要再亂說話某某某會告你?這些看網路上文字未經查證或求證,隔空喊話告人?
敬啟者,您好: 首先,感謝您的來信及意見。 對於您的申訴,中天電視已收到並亦已就該集節目內容作修改後重新上架。 未來,將會更加嚴格把關節目內容,避免困擾或誤會,再次感謝您的指正。                                                                            中天電視將繼續提供高效娛樂、時髦都會、話題性滿載及引領潮流的綜合節目,以服務閱聽大眾。 中天電視 敬啟

【中天電視】106年10月客服暨申訴案明細表

申訴時間 案由 處理說明
2017/10/1 你們新聞字幕經常出錯字,10/1日晚間報導遺體修補師,明明就是台南地震百人死亡,標題就是寫高雄地震百人死,看你們的新聞出現太多太多的文字錯誤,缺乏審慎嚴謹的製作水準,請改善,否則真想換台看新聞了。 敬啟者,您好:
您的來信,中天已經收到。有關台端所詢遺體修補師報導,為中天新聞於9/23首播之「台灣大搜索」專題報導。 該則報導源自105年2月6日發生大地震後,陳姓遺體修補師於地震後為罹難者修補遺體之經過,以作為通篇專題「『高雄強震』遺體修復師 驚揭罹難者投胎當女兒?」之源起。 其中,側標題「高雄地震百人亡 徹夜縫114具遺體」,係依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之「0206地震災情彙整與實地調查報告」及中央氣象局105年2月6日地震報告第105006號資料顯示,該地震震央位於「高雄美濃」,而於台南造成最多傷亡人數,觀眾可能看到字幕出現重災區在台南,誤以為是台南地震,實則該報導應無違誤之處,尚祈台端予以明鑒。中天新聞提供最迅速、最真實的優質新聞,以服務閱聽大眾,再次感謝您的來信。 中天新聞敬啟
2017/10/11  謹代李OO先生致函貴公司,詳如附檔,請查照。請貴公司立即停止對李OO先生之不實報導,否則不排除直接訴究相關人員之法律責任。(仁愛路OLA酒吧之畫面,,以禿鷹高官群聚高級會所,齊聚艷窟,為標題將本所當事人予以醜化,惟其內容係將不同時間點所拍攝,且與本所當事人無關之照片予以拼湊影射。)  主旨:有關貴所來函陳稱有關李OO先生相關新聞報導(下稱系爭報導)一事,復如說明,惠請查照。
說明:
一、 敬復貴所台北古亭存證號碼001061號函。
二、 查,本公司於106年10月11日有關吳OO先生出入OLA酒吧案新聞報導,並非拼湊杜撰,且為查證系爭報導真實性,本公司更向大樓管理人員以及亦有出入該酒吧之民進黨立委許OO求證,其並於系爭報報導中說明:「…就很單純的聊天啦……女生其實她們可能會幫忙到酒,她們也不是重點啦」等語。
三、 再者,系爭報導並無「禿鷹高官群聚高級會所」、「齊聚艷窟」或「齊聚商議各方大事」等語,僅客觀陳述出入該酒吧之人物姓名,亦未強調李OO先生是否有與吳OO先生、王OO先生、林OO先生、許OO先生談論或商議各方大事,此部分應屬誤解。
四、 又本公司之報導僅有客觀陳述李OO先生有出入該酒吧之相關事實,此亦有相關照片足佐,本公司亦已向實際出入該酒吧之人求證使其得為說明,顯見本公司已善盡新聞媒體之合理查證義務,附此敘明。
四、綜上,相應函達,不勝感禱。
2017/10/17  貴電視台在10月17日播出一則社會新聞,標題為「屏東高中再爆醜聞!」此則新聞內容並非本校人員所為,不正確的標題已經對本校校譽和形象造成嚴重的傷害和扭曲。對此,本校鄭重向貴電視台提出嚴正的抗議,請提出更正啟事和道歉,以正視聽。 王秘書,您好:
您的來信,中天已經收到。有關台端所指述標題「屏東高中再爆醜聞!」報導,查,為中時電子報,已立即通報轉中時電子報處理;非本公司中天新聞20171017「這款老師! 女學生坐大腿、嘴對嘴餵食」報導,合先敘明。
然為求審慎,中天新聞部同步再檢視,前揭報導記者口述係稱「屏東一所高中…」等語,非謂「屏東高中…」,應是無任何違誤之處。至於,中時電子報部分,據悉,業已即時性同步做了更正處理。
特此說明,如有造成不便或誤解之處,祈請見諒。中天新聞提供最迅速、最真實的優質新聞,以服務閱聽大眾,再次感謝您的來信。
中天新聞敬啟
2017/10/25  大政治大爆卦-請向導播、製作單位、主持人反應:帥將軍不能說空軍是””一桿兩舵””現在的科技軍總不能有大陸軍的觀念,現在的科技軍總是以空軍為主, 大陸軍該改,要求公開道歉並修正,並將持續向中天反應。  已轉請新聞部參考。
2017/10/30  「20171030中天新聞-才PO影片悼車友 騎士學不乖失控撞警」報導畫面內容中1:26~1:30秒處包含我及友人,並未接受採訪也並未告知新聞內容,深感肖像權遭侵犯,請立即下架。還有貴電視台在拍攝期間,警察在場,就乖乖拍攝,交警一走就走到馬路中央拍攝的行為實在應該檢討,此路段有錄影監視器請貴電視台加強拍攝人員訓練!  敬啟者,您好:
您的來信,中天已經收到。
有關來信陳稱「20171030中天新聞 才PO影片悼車友 騎士學不乖失控撞警」(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gyxEkYyAlE&feature=youtu.be ) 1:26~1:30處,於未告知新聞內容之情況下予以拍攝,侵害肖像權等語。經查,該則報導係探討北宜公路1到9月車禍逾500件,攸關公眾利益,且經檢視該畫面,亦未露出該二人之正面或側面容貌,觀眾亦無從辨識究為何人,並無肖像權侵害之情事,以上祈請台端再予查明。
另為清楚拍攝回複式導桿上擦撞痕跡,以突顯交通事故嚴重性,攝影人員涉險進入槽化線區域拍攝,本公司亦將深刻檢討改進,並加強訓練。
中天新聞提供最迅速、最真實的優質新聞,以服務閱聽大眾,再次感謝您的來信。
中天新聞敬啟

【中天電視】106年11月客服暨申訴案明細表

申訴時間 案由 處理說明
2017/11/8 昨天看到大政治大爆卦節目在講兩億鑽石被竊,提到嫌犯時,男主持人兩度以「黑黑的、髒髒的」來形容,疑似是南亞人。男主持人的用詞極帶歧視意味,可說嫌犯膚色黝黑,但怎麼能說人髒髒的?即使他做了壞事。 請問印度國父甘地是否也髒髒的?美國前總統歐巴馬和他的夫人是否也髒髒的?我們家中的外傭是否也髒髒的?請貴節目務必提醒該男主持人,主持人具有媒體的影響力,有直接教化觀眾的功能,更應注意自己的用詞與態度,而且主持人的言行直接反應他自己的水準,也代表貴節目的水準。期望台灣的媒體可以盡快提升進步。 已轉請新聞部參考。
2017/11/9 上字卡不用先校對嗎?2535兆美元真的是創紀錄……..  已轉請新聞部處理。
 2017/11/14  中天新聞未經查證已造成本人困擾 ,「(影)她偷拍鮮肉警卻被誤認『故意檢舉』遭痛罵  發文討拍網全歪樓:跪求帥警正面照」。  已轉請新聞部處理。
 2017/11/15  請將新聞頁撤除,未經查證的報導是公然霸凌,執筆殺人。  已轉請新聞部處理。
 2017/11/16  快點TV播**僑生全班帶去超商領錢 **裡面引用了學校的微電影畫面,畫面裡面有我,這樣讓大家誤會是我帶他們翹課出去,造成我的困擾,並且我已經離開學校了。  已轉請新聞部處理。
 2017/11/17  【直播新聞】變成【直播廣告】。  已轉請新聞部處理。
 2017/11/24  吳小姐來電反映11/23必POTV 「【影】嚇!房客欠租不搬家 房東不爽撂人狂砍17刀險命」新聞,沒經過她本人同意播放,要求下架或修改內容,否則提告。  已轉請新聞部處理。
 2017/11/29  20171030中天新聞「租車公司關店拒退押金」,澳門觀眾(陳先生)來電反應新聞內容:影片中路人被影涉為員工(要求上馬賽克)。  已轉請新聞部處理。
 2017/11/29  當事人郭小姐來電,2017/2/5中天新聞「只因水沒關好 狠女砸賣菜嬤」,之前11/7已答應下架卻沒下架。再次要求立刻下架。  已轉請新聞部處理。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年 第五次倫理委員會 會議記錄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年 第五次倫理委員會 會議記錄
時間:民國106年 11月1日(星期三) 上午 10 時00分 整
地點:中天電視台 四樓大會議室
出席委員:蔡委員念中 、湯委員允一、賴委員芳玉、林委員照程、馬委員詠睿、邱委員佳瑜、黃委員彥怡。(杜委員聖聰請假)
列席:節目部總監 朱緻恩 、法務經理 蔡玟瑛、新聞部編審 薄征宇
主席:陳主任委員 光毅
紀錄:田炎欣
一、宣布開會: 已達開會人數,會議開始。
二、主席致詞: (略)
三、報告事項:
四、討論事項:
(一)
案由:
揭露兒少個資,被罰三萬元。
說明:
收悉台東縣政府來函,指涉106.8.4中天快點TV-:「阿娟快起來…」台東1歲女兒被兄姊獨留車內「悶到熱衰竭」身亡父崩潰哭喊喚不回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權法),揭露兒童姓氏、出生年月日、親屬姓名和其關係、居住地與學前班等資訊來函,經提出陳述意見後,遭核罰最低罰款新台幣三萬元。
請新媒體事業處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媒處: 這則新聞,電視新聞報導本身並沒有揭露兒童姓氏和出生年月日等相關資訊,是新媒體的新進同仁,在PO新媒體平台的文稿時,自己添加進去的。而該負責審核文稿的主編,沒有仔細審核,該新進同仁已離職,文稿的編審,也受到行政處分了。
賴芳玉: 我先說一個相關的訊息。
台大校園潑酸事件震驚社會,案發後衛福部保護司及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未遵循社會工作倫理,在第一時間向媒體揭露傷者身分,引起整個社會關注,所以,最近衛福部和相相關的縣市社會局,針對揭露個案處理模式做研議,針對媒體的報導和事件,特別是與兒少、性侵、家暴等具有爭議性的個案議題,要訂出處理準則,而且將新媒體這一部分,列為整體性討論,而這,也就是說,新媒體的報導內容,會備受關切。
馬委員: 這一則新聞雖然具有新聞張力,但是,在揭露兒少個資時,也應該要符合規定,對於未落實審核文稿的主編,應該給予行政處分。
蔡委員: 1.網路新媒體的文稿和影像,在網路上存放沒有天數的限制,必須隨時核,一發現錯誤立即修正。
2.另外,不論是電視新聞部或新媒體部門,新進同仁多,相關的教育訓練,要一直持續維持。尤其現在,許多攝錄影機的畫面,被變成新聞題材,很多新聞素材來自網路,要如何讓同仁知道有所取捨,要強化用繪圖、素描取代不妥的畫面或者資訊。
陳主委 :1.內部的教育訓練真的很重要,要持續。
        2.參考國外媒體的作法,發生槍殺案,電視畫面的鏡頭就定卡到底,只由記者口述說明相關內容。這樣的作法雖然不符合我們的媒體呈現方式,但是也提供我們一個思考的機會。
湯委員: 美國電子新聞媒體堅守傳統價值,但是,趨勢擋不住網路的發展趨勢,所以,這於網路新聞,我們要更謹慎善用,這才是重要議題,要保持新聞專業及中天良好名聲。
邱委員: 新媒體,要有更嚴謹的作法,在整合各個新媒體部門後,從題材的審核過濾,到新聞呈現的安全機制,要採取一條鞭的嚴審作法,也要在教育訓練上更落實執行。
賴委員: 在新媒體部分,由於作業速度快、素材來源多元,機制上要讓人人是編審,才會更安全。
湯委員: 網路新聞講究速度快,但是,如果不是像斬首行動這種大新聞必須要搶快,網路新聞可以多加斟酌後再出手。
黃委員: 網路媒體也會有許多競頻,大家在推播速度上有競爭,而這連帶會影響點閱率流量。
邱委員: 這則新聞在當天是各電視台的頭條,在網路新媒體平台,推播的快慢,的確也會造成流量的差別。
陳主委: 我再舉個華盛頓日報為例,它們最初把長篇新聞做成電子報TV新聞,但是點閱差,改成短視頻後,點閱率就相當高。這也就是說,在新媒體的新聞呈現上,要注意兩個改進的方向,一個是速度要快,另一個是新聞的故事性要強。而這兩個部分,都必須要從人員的教育訓練做起。
賴委員: 在最近幾個像台大事件、林奕含事件後,網路新媒體會被列為關注的焦點,大家在新聞報導的公益性上,要更用心取捨。
陳主委: 關於這個議題,我們做成幾個結論。
要更嚴格落實新聞的編審,對於這次的疏忽,雖然已做了行政處分,但仍應提醒新聞同仁,加強編審。
面對新媒體的趨勢,應加強教育訓練,對於法令的所有相關規定,尤其是不得揭露個人相關訊息的規定,更要讓所有同仁清楚並確實遵守。
(二)
案由:
舊新聞,案情翻轉,請求下架。
說明:
部分舊新聞,因為案情最後翻轉,舊新聞是否下架?
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每一條新聞在新聞發生當下,具有其新聞性,但是,有些案情發展到最後,可能與最初的報導內容有很大的差異,但是,就新聞的發展軌跡來看,仍具有它的新聞價值,不過,若當事人以「新聞內容與最後結果相違」而請求新聞下架,法令上沒有相關規定,但是,新聞倫理上有討論空間。
陳主委 :新聞事件的發展,會隨著時間而有不同的進展,這是常態,電視新聞雖然排播更換很快,但仍有可能上傳到網路或者其他平台,這一部分,請各位委員表達看法。
湯委員 :我首先提出我的看法。
1.媒體的力量是非常強大的,即使有人不小心入鏡了或者出現在新聞畫面中,都會出面主張維護自己的權益。新聞當事人的維權想法,我們必須尊重,因為打擊一個人的名譽非常容易,但是,恢復卻是很難。
2.如果新聞已經過了很久,但是案情發展結果和當初不一樣,我認為可以下架。
3.不過,如果原新聞的內容不錯,而且具有新聞價值,可以將該新聞發展的過程做成新聞專題,以議題式的方法探討。
陳主委 :法律上,沒有強制下架的規定,但是,做法上可以斟酌我也舉一個例子說明。
line,它的video 大約都放兩星期,時間到就往後台儲存,它並沒有殺掉檔案,但是,是經過編列儲存而不是顯現在常態頁面上,所以,對任何新聞當事人,不會造成太大的困擾。
馬委員 :台灣的司法審判比較特別,定罪率不高,很多剛開始被關切的案件,審理到後來都沒有符合社會的期待,有的甚至都被判無罪,因此,對於類似的爭議新聞發展,如果真的案情大迴轉,與新聞最初的報導有違,我認為,下架是保護自己,也是維護當事人權益。
賴委員 :回到新聞倫理的角度,其實也就是我們先前討論過的「無罪推定原則」,如果當事人最後的司法判決和最初的新聞發展不一樣,就應該提供給當事人相對的權益維護。但是,如果該新聞具有新聞價值,就由新聞專業單位去做判斷該如何取捨處理,兼具維權和新聞保留。
新聞部 :可以利用側標或者最後一估標題,說明最新的司法審判結果,然後重新上傳平台。
陳主委 :關於本案,我們做個小結論。
從無罪推定原則,應該尊重新聞當事人的權益,提供必要的更新說明。
新聞雖有不同進展,但是站在新聞公益性與新聞價值的判斷上,請新聞事業單位依新聞專業做取捨。兼顧當事人權益與新聞價值保留。
(三)
案由:
紅十字會標章案。
說明:
台灣紅十字會於平面雜誌及電視廣告中,發現中天新節目中使用紅色十字造型圖樣,認為違反日內瓦公約,要求修改。
2.請節目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朱總監: 關於本案,節目部提出幾點說明
1.中天節目部在第一次碰面即主動釋出善意, 允諾自節目第六集開始全面修改,因第一集至第五集已錄製完成,修改耗費成本及時間,無法照辦
2.紅十字會對於前五集無法修改無法接受,不斷來函來電。
3.中天法務已請教律師意見,認為中天暨無違反”日內瓦公約”, 亦無觸犯”商標法”, 無違法之虞。
4.10/30已播出第五集,之後紅十字不會再出現於節目之中。
陳主委:請問各位委員對這個議題,有何看法?
湯委員 :基本上,這個紅十字模型的比例,根本與國際紅十字專用的標誌不同,任何一個特定標幟都有它一定的規格,不論是紅框粗細、顏色亮度和彩度,除非節目中真的用的十字和他們一模一樣,不然,可以不用理會。
賴委員 :首先,我們要確定,節目中所用的圖案,和紅十字註冊的不一樣。
朱總監 :查證過,並沒有完全一樣。
馬委員 :我提出幾個看法。
1.我國紅十字會並非日內瓦公約的締約國及成員國,因此未獲國際知名ICRC(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與IFRC(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承認為正式會員
2.紅十字,已經是一般具有醫療服務象徵意義的,而節目中所採用的,也與紅十字標章不一樣。

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已於去年廢止,回歸到社團法人,但是在內政部沒有完成修法前,它沒有權利主張標章。

湯委員 :經過溝通,中天也表達了善意,自第六集節目中開始不
再出現這個紅十字標章,應該是很明確的回應。
陳主委 :本案我們做幾個小結論:
1.從法律的觀點來看,節目中使用這個紅十字標章,並無違法之處。
2.中天也表達了明確的善意回應,自第六集開始節目中不再出現這個標章,如果該會再來函或來電,請給予說明與明確表達善意。
四、臨時動議:
陳主委 :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臨時動議?
湯委員 :我提出一個臨時動議,請大家指教。日前,友台排播了一條新
聞,一群高中生參加生日毒品轟趴,其中兩女大打出手並相互提告,後續新聞中,找到這兩位當事人,兩人大放厥辭,我個人認為,新聞媒體是社會公器,不能只提供平台卻沒有批判性。
    馬委員: 這個新聞,從新聞倫理的角度來看,違反新聞專業倫理,但是,若是從新聞的要件來看,它卻是符合新聞市場的。
    陳主委 :我可以理解也同意新聞倫理和商業電視台收視市場的爭執與衝突,但是,類似的新聞,不只是毒品轟趴這則,都是在滿足觀眾的窺視狂。
    湯委員 :這樣的新聞取向,完全沒有學術研究的角度可言。
    陳主委 :這是媒體圈的集體沈淪,但是在商業電視台和公共電視的不同觀點,就會有不同的取捨。
    馬委員 :在老三台時代,這樣的商業衝突,可以被接受檢視,作法上各自調整。
    湯委員 :我個人是認為,不能只提供平台給這些人發言權,更應該具有一些批判性,讓大家有是非判斷。
    賴委員 :應該利用這樣的新聞,提供一些閨蜜關係或者情感教育的解決方案,讓這種新聞衝突,變成一個利多的教育機會,告訴大家如何處理這樣的相處危機。從社會關懷的角度,利用新聞提供社會教育。
    馬委員 :嚴厲的批判,觀眾也是可以接受的,畢竟,新聞不是有聞必錄,而是必須具有一些省思的效果。
    賴委員 :每一則新聞,應該都要去探討,做出一些平衡的報導角度,不可以造成失衡而混亂了整個社會價值。
    陳主委 :這個臨時動議非常具有價值,也期待中天新聞在新聞的產製過程中,即使有商業新聞的考量,也要力保多元平衡的新聞角度,不要失衡而造成社會價值的混淆,對於違法行為,也應具有新聞的社會教育功能,提出一些深切的批判性。
五、散會: 民國106年 11月1日(星期二) 上午 11 時30分 整

周玉蔻涉及嚴重毁謗及公然侮辱 中天提告求償8千萬元

就周玉蔻女士近日陸續於電視節目及臉書等平台對於本集團、本公司及所屬同仁毫無依據之惡意攻詰及誣蔑,已涉及公然侮辱、譭謗及名譽權侵害等不法行為,而嚴重損害集團本公司及所屬同仁之名譽及相關法益,本公司對於周女士前揭不當行徑,謹此鄭重聲明將求償新台幣八千萬元之賠償,並將保留民刑事相關法律追訴之權利而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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