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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電視】108年11月客服暨申訴案明細表

申訴時間案由處理說明
1081030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節目
播出日期:108/10/30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中天檢討
申訴內容:小大只有網路有冠名不夠,小大缺少電視冠名和佈景置入,麻辣天后傳、來去Check in 、英語練習生也是,冠名都跑到非本國節目,本國節目的挹注太少了
申訴時間:108/10/30 13:29
預計完成時間:108/11/06
11/6回覆:冠名業務亦為本公司重視之項目,惟客戶選擇之贊助節目無法由本公司單方決定,若民眾有相關本國節目冠名贊助之需求或管道引薦,請隨時洽詢本公司業務人員,謝謝民眾的建議.
1081030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官網節目表
播出日期:108/10/30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官網節目表是舊分級
申訴內容:新分級參考
https://bit.ly/2Y7jqGN
申訴時間:108/10/30 14:24
預計完成時間:108/11/06
11/1回覆內容:謝謝您的建議
1081101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官網節目表
播出日期:108/10/30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官網節目表是舊分級
申訴內容:新分級參考https://bit.ly/2OE8k99
申訴時間:108/10/30 14:24
再申訴原因:無具體處理
再申訴內容:請改善
再次申訴時間:108/11/01 10:06
預計完成時間:108/11/08
前次回覆內容:謝謝您的建議
回覆內容  謝謝您的建議 
11/8回覆:謝謝您的建議
1081102
頻道類別:新聞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新聞台
節目(廣告)名稱:20191030中天新聞 韓秘訪雲林「鍛
播出日期:108/10/30
播出時段:00:00~00:00
內容類型:新聞報導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內容不實、不公
申訴主旨:疑似未經該公司授權,發佈並製造不實新聞
申訴內容:該新聞於YouTube播出,並疑似製造及散布假新聞,請貴單位明查。https://bit.ly/35TBQxC
申訴時間:108/11/02 12:36
預計完成時間:108/11/09
11/8回覆:
1. 中天新聞已於11/01,再度與「巧新科技公司」聯繫,確認網友之指控與事實不符。 2. 中天新聞於10/30報導「韓秘訪雲林鍛造輪圈王」新聞內容,皆依據採訪事實所做之真實報導,並無網友指稱”謊言”與”假新聞”之不實指控情事。 3. 所有採訪皆透過正常管道聯繫,並由巧新科技公司李姓經理協助安排。 4. 相關新聞影片取得皆經正常之採訪方式取得,並無偷拍之虞。 5. 新聞報導清楚說明”雲科廠協會表示是借場地”,並無網友所謂”誤導觀眾以為是員工大合照”情事 6. 本則新聞報導篇幅將近6成在於介紹「巧新科技公司」為台灣產業之光,讓觀眾認識優秀台灣企業。 7. 中天新聞基於媒體為民喉舌與監督職責,針對2020總統參選人韓國瑜先生之活動行程,進行相關報導,提供民眾知的權利,來善盡媒體職責。 中天新聞採訪報導皆遵守新聞專業倫理自律規範,本公司除嚴正駁斥網友不實指控,並請網友勿以訛傳訛,如有相關同業報導,亦請向本公司進行必要的訊息查證與平衡報導,對於所有不實內容之轉貼文章與論述,也請盡速移除。對於不實指控與報導,本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
 
 
1081111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2020高雄跨年
播出日期:108/11/11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2020高雄夢時代跨年
申訴內容:希望邀請魏如昀、飛、FIR樂團、林宥嘉、she 並且邀請更多都在大陸跨年的台灣歌手像徐佳瑩、楊丞琳、羅志祥、Alin、阿妹、蔡依林等級和在大陸跨年的台灣歌手通通邀請回台 也希望辦理置入贊助,佈景置入,舞台置入,還有希望在舞台方面多花經費、巧思,希望舞台華麗一點,當然卡司舞台都華麗打造史上舞台最華麗、卡司最強的跨年,舞台越華麗越好,打造最高規格舞台 另外希望此次跨年舞台設計花更多經費,邀請音樂總監阿火擔任這次跨年的音樂總監,舞台設計邀請三點水、free’s聯合設計、燈光團隊邀請葉穩郎,整體視覺希望邀請JL Design,打造金曲獎等級的舞台和晚會並適時舞台佈景置入希望在舞台方面多花經費、巧思,希望舞台華麗一點,當然卡司舞台都華麗打造史上舞台最華麗、卡司最強的跨年,舞台越華麗越好,打造最高規格舞台 吳克群、楊丞琳、潘瑋柏、A-Lin、徐佳瑩、庾澄慶、陳嘉樺、信、羅志祥、岑寧兒、尋人啟事 舞台設計必應創造或就是現場。列入2020高雄夢時代跨年
申訴時間:108/11/11 08:34
預計完成時間:108/11/18
11/13回覆:謝謝您的建議。
1081112
頻道類別:新聞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新聞台
節目(廣告)名稱:蔡放旅遊補助 葉匡時:盡量用但不要投她
播出日期:108/11/11
播出時段:20:00~20:10
內容類型:新聞報導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內容不實、不公
申訴主旨:報導內容與標題不符合
申訴內容:新聞標題為《蔡放旅遊補助利多 葉匡時:盡量用但不要投她》,但在報導中的影片並未看到葉匡時說:我們感謝蔡英文為選票發放利多,盡量用,但票不要投給他;也未聽見報導內容說的:台下笑成一片。
申訴時間:108/11/12 22:56
預計完成時間:108/11/19
11/19回覆:敬啟者 : 有關您來信提出「…報導中的影片並未看到葉匡時說:我們感謝蔡英文為選票發放利多,盡量用,但票不要投給他;也未聽見報導內容說的:台下笑成一片。」疑慮,謹回覆 如下: 1. 相關報導皆依據高雄市副市長葉匡時,11日出席高市政府觀光發言人發表會活動,致詞時(約3分50秒處)所說內容製播。 2. 葉副市長致詞影音檔案亦見於高雄市府發布給新聞媒體影片,影片中葉副市長清楚說出上述內容,以及現場出席人員的回應笑聲。 3. 中天新聞皆依據採訪所得事實製播,並以cg製作清楚呈現葉副市長談話焦點內容。 4. 葉匡時副市長相關發言報導,亦多見諸於各主要媒體露出,也請觀眾能多瀏覽相關資訊,就不致產生疑慮與誤解。 再次感謝您的來函,也期望您能繼續給予我們鼓勵與支持,因為有您,讓中天新聞成為台灣最貼近民心,和最優質的電視新聞台。 敬祝 順安 新聞部 敬上 
1081113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2020高雄跨年
播出日期  108/11/11
播出時段  00:00~23:50
內容類型  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2020高雄夢時代跨年
申訴內容:希望邀請魏如昀、飛、FIR樂團、林宥嘉、she 並且邀請更多都在大陸跨年的台灣歌手像徐佳瑩、楊丞琳、羅志祥、Alin、阿妹、蔡依林等級和在大陸跨年的台灣歌手通通邀請回台 也希望辦理置入贊助,佈景置入,舞台置入,還有希望在舞台方面多花經費、巧思,希望舞台華麗一點,當然卡司舞台都華麗打造史上舞台最華麗、卡司最強的跨年,舞台越華麗越好,打造最高規格舞台 另外希望此次跨年舞台設計花更多經費,邀請音樂總監阿火擔任這次跨年的音樂總監,舞台設計邀請三點水、free’s聯合設計、燈光團隊邀請葉穩郎,整體視覺希望邀請JL Design,打造金曲獎等級的舞台和晚會並適時舞台佈景置入希望在舞台方面多花經費、巧思,希望舞台華麗一點,當然卡司舞台都華麗打造史上舞台最華麗、卡司最強的跨年,舞台越華麗越好,打造最高規格舞台 吳克群、楊丞琳、潘瑋柏、A-Lin、徐佳瑩、庾澄慶、陳嘉樺、信、羅志祥、岑寧兒、尋人啟事 舞台設計必應創造或就是現場。列入2020高雄夢時代跨年
申訴時間:108/11/11 08:34
再申訴原因:回覆內容不夠清楚
再申訴內容:2020高雄夢時代跨年希望邀請蔡依林、潘瑋柏、吳克群、楊丞琳、SHE、徐佳瑩、吳青峰、羅志祥、阿妹、林宥嘉、FIR、詹雯婷、許莉潔、張若凡、李友廷、許維芳、五月天、alin、泰勒斯、郭采潔、庾澄慶、信、羅志祥、岑寧兒、尋人啟事、陳忻玥、魏如昀、小宇、李佳歡、孫盛希、張語噥、楊乃文、范曉萱、范瑋琪、吳卓源、蕭煌奇、許書豪、梁文音、陶喆,台中、桃園、台南、高雄夢時代跨年希望冠名
再次申訴時間:108/11/13 15:17
預計完成時間:108/11/20
前次回覆內容:謝謝您的建議。
11/20回覆:已轉達, 謝謝您的建議。
1081119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2020夢時代跨年
播出日期:108/11/19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邀請鄭心慈、張韶涵、李千那
申訴內容:同上
申訴時間:108/11/19 19:54
預計完成時間:108/11/26
11/26回覆:謝謝您的建議
1081121
頻道類別:新聞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新聞台
節目(廣告)名稱:中天晚間新聞
播出日期:108/11/18
播出時段:18:00~20:00
內容類型:新聞報導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馬賽克不完全
申訴內容:中天於18:59~19:01時播報的「16歲少年一刀斃命」中,在18:59:44~46時嫌犯進入車內前並無馬賽克,但往後的片段皆有,這短短幾秒已足以辨識其長相,可能違反偵查不公開與無罪推定原則。若是為公共性考量而揭露嫌犯長相,為何之後仍打馬賽克? 若為嫌犯隱私著想,又為何出現面容清晰的這2秒?
申訴時間:108/11/21 18:16
預計完成時間:108/11/28
https://bit.ly/2QFjc8j
回覆:謝謝您的來信。 中天新聞,製播時均依照相關法律規範。 您來信所提,經查,平頭眼鏡男子的身影,全程遮住嫌犯臉部,並無讓嫌犯露出臉部畫面, 上車前,嫌犯臉部畫面也經妥善遮掩。 新聞報導已善盡保護,並無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再次感謝您的支持與提醒。

中天電視聲明 2019-11-23

針對今日有媒體報導中共花錢資助台灣媒體,並點名包括中天在內的多家電視台,中天電視在此嚴正駁斥這種毫無根據的說詞,中天電視在台灣依法經營,接受主管機關的監督,絕未收受來路不明的金錢,歷年財報均接受會計師嚴格審核,絕無不法。對於此種無的放矢的言論,為維護中天電視的權益,將要求刊載此項言論的媒體即刻更正,另就該等不實之報導及轉載,本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之權利。

【中天電視】108年10月客服暨申訴案明細表

申訴時間案由處理說明
1081007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官網節目表
播出日期:108/09/30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至今未更換主管機關ncc公布電視分級標誌
申訴內容:官網節目表的部分
申訴時間:108/09/30 14:55
再申訴原因:回覆內容不夠清楚再申訴內容:但無使用最新的官網目前不是新的分級只有普級跟護級這是舊分級
再次申訴時間:108/10/07 15:43
預計完成時間:108/10/14
前次回覆內容:針對官網節目表級別一事, 都有依規定標示分級。 謝謝您。 

首先,謝謝您的意見。

不論是娛樂台或者綜合台,我們都有使用文字標示為(普)、(保)級。
對於級目分級,由於各家電視台的標示方式不一,有的只用文字標示,有的使用圖示,其目的都在於提醒觀眾,
對於您建議使用圖示標誌,我們會參考,謝謝您。
1081014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官網節目表
播出日期:108/10/14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非指涉特定類型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20190930T00002
申訴內容:我是說官網節目表
申訴時間:108/10/14 16:52
預計完成時間:108/10/21
謝謝你。 我們的官網節目表,都有利用文字標示級別。 至於是不是都使用「圖案的分級標示」,各家電視台都有不同的作法。 官網有放上標準圖示的有:台視、公視、八大、東森超視、TVBS、緯來等六家, 有標註但未放上圖示的有:中天、中視、華視、壹電視、年代much、衛視、高點、東風等八家, 完全沒有標註級別、沒有節目表的有:民視、三立、大愛等三家。 
1081021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官網節目表
播出日期:108/10/14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非指涉特定類型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20190930T00002
申訴內容:我是說官網節目表
申訴時間:108/10/14 16:52
再申訴原因:回覆內容不夠清楚
再申訴內容:希望跟進放上圖示
再次申訴時間:108/10/21 16:44
預計完成時間:108/10/28
前次回覆內容:謝謝你。 我們的官網節目表,都有利用文字標示級別。 至於是不是都使用「圖案的分級標示」,各家電視台都有不同的作法。 官網有放上標準圖示的有:台視、公視、八大、東森超視、TVBS、緯來等六家, 有標註但未放上圖示的有:中天、中視、華視、壹電視、年代much、衛視、高點、東風等八家, 完全沒有標註級別、沒有節目表的有:民視、三立、大愛等三家。
謝謝您的支持與建議。 我們正在研究圖示的可行性。 如果確定改為圖示,也需要作業時間。
1081030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官網節目表
播出日期:108/10/30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官網節目表是舊分級
申訴內容:新分級參考
https://bit.ly/370rehS
申訴時間:108/10/30 14:24
預計完成時間:108/11/06
謝謝您的建議

⟪聲明稿⟫針對網友 Reishi Chang、吳翊綺不實指控 中天表達嚴正聲明

針對網友 Reishi Chang、吳翊綺不實指控,本公司表達嚴正聲明如下:

1. 中天新聞已於今(11/01)日,再度與「巧新科技公司」聯繫,確認網友之指控與事實不符。

2. 中天新聞於10/30報導「韓秘訪雲林鍛造輪圈王」新聞內容,皆依據採訪事實所做之真實報導,並無網友指稱”謊言”與”假新聞”之不實指控情事。

3. 所有採訪皆透過正常管道聯繫,並由巧新科技公司李姓經理協助安排。

4. 相關新聞影片取得皆經正常之採訪方式取得,並無偷拍之虞。

5. 新聞報導清楚說明”雲科廠協會表示是借場地”,並無網友所謂”誤導觀眾以為是員工大合照”情事

6. 本則新聞報導篇幅將近6成在於介紹「巧新科技公司」為台灣產業之光,讓觀眾認識優秀台灣企業。

7. 中天新聞基於媒體為民喉舌與監督職責,針對2020總統參選人韓國瑜先生之活動行程,進行相關報導,提供民眾知的權利,來善盡媒體職責。

   中天新聞採訪報導皆遵守新聞專業倫理自律規範,本公司除嚴正駁斥網友不實指控,並請網友勿以訛傳訛,如有相關同業報導,亦請向本公司進行必要的訊息查證與平衡報導,對於所有不實內容之轉貼文章與論述,也請盡速移除。對於不實指控與報導,本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2011年12月26日中天倫理委員會製訂通過                                      

2012年12月06日中天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2013年04月03日中天董事會核定

2014年12月31日中天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2015年04月09日中天董事會核定

2018年01月24日中天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2018年04月26日中天董事會核定

2019年05月30日中天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2019年06 月06日中天董事會核定

第  一  條: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本於媒體獨立自主,維護言論自由,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提供良善之影音娛樂,善盡媒體社會責任暨落實媒體自律機制,特成立「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本章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之權責及任務如下:

(一)針對本公司新聞、節目、廣告等相關倫理/自律等製播規範(含新聞報導編採準則,以及新聞談話性節目製播原則等)之內容、辦法,進行修訂。

(二)關於閱聽大眾對本公司新聞、節目、廣告等播出內容所提出之申訴案件經本公司相關承辦單位處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提交本委員會審議之需要時,得由本委員會受理該等申訴案件並依本章程之相關規定研商、辦理。

(三)檢視本公司新聞、節目、廣告等播出內容,並依本章程之相關規定研商、辦理。

(四)審核審議新聞製播倫理/自律年度教育訓練計畫及建議訓練內容。

(五)其他本委員會評估可列入權責之事項。

第  三  條: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八至十二人;委員之人選,除本公司總經理、新聞部最高主管、新聞部節目中心最高主管為委員之當然人選外,其餘之委員人選則宜聘請新聞、節目、廣告及其他專業領域之社會公益人士、公民團體及學者專家擔任,外部委員(非本集團或本公司所屬人員)之人數比例,須占全部委員之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遴選方式及聘任名單等(包含服務單位及職稱、專長或經歷等),由本委員會之委員推荐,本公司遴聘。

本委員會之委員,每屆任期為二年,且得連任;主任委員由各委員互推產出,須由外部委員擔任;委員於任期屆滿前有自行辭任或因故解職、無法擔任委員之情事發生時,應由本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開會決議重新遴選之,新遴選之人選應符合本章程之規定。

於該屆委員任期屆滿前有新聘委員或前項遴選後新聘委員之情事者,該等新聘委員之任期,自聘任日起至該屆任期屆滿之日。

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任期為二年,由本委員會指派,負責本委員會之事務性事宜。執行秘書若有因故無法出席或出缺之情形,則由本委員會另行指派暫代人員或選任新任人選。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及執行秘書皆為無給職,然除由本公司人員擔任委員或執行秘書之情形外,開會時得支領車馬費。

本委員會為執行職務所需之預算由財務單位定期編列預算因應。

第  五  條:本委員會會議每一到兩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委員如因特殊重大且緊急之事項,認有召開臨時會議之必要者,得由主任委員於五日內主動召開臨時會議。經委員三人以上之連署要求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時,亦同。

委員如不克出席,得指定其他人員代理出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於主任委員出缺而尚未有新任之人選接替以前,應由委員即行召開臨時會議,互推一人暫代主任委員之職務。

第  六  條:本委員會採合議制,每位委員均有提案權,會議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且每次外部委員之出席人數須佔原外部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本委員會決議事項需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  七  條:本委員會開會時,本公司相關單位主管或代表應列席接受委員察詢;若另有法律上或其他專業上諮詢要求,本委員會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第  八  條:就本公司新聞、節目、廣告及其他業務單位之倫理/自律等製播規範內容、辦法,由各業務管理部門提出草案內容,本委員會應就該等草案內容進行研議並於制定後送呈公布、執行之;就本公司現行相關部門之倫理/自律等製播規範內容、辦法,如有修訂之必要時,亦將由本委員會依前揭程序進行修擬。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對於閱聽大眾就本公司所屬各頻道新聞、節目、廣告等播送內容所提出之各項違反倫理/自律等申訴案件,經相關承辦單位處理仍有無法解決或認為有送交本委員會審議之需要時,本委員會得受理該等申訴案件並進行相關研議、辦理及後續改善之建議,並得建議具體改正措施(得包含「懲處建議權」在內),交由本公司相關單位配合辦理。

本公司之主管或員工若不服本委員會之前開改善或改正建議,得向本委員會申請覆議,本委員會應於受理後2周內召開會議討論,會中得邀請申請覆議之主管或員工、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專家學者出席說明並提出相關事證。本委員會應於前開說明會議後2周內作出覆議決定,申請覆議之主管或員工應配合覆議決定辦理相關事項,對該決定不得再行聲明不服。

除申訴之受理外,本公司客服單位,應定期彙整各部門,將觀眾對節目、新聞、廣告等播出內容之申訴事項列表呈送本委員會核閱存參。

第  十  條:本委員會就前條所受理之案件,如有必要,得指派委員加以調查,本公司各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經本委員會調查受理案件完畢後,將提出調查結果,向各相關單位提出改善之建議,並視狀況將調查結果公布於本公司網站。本公司則依據本委員會之前開處置建議對申訴案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進行回覆或相關之處置。

本委員會應定期於本公司網站公布對新聞、節目、廣告等內容自律之會議記錄。

第 十一 條:本委員會得隨時、主動檢視本公司新聞、節目、廣告等內容,並提出相關之改善建議予新聞部、節目部、業務部及各相關部門。

新聞部、節目部、業務部及經本委員會提出建議案之單位,應就相關改善或辦理之情形回覆本委員會,本委員會並得就該等單位之處置及辦理情形,再提出相關之建議。

第 十二 條:本公司配合本委員會運作事項:

(一)觀眾申訴辦法及執行情形:

  1. 本公司應制訂觀眾申訴辦法與處理答覆之流程(如向誰申訴、由誰受理、由誰處理、向誰提報、回覆時效管控與公告等)。
  2. 本公司應定期就觀眾服務與申訴機制向本委員會報告受理及執行情形,並依下列4項原則制定之:
  • 如實登載客訴資料、公開及透明之作業流程:應制訂觀眾申訴機制作業流程,就客訴內容資料,詳實登載於客服申訴系統,指定專人處理與限期回應,並將相關資料完整保留,供申訴人隨時查詢處理進度,客訴回應內容(符合個資保護原則)應彙整後刊載上網供各界閱覽。
  • 即時處理原則:觀眾申訴機制作業明定由專人處理並規範回應限期,依觀眾申訴類型訂定不同處理時程,例如有關查詢類型應以1個工作天內回覆,更正類型建議應以3至5個工作天內回覆,其他類型應以5至7個工作天內回覆等,最長以不超過10個工作天內回覆。
  • 提供多元申訴管道並廣為周知:申訴管道如:專線電話或免付費電話、傳真專線、電子信箱、網站留言區等,以明確方式宣傳上述受理資訊,如以新聞報導宜不定時以新聞跑馬字幕揭露,每個新聞談話性節目結束後,宜以節目片尾跑馬揭露;網站中以明確圖示或連結告知申訴受理資訊。
  • 觀眾申訴與處理答覆情形彙報至本委員會:觀眾申訴與處理答覆情形,與本委員會作適當連結,彙報至本委員會進行討論,針對觀眾申訴事項進行新聞編採實務與專業之檢討改進依據,並把客訴回應內容列為本委員會「公告資訊方式及內容」項目之一,刊載上網供各界閱覽。

(二)教育訓練之規劃與制訂:由新聞部制訂新聞製播之倫理/自律相關議題的年度教育訓練規劃及經費分配,向本委員會報告。

(三)公告資訊方式及內容:本公司應提供本委員會及公告以下資訊內容:

  1. 定期對外部公告之資訊與執行成效:含各項倫理規範/製播要點規範、觀眾申訴辦法、申訴統計與案件表列、回應處理情形、委員會議決議紀錄、案例處理詳述(人員懲處事涉隱私不在此限)及後續具體改善成果。對外公告之網頁需於官方網站中固定位置,並有清楚及明顯之標識或連結。
  2. 以內部公告方式提供同仁之教育訓練參考:內部網頁除公告前揭對於民眾公告之事項外,並將本委員會討論之個案處理情形及各項規範修訂內容納為同仁(尤其針對新進員工)基本教育訓練素材之執行情形(如可供線上同仁實例討論訓練之用)及同仁相關回饋。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本公司董事會核定後施行,其修改時亦同。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 第六次倫理委員會議 會議記錄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時  間:民國108年9月27 日(星期五)下午 15時00分 整

地  點: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25號4 樓  中天電視 大會議室

主  席:吳主任委員 永乾          紀  錄:田炎欣

出席委員:(依委員姓氏筆畫)
朱委員緻恩、杜委員聖聰、林委員照程、湯委員允一、彭委員武祥、潘委員祖蔭、蔡委員念中、葉委員毓蘭

列    席:新聞部助理總監謝建文、新聞部編審薄征宇、業務部經理丁聯凱、

法務林韋志、行管處梁碧洳

一、宣布開會: 已達開會人數,請主席宣布會議開始。

二、主席致詞: (略)

三、報告事項:

    (一)新聞部總監異動,新任總監朱緻恩接任原總監彭愛佳,擔任倫理委員。

    (二)觀眾申訴案件統計與回覆情況, 8~9月份之申訴案件統計,均依規定公 

    布上網。

四、討論事項:

(一) 案由: 中天新聞7月21日晚間新聞,報導前高雄市長陳菊,於105年9月13日颱風夜與歌手詹雅雯慶生夜唱,被指違反事實查證(高雄沒下雨)。
  說明:

1.依NCC108年8月23日通傳內容決字10800425590號函辦理。

2.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1. 莫蘭蒂颱風係105年西北太平洋侵台颱風中最強大的,莫蘭蒂颱風不僅對高雄市造成嚴重災情,更對高雄港造成從民國66年賽洛瑪颱風以來最嚴重之颱風災情,高雄市農業損失達17億1949萬元,高雄市之颱風災損佔全台全部災損之75%。此一關係高雄市民生命與財產安全之颱風,事涉公共利益議題,實無爭議。
  2. 高雄市於105年9月13日中午成立一級指揮中心,依據「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之規定,高雄市前市長陳菊應是該中心指揮官。
  3. 前高雄市長陳菊於105年9月13日晚上被爆出與藝人詹雅雯開生日趴唱歌,亦屬不爭之事實。
  4. 依據中央氣象局觀測,105年9月13日上午9時到15日20時,高雄最大陣風都大於13級風,9月13日零時迄9月16日零時,高雄市降雨紀錄為386毫米,莫蘭蒂颱風於105年9月14日凌晨通過恆春南方近海,此時颱風為強烈颱風等級,系爭新聞以「昔菊強颱肆虐 開趴高歌」為標題,並無查證不實之情事
  5. 系爭新聞乃有關公共利益且可受公評之事,其目的在善盡媒體社會公器之責任,依據事實而對公眾人物所為有關公共事務之批評,要無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之規定。

委員發言摘要:

  1. 這幾年來,遇到颱風期間,各地方首長有沒有在防災中心坐鎮,是民眾非常在意的一件事,不僅動見觀瞻,而且攸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颱風期間,重點不在於那一刻有沒有下雨,而是首長在颱風警報未解除之前就去夜唱,這樣的行為當然是可受公評。
  2. 回到新聞的事實面,高雄市政府成立一級指揮中心,依據規定,市長是不是應該坐鎮?如果是,但她卻離開指揮中心跑去夜唱,那就與新聞報導的事實相符,至於高雄颱風夜有沒有下雨?並非本則新聞報導的重點。
  3.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規定的構成要件有兩項,就是要違反事實查證原則,還要致生損害公共利益。本則新聞報導內容是可受公評之事,符合公共利益,自不可能致生損害於公眾。就算有錯誤,也只能說是致生損害於前市長陳菊,陳菊的利益不等同於公共利益。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的兩個要件是不能區分的;就法律的構成要件來看,第一個要違反事實查核原則,第二個要致生損害公共利益;如果只是致生損害於個人,那就不構成違反27條第3項第4款的規定。再則,如果只是致生損害於個人,當事人就應該利用衛廣法的其他條文,例如第44、45條,要求媒體去澄清、說明或者給你辯駁的機會。我們要強調的是,以上兩個法律構成要件是不能切割的,不是只要違反事實查核原則,就構成違反第27條第3項第4款的規定。

會議結論:

  1. 本則新聞涉及高階公職人員的言行舉止,屬於可受公評事項,特別是在有重大災害可能會發生的預報之後,而且主要報導內容都有事實依據,容或降雨量與原先氣象預報有所不同,但是主要事實並沒有錯誤,因此,沒有違反新聞倫理的問題。

     2. 本案既沒有違反事實查核原則,也未致生損害公共利益,自 無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之情事。

(二) 案由 中天新聞7月18日晚間新聞,報導「金融時報控受國台辦指令,中時中天聲明:假新聞提告」新聞,被指涉違反事實查證。
  說明: 依NCC108年8月22日,通傳內容決字10800424531號函辦理。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1. 本公司從無發生「金融時報」所稱「受國台辦」指令等不實報導內容。
  2. 本公司於108年7月18日已派員赴NCC說明「金融時報」所稱本公司「受國台辦」指令等不實內容乙案,「金融時報」針對本公司所為之報導均係未向本公司查證之不實及錯誤之報導。
  3. 本公司於108年7月19日已由律師團在立法院召開「捍衛新聞自由記者會」,發布四點聲明嚴正駁斥「金融時報」之不實報導。

會議結論:

本則新聞是中天針對國外媒體不實指控的反駁和說明,性質上屬於當事人辯駁權的行使,媒體本身對其他媒體的不實報導,當然有權提出澄清說明,自無違反事實查核之虞。
(三) 案由 中天新聞於7月26日1700整點新聞,報導高雄市三民區淹水,正興里長抱怨高雄長治水無方,新聞部訪問寶珠里民,被指違反事實查證。
  說明

1依NCC108年8月23日通傳內容決字10800427540號函辦理。

2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1. 系爭新聞是民眾冒雨側錄寶珠溝因大雨潰堤之影視畫面,茲因高雄連日下雨,河水淹過橋底,寶珠溝潰堤,河水淹入民宅,居住於寶珠溝附近民宅淹水之情形。系爭新聞訪問地點於建民公園正興里公告欄處,訪問地點為正興里行政轄區內,記者訪問前,皆已確認受訪者為該里之里民。
  2. 但因本公司於系爭新聞所下CG標題為「寶珠里」,經查為本公司錯字,應為「寶珠溝」。

委員發言摘要:

  1. 「寶珠溝」打成「寶珠里」只是編輯部門的筆誤,與主要事實的查核無關。
  2. 新聞媒體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中天宜加強新聞從業人員的教育訓練,以求語言文字表達之準確。

會議結論:

日後加強編審,求其精確,本案不涉及違反事實查證等情事。

(四) 案由: 中天新聞於7月24日新聞深喉嚨,評論「網軍價碼曝光,黑韓留言一條9元台幣」等內容,被民眾反映有違事實。
  說明: 依NCC108年8月23日,通傳內容決字10800421780號函辦理。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1. 這是屬於公共議題,節目係出於合理評論。
  2. 經查,高雄有一位林小姐也爆料說有一名大陸的職業網軍向她自首,該網軍自稱說原來他真的有拿錢黑韓,據稱,一則黑韓的留言可以獲得2元人民幣,若成功把黑韓帶成網路風向,月入1萬元以上人民幣不成問題。此位高雄林小姐於108年5月23日接受TVBS新聞談話性節目「新聞大白話」電訪時,清楚說明網軍收費黑韓之資訊,訊息來源有所根據。
  3. 本事件關係人高雄市長韓國瑜先生,也於108年5月24日正式回覆記者詢問時,說明網軍企圖黑韓賺錢等不當行為。
  4. 有關「卡神開價500萬帶風向遭韓嚴拒 1450狂打韓報老鼠冤?」乙部。經查,卡神楊蕙如遭爆料,她曾於去年大選期間,向韓國瑜陣營開出每月500萬元台幣代價,表示她可以主導PTT網軍戰,但被韓國瑜當場明確拒絕。此訊息為本年7月被揭露的訊息,相關報導亦於7月24日即見諸各大媒體,並被廣為討論。柯市長亦對事件當事人不良紀錄有相關評語。
  5. 有關「1450毀韓月入5萬 難怪”黑韓產業鏈”分支越開越多?」、「1450輕鬆月入5萬  主婦學生搶破頭  黑韓跟著DPP發大財?」、「蘇導  謝小夫連番打韓1450黑韓賺錢綠政客賺啥?」乙部。經查,系爭節目係根據台北市議員羅智強於108年5月5日在臉書 PO 文表示,他接獲網友爆料「1450 暗黑兵團的作業模式」,台北市議員羅智強直接指明,有人委託了至少 5 家公司,月收 110 萬元執行專案。
  6. 綜上,足資證明系爭節目來賓,係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並無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之情事。

委員發言摘要:

  1. 經檢視節目內容,來賓言論均有所本,不只有卡神楊蕙如對韓國瑜開價網軍的訊息,而且節目中有高雄林小姐親自說明網軍收費黑韓的說詞,踐行了所謂的事實查證,另外也有韓國瑜等相關人等的回應說法,所以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2. 本案是談話性節目來賓的言論,不是新聞部製作的新聞報導,對於來賓的言論,新聞台不可能為他講的每一句話去負責,來賓的言論如果有錯誤,我們在確認後可以提出聲明,如果來賓的說明不夠清楚的話,我們會提醒來賓注意。

會議結論:

本案沒有違反事實查核原則,也無致生損害公共利益,並無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之情事。

(五) 案由 中天新聞於7月1日報導「蔡救印越登革熱逾800萬,韓嘆高雄人命不值錢」,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說明

1依NCC108年7月31日,通傳內容決10800367980號函辦理。

2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1. 高雄市政府認為因登革熱防疫經費不足而難以持續執行登革熱防疫工作,進而可能危害民眾生命安全等公共衛生問題。
  2. 新聞報導內容依據已揭露之公開訊息,探討行政院對於登革熱防疫經費之核撥進度,依據系爭新聞製播時之登革熱防疫經費核撥進度,確實雖已由相關部會呈報行政院「核准」,但尚未撥款到位誠屬事實(如附件所示:高市府6月14日送出公文,向中央提出5318萬登革熱防治經費,衛福部隨即向行政院申請,政院已在6月19日全數核定,並在6月24日發函給高市府,高市府於7月1日行文請款)
  3. 民眾反映「蔡英文總統和蘇院長笑嘻嘻」乙事,經查,系爭節目內容源於高雄市長韓國瑜北上參加行政院會,卻被行政院長蘇貞昌在臉書粉專登載剪輯影片,而蘇院長因上開事件接受媒體詢問時,一旁的蔡英文總統因為聽到「韓國瑜被酸」關鍵字,整個「笑開懷」,此於各家新聞畫面中均如出一轍。而蘇院長隨後提到高雄登革熱20案例時,蔡總統的確頻頻點頭並露出微笑,系爭節目僅描述上開畫面之情況,況且,系爭節目完整揭露蘇院長對高雄補助款之說明,也責難高雄市長韓國瑜疏於防疫,本公司並無逸脫事實而有民眾指涉系爭節目不實之情事。
  4. 民眾反映系爭新聞「卡救命錢養蚊滅韓」認為標題與內容不妥,經查系爭新聞之標題與內容,皆依據採訪所得訊息忠實呈現,並無民眾所反映之不妥情事。

委員發言摘要:

  1. 檢視新聞報導內容,確有蔡總統因為聽到「韓國瑜被酸」等關鍵字而笑的影像,並沒有偏離事實。
  2. 新聞所引述的,是韓國瑜對中央批評的話,並不是媒體自身的說法,如果有查證不實,也是韓國瑜的問題,非關媒體。
  3. 我們在討論新聞倫理或新聞法規問題時,主體是誰很重要,要檢討的是媒體和記者的不當言行,而不是檢討來賓的發言或新聞來源本身所犯的錯誤。

會議結論:

本案沒有偏離事實,無違反事查證原則之情事。
(六) 案由 中天新聞7月2日「新聞龍捲風」播出親綠錢代台,7月3日「大政治大爆卦」評論練董赴大陸開KTV賺大陸錢,年代電視台向NCC反應,指稱來賓言論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及妨害公共利益。
  說明

1依NCC108年7月31日,通傳內容決10800384840號函。

2請新聞部(新聞龍捲風,大政治大爆卦)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1. 本案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2. 主要議題係討論國民黨總統初選參選人郭台銘先生,在宣布參選總統後,諸多媒體報導郭台銘先生花大錢買廣告,有媒體報導郭先生打算砸下大錢,而年代、非凡等台都各自拿到了郭先生新台幣1500到2000萬元的廣告訂單,並可能藉此影響電視台製播新聞或節目的公眾議題。
  3. 年代和壹電視的老闆練台生,在大陸開錢櫃KTV賺人民幣,曾在105年被網路議論過,符合事實,而對媒體老闆-練台生先生來說,他曾為台商身分且與議題相關,自當可受公評。
  4. 節目之標題縱有聳動,無非係呈現有此等爆料內容,吸引觀眾而已,其無誹謗告訴人等之犯罪故意(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易字第 431 號刑事判決)

委員發言摘要:

  1. 觀察年代新聞台前一陣子的表現,開口閉口都是使用「韓天台」,它和中天的關係有點像是夫妻在吵架,雖然是吵架,但是彼此都有事實根據,這個無關乎誰贏誰輸,就事件發表評論,也與新聞倫理無關。
  2. 談話節目,關於對特定人的評論,是意見的表達,意見表達跟事實報導是兩件事情,意見沒有真假的問題。況且,在各國的新聞倫理方面,涉及到事實查核的,一定是新聞報導與事實有關的部分,它不及於純粹意見表達的部分。意見表達,是個人主觀的看法,沒有真假的問題,它只有立場或者是多數人接不接受的問題,沒有「事實與否」的爭議。
  3.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來賓提出的「揣測」也是一種意見表達,不屬於事實層面,通常也沒有查證問題。

會議結論:

這是談話性節目,屬於意見表達,而且也都是來賓依據事實所表達的意見,本台並沒有違反事實查證,而且其所談論的內容都是可受公評之事,在製播上也沒有違反新聞倫理。
(七) 案由 中天新聞5月11日大政治大爆卦節目討論高雄市氣爆案,被NCC委員會議決議應予改進,應就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及使用情緒性字詞,加強內機制。
  說明

1依NCC108年8月12日,通傳內容決10800305840號函辦理。

2請新聞部(大政治大爆卦)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會提醒談話性節目來賓,小心用語。

會議決論:

請製作單位提醒來賓,評論人或事的時候,注意用語,並以理性方式評論。
(八) 案由

中天新聞4月10日18:45新聞,播出「柚農口誤已現場更正,NCC創惡例照罰中天百萬」,被民眾認為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中天新聞4月11日1800新聞,「新聞政論搞不清?NCC裁罰說法自打臉開惡例」,被民眾認為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說明

1依NCC108年7月16日,通傳內容決10848020870號函辦理。

依NCC108年7月16日,通傳內容決10848020950號函辦理。

2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1. 本公司於系爭新聞一報導中呈現NCC代理主委翁柏宗說明裁罰原因之影音片段,翁柏宗說:「他這個播出內容,具有直播採訪跟報導的特性,屬於新聞播報的性質。」及系爭新聞二報導中呈現NCC電台與內容事務處處長黃金益說:「雖然是政論節目,這樣的一種製播型態它事實上已經跟報導新聞、播報新聞是符合這種定義,所以有27條第3項第4款之適用。」,上開二則系爭新聞均已將NCC之說法以及裁罰理由於報導中呈現,非民眾反映未有衡平報導或未提供為何處罰。
  2.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規定內容為:「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本公司認為大政治大爆卦節目屬於談話節目,然NCC以違反上開法規內容裁罰,本公司認為認事用法有誤,且系爭新聞一與系爭新聞二旨在關乎影響新聞自由,及政府公部門不當行政作為之公共利益議題,上開二則系爭新聞已有不同論點,並無旨揭來函民眾所指情事。
  3. 此次不當裁罰,是以一般新聞原則來裁罰節目內容,行政處分上出現明顯瑕疵與不公之處。也由於此次裁罰理由涉及不當方式和標準,致遭受資深新聞傳播學者之批評,系爭新聞一及系爭新聞二之報導內容,皆忠實傳遞學者、專家意見,討論有關公眾利益且可受公評事件,揭諸前述,無違反衛星廣播電視台第27條第3項第4款之規定,殆無疑義。

委員發言摘要:

  1. 這是中天新聞認為NCC不當裁罰,而對其不當裁罰提出檢討跟說明,新聞中雖然沒有對裁罰理由完全交待清楚,但是分別引述NCC代理主委和電臺與內容事務處長在記者會現場的說法,就其裁罰理由於報導中完整呈現,並沒有扭曲或偏離事實。
  2. 新聞中引述了談話性節目來賓的言論,但其評論也是依據NCC官員在記者會中的發言內容,來賓就其裁罰的適法性提出反駁意見,本案的新聞報導內容中,不論是NCC官員說法,或者來賓評論,均是其親身說法,符合事實,並非二手傳播,沒有任何違反新聞倫理情事。

會議結論:

本案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情事。

(九)

案由

中天新聞台、綜合台、娛樂台8月6日播出空氣鞋僵屍篇30廣告,被指妨害兒少身心。

 

說明

1依NCC108年8月20日,通傳內容決10848024750號函。

2請業務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業務部:

1.  系爭廣告內容前半段雖營造詭譎緊張之氛圍,惟後半則以詼諧幽默之呈現方式,將系爭廣告之商品特性展現,影片中呈現女主角雖已憋氣,但因空氣鞋之特殊性質,使殭屍誤以女主角在呼吸,而伏至地面之畫面,並呈現空氣鞋之功能效果良好畫面,再以殭屍詼諧逗趣之表情及動作呈現,強化人人愛空氣鞋之逗趣氛圍,將緊張之氣氛轉化為幽默之手法表現,系爭廣告旨在主打空氣鞋之廣告創意,也讓觀眾享受趣味化。再者,系爭廣告之呈現畫面並非以暴力或者驚嚇之手法,廣告影像人物亦無張牙舞爪之誇張動作,更青面獠牙之造型,且輔以廣告詞與廣告配樂之搭配,亦是以輕鬆口吻,強調呼吸空氣鞋,一走一壓,鞋子隨時深呼吸而受喜歡之趣味性,不僅符合一般家庭共賞,更無讓人心生恐懼或者有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等情事。

2.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電視台各會員,早於本年5月業已啟動自律機制,規範各會員對系爭廣告審慎處理,已安排於適當時段或避免於兒童頻道及兒童節目播送,衛星公會並將此自律作法函送NCC,本公司業已遵照上開自律會議內容審慎排播系爭廣告,善盡社會責任,以避免影響兒童、少年身心健康。

3.  廣告業者亦曾請理律法律事務所,就廣告創意之表現手法,向NCC提出說明,並主張不要因少數家長之反映而扼殺廣告創意,但是NCC也是未作任何回應。

委員發言摘要:

1.  最初在接獲民眾反映後,衛星公會已經啟動自律機制,並已將其自律做法函覆NCC,但NCC未予回應,在廣告修正版第二次重新排播前,NCC也沒有做出反對意見,這個已經符合衛廣法的做法,但NCC未予理會,如果日後又做出裁罰,恐會有所爭議,建議各衛星電視媒體業者可以聯合衛星公會再向NCC反應。

2.  廣告主委託理律事務所,就其廣告手法提出說明,認為NCC不可以因為部分民眾的意見就抹殺廣告創意,NCC並沒有作出任何回應,甚至沒有表達反對意見,這會讓被託播媒體認為修正後的廣告是可以排播的。

3.  我們應向NCC 具實陳述,說明在接獲民眾反映後,啟動衛星公會的自律機制,開會討論並重新安排在適當時段排播,已避開兒少收看的電視節目時段,已無妨害兒少身心之虞。

會議結論:
這個案子,媒體本身在接獲反應後已自行啟動自律機制,而且非常謹慎討論重新排播的時段。況且,廣告主對民眾反映也有不同意見,並且送到NCC,但NCC沒有具體回覆或反對,這是實際的情況,請就媒體採取廣告自律的過程,向NCC具實說明。

四、臨時動議:

動議: 請談話性節目的製作單位,製作小卡片警語,善意提醒所有參加談話性節

   目的來賓,請他們就評論內容所涉事實的真偽性,要善盡查核責任,並且避免使用情緒性用語。

決議: 通過。

委員補充發言:(一) 今天討論這麼多關於事實查證的案件,雖然結論都認為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但是,基於提高新聞品質、善盡媒體社會責任,以維護公共利益的考量,本倫理委員會再次督促並要求業務執行單位(新聞部),日後在新聞事實查證作業上,要多加費心,以盡可能減少錯誤。

             (二) 請新聞部所有同仁,不論文字記者或者編輯、編審、各級守門人,對於新聞內文或標題、動畫CG字卡,應多加檢視,避免誤植文字的情事再度發生。

五、散會: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廿七日(星期五)下午17時00分 整

【中天電視】108年9月客服暨申訴案明細表

申訴時間案由處理說明
1080830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麻辣天后傳小大
播出日期:108/08/30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指教
申訴內容:網路預告promo希望像電視一樣有冠名贊助商,網路完整版大小片頭希望也有冠名贊助商
申訴時間:108/08/30 15:49
預計完成時間:108/09/06
非常感謝您的建議。 

⟪聲明稿⟫農委會農業試驗所發布新聞稿對本公司之不實指控 中天表達強烈抗議

中天嚴正聲明,對於農委會農業試驗所於13日發布新聞稿對本公司之不實指控,本公司表達強烈抗議。

本公司於12日之新聞報導,皆根據當天採訪農業試驗所化學組郭鴻裕組長談話製作之真實內容呈現,絕無農試所新聞稿指稱”新聞移花接木”暨”扭曲報導”情事。

當天採訪事實說明如後,中天新聞為查證農委會農糧署說明花蓮柚子堆放空地是要當「堆肥」進行「改土」之用一事,採訪農試所郭鴻裕組長,問及”這次(柚子)事件,將柚子堆放在大面積田上面,這是會有成效的嗎? 郭組長回答:…..當然它可能是一時的量體大,他沒有做一般正常的堆肥處理….。”說明花蓮柚子處理並非正常程序,另外,瑞穗鄉農會黃總幹事也在接受訪問時,公開承認這次花蓮柚子事件是農會處理疏失。另外,新聞中訪問郭組長搭配之新聞影片,為謝龍介議員提供花蓮柚子堆放空地之相關真實影像,並無農試所指稱移花接木問題,更無扭曲採訪內容情事。

中天電視基於媒體社會職責,就新聞事件進行必要事實查證,採訪官方專家說明製作報導,新聞真實傳遞資訊無誤。對於農委會農試所未能查明真相所做不實指控,誤導社會大眾,本公司再次表達強烈抗議,並請農委會暨農業試驗所將不實指控之新聞稿下架,並立即澄清說明以正視聽,還中天新聞台公道。

【中天電視】108年8月客服暨申訴案明細表

申訴時間 案由 處理說明
1080725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節目
(廣告)名稱:特定3個節目
播出日期:108/07/18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叫我神隊友和麻辣天后傳應冠名贊助招商置入佈景贊助招商
申訴內容:叫我神隊友和麻辣天后傳應冠名贊助招商置入佈景贊助招商
申訴時間:108/07/18 14:43
再申訴原因:回覆內容不夠清楚
再申訴內容:另外官網節目表應打冠名贊助廠商
再次申訴時間:108/07/25 09:52
預計完成時間:108/08/01
前次回覆內容:謝謝您的建議
謝謝,努力中
1080725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小大
播出日期:108/07/18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希望小大有廣告進出口卡
申訴內容:希望小大有廣告進出口卡
申訴時間:108/07/18 14:27
再申訴原因:回覆內容不夠清楚
再申訴內容:麻辣天后傳、來去Chick in、叫我神隊友全部都應該要有廣告進出口卡
再次申訴時間:108/07/25 10:04
預計完成時間:108/08/01
前次回覆內容:謝謝您的建議
謝謝
1080726 頻道類別:新聞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新聞台
節目(廣告)名稱:新聞深喉嚨
播出日期:108/07/25
播出時段:21:40~21:50
內容類型:政論談話性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內容不實、不公
申訴主旨:韓黑網軍價碼相關議題
申訴內容:電訪高雄林小姐討論韓黑網軍價碼一條9元 帶風向成功還有特別費
私認為此報導未經公正公平謹慎的追蹤調查 有節目截圖
申訴時間:108/07/26 00:53
預計完成時間:108/08/02
敬啟者您好: 有關申訴內容:新聞深喉嚨節目「電訪高雄林小姐討論韓黑網軍價碼一條9元 帶風向成功還有特別費」一案, 經反覆觀看該節目108.07.25pm21:40~21:50,並無民眾所述的內容。 再次感謝來函提供意見,也期望您能繼續給予我們鼓勵與支持,讓中天新聞成為台灣最貼近民心,和最優質的電視新聞台。 敬祝 順安 新聞部 敬上
1080728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英語練習生
播出日期:108/07/28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希望有冠名
申訴內容:冠名贊助招商
申訴時間:108/07/28 19:16
預計完成時間:108/08/04
謝謝您的建議
1080728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健康好神
播出日期:108/07/28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節目規劃/製作/排播等問題
申訴主旨:是新節目嗎
申訴內容:沒在台看到預告也沒在YouTube 看到
申訴時間:108/07/28 22:25
預計完成時間:108/08/04
謝謝您的建議
1080811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20190702T00004
播出日期:108/08/11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20190702T00004
申訴內容:這案還沒收到回覆
申訴時間:108/08/11 10:46
預計完成時間:108/08/18
您好: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
針對您所提的問題:「20190702T00004,尚未收到回覆」這件事,經我們的申訴系統與客服人員仔細查證與確認,本公司從沒有接收到這個申訴案件的編號,至於是什麼原因造成?我們也想了解,以避免發生類似情況。
據查,我們在同一天,先後有收到20190702T00003、20190702T00005、20190702T00006等編號之投訴案,並均已依觀眾之申訴內容完成答覆。
觀眾的支持,是我們最大的感謝,所以,我們一定會盡最大的誠意,答覆所有的申訴案件,也請您繼續支持中天電視。
1080814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20190702T00004
播出日期:108/08/11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20190702T00004
申訴內容:這案還沒收到回覆
申訴時間:108/08/11 10:46
再申訴原因:回覆內容不夠清楚
再申訴內容:麻辣天后傳來去Check in希望這兩個個節目進行各項網路和電視冠名贊助招商
再次申訴時間:108/08/14 13:47
預計完成時間:108/08/21
前次回覆內容:您好: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 針對您所提的問題,20190702T00004,尚未收到回覆這件事,經我們的申訴系統與客服人員仔細查證與確認,本公司從沒有接收到這個申訴案件的編號,至於是什麼原因造成?我們也想了解,以避免發生類似情況。 據查,我們在同一天,先後有收到20190702T00003、20190702T00005、20190702T00006等編號之投訴案,並均已依觀眾之申訴內容完成答覆。 觀眾的支持,是我們最大的感謝,所以,我們一定會盡最大的誠意,答覆所有的申訴案件,也請您繼續支持中天電視。
您所提到,麻辣天后傳來去Check in希望這兩個個節目進行各項網路和電視冠名贊助招商,我們非常感謝您的建議。
1080820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小大
播出日期:108/08/20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小大希望有佈景背板置入
申訴內容:小大希望有佈景背板置入,聲林有廣告進出口卡
申訴時間:108/08/20 15:48
預計完成時間:108/08/27
感謝您的寶貴建議
1080820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小大
播出日期:108/08/20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小大希望有佈景背板置入
申訴內容:小大希望有佈景背板置入,聲林有廣告進出口卡
申訴時間:108/08/20 15:48
再申訴原因:回覆內容不夠清楚
再申訴內容:希望聲林有廣告進出口卡
再次申訴時間:108/08/20 20:04
預計完成時間:108/08/27
前次回覆內容:感謝您的寶貴建議
再次感謝您的寶貴建議,會再將申訴內容予以改善,謝謝!
1080822 頻道類別:新聞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新聞台
節目(廣告)名稱:中天新聞
播出日期:108/08/21
播出時段:12:00~13:00
內容類型:新聞報導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內容不實、不公
申訴主旨:關於紅媒問題
申訴內容:NCC的長官您好,你們辛苦了,關於新聞傳播正義自由的議題,這個問題不是一天兩天而已,這長期困擾著台灣社會的觀感,還有所謂政治、道德、民族認同的問題,當然台灣是個言論自由的國家,這些都是以前的人用生命和多少的努力去爭取而來的,我們是可以接受各種論點和政治立場去評斷的,這跟484爬樹的含粉無關,也跟484愛抽菸的英粉也無關,甚至跟變了一個人的柯粉(我痛哭)也無關,而是對於台灣這塊土地的認同,當然不可否認大多數的情況下,財團、既得利益者已經支配了政府的運作,我也曾經很相信民進黨會讓台灣變得不一樣,事實證明其實也就只是這樣,可能會很多人說國民黨的話會更慘之類的,但看看香港…如果我們的媒體仍然是這樣渲染下去的話,我想其實不管事哪個政黨都一樣吧?簡單的說,我只想告訴你們辛苦了公務員們,我也在桃園市政府當過幾年公務員,u know what ? uh..like shit,每天加班加到死,然後浪費一堆錢讓市政府不知道在充三小,可是媒體有報嗎?,阿燦真是好市長,好會橋的市長,我想妳們也事吧 ,在這樣的體制下到底怎麼做是對的,長官的壓力、民眾的壓力、財團的壓力,全部集於一身,雖然我是不知道妳們過的爽不爽啦,我是覺得當公務員當到肝指數過高的我很不爽,媒體就是被一群人操作用來洗腦的工具,從來沒人拮譙過鄭文燦,就因位他媒體關係不錯,現在中天這問題也一樣,我覺得很單純我也沒有特別針對誰或是政黨,鄭市長還是有他好的地方,例如 蓋了一堆薄膜天幕可以讓我去打球ㄏㄏ,中天可以讓我吃飯的時後笑到快要中風,而NCC的長官們,請聽我說一句,不需要針對中天,旺中三小的媒體,今天就算是三立 報導不實的 ,看了會讓人覺得供三小的媒體,就是應該比照這次對 黃三小的舔共名嘴裁罰一樣(雖然我知道最後他只要找人來瞧,妳們也一樣不敢罰ㄏㄏ,我也當過公務員),這就是官僚,做個樣子給民眾看得我懂,但這就是妳們該做的,頂著大家的壓力 民眾 財團 政治 長官 還有你的良知, 順帶一提可惜戰神國昌 以後不幹了, 以後沒有真的媒體和真相了 幫你們哭哭, NCC的長官們加油 老百姓還是有看到你們的努力 ,如果 你們還有良知 我想你們看ㄉ懂我所要說的ㄏㄏ ,當然 我也回過無數市政信箱, 就打哈哈的回我吧,加油公務員們!
申訴時間:108/08/22 10:28
預計完成時間:108/08/29
首先謝謝您的來信與寶貴的建議,本公司謹就中天善盡媒體職責說明: 中天新聞不論現在或是在未來,仍將持續站在監督時政和為民喉舌的媒體社會職責,繼續為台灣這片土地和2300萬人民,堅持最真實的聲音和新聞事實,並站在維護公共利益立場,提供閱聽人多元豐富的新聞題材,服務閱聽眾,也請觀眾能細心收看,定能體會中天新聞的用心和努力。
1080827 頻道類別:綜合頻道
頻道名稱:中天綜合台
節目(廣告)名稱:聲林2
播出日期:108/08/27
播出時段:00:00~23:50
內容類型:綜合娛樂節目
申訴人認為不妥類別:針對特定頻道/節目/廣告內容、語言用字表達個人想法
申訴主旨:聲林
申訴內容:為什麼置入要打馬,依照節目與廣告區隔辦法,節目不是可以置入,而且置入也有例子像是台視17Q或英語練習生或女人28都有例子
申訴時間:108/08/27 19:32
預計完成時間:108/09/03
謝謝您的指教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 第五倫理委員會議 會議紀錄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 第五次倫理委員會議 會議記錄

時  間:民國108年7月31日(星期三) 下午 14 時00分 整

地  點: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25號4 樓  中天電視 大會議室

出席委員:(依委員姓氏筆畫)
吳委員永乾、杜委員聖聰、邱委員佳瑜、林委員照程、周委員韻采、
彭委員武祥、彭委員愛佳、蔡委員念中。
潘委員祖蔭(請假)、湯委員允一(請假)、葉委員毓蘭(請假)

列    席:新聞部編審薄征宇、法務副理鄭淑芳、客服梁碧洳

主  席:陳主任委員 光毅            紀  錄:田炎欣

一、宣布開會: 已達開會人數,請主席宣布會議開始。

二、主席致詞: 首先歡迎吳校長、周教授、葉教授等人加入中天倫理委員會。

三、報告事項: (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及其他事項)

(一)中天電視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修正通過,並已於108年6月6日送董事

會核定。

(二)依新修正之組織章程,倫理委員人數為9~13人,新聘吳校長、周教授、

葉教授、中天電視彭副總為中天倫理委員會新任委員。

(三)賴芳玉委員請辭倫理委員職務。

(四)觀眾申訴案件統計與回覆情況,均依規定公布上網,6~7月份之申訴案件

統計,如附表。

四、討論事項:

(一) 案由: 東森六合夜市案,被指涉違反事實查證。
說明: 1.依NCC108年6月3日通傳內容決字10848016250號函

2.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1.  系爭節目製播主軸,起因於網路上出現假訊息,因前公視總經理馮賢賢痛批製造無恥的假新聞和媒體(指中天)應該被下架。

2.  107年12月3日各新聞台及網路報導有關六合夜市新聞資料與播出紀錄,僅東森新聞台於上開時間曾經製播六合夜市新聞。(主持人說是採訪)

3.  本公司系爭節目中,並未指涉東森利用日商來台拍廣告臨演人潮而製作假新聞。

委員發言要旨與結論如下:

1.系爭節目內容起因於前公視總經理馮賢賢於108年5月20日在臉書援引不實網路訊息,指控中天新聞台於107年12月9日採訪六合夜市攤商時,以日商僱用臨時演員拍攝六合夜市人潮之廣告畫面,操作韓流發威、高雄發大財之假新聞。

2.中天新聞台108年5月21日21時10分許播出之系爭節目內容,主要旨意在回應馮賢賢之不實指控,主持人除據實呈現日商廣告畫面及拍攝日期為107年12月3日之外,並說明中天採訪播報六合夜市攤商新聞之日期為107年12月8日,既非同年12月9日,亦非12月3日,而且未引用前揭日商廣告畫面。

3.系爭節目內容固提及107年12月3日在六合夜市採訪攤商的媒體是「某」其他媒體,惟並未指責東森新聞台利用前揭日商廣告製作假新聞,主持人甚至於明白指出不實訊息之來源為「網路媒體」。因此,系爭節目內容不涉及事實查證問題,亦與公共利益無關。

4.衛廣法27條第3項第4款的構成要件,須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這兩個要件不能切割。系爭節目的評論內容,並沒有不實,即使東森新聞台認為有妨害其名譽,也不構成妨害公共利益。依規定,新聞報導若涉及個人或團體之名譽或隱私,應由當事人去向媒體請求更正給予答辯機會,也可以去提告打官司。在制度上,主管機關NCC不需要越俎代庖,而應該請東森自己循法律途徑救濟。NCC也可以把東森的陳訴函轉中天建請對東森作出回應,但是不能要求中天提出涉嫌違反事實查證的意見陳述,因為本案與公共利益無關。

5.馮賢賢原po在臉書的文章,已經自行下架,顯示她自己發現指控錯誤。

(二) 案由 韓國瑜相關新聞,被指涉違反事實查證。
說明: 1.  韓國瑜民調大勝綠竟輸白。

依NCC108年6月3日,通傳內容決字10800268860號函辦理。

2.韓國瑜打造英文環境

依NCC108年6月21日,通傳內容決10800309360號函辦理。

3.黑韓”無極限!蔡英文PO臉書”太監說”再作文章
依NCC108年7月15日,通傳內容決10848020850號函。

4.韓國瑜「勇於承擔2020參選大震撼」特別報導

依NCC108年6月17日,通傳內容決10800293630號函。

5.請中天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民調勝綠輸白」部分,說明如下:

1.  本案標題「韓國瑜民調大勝綠竟輸白  柯P:不要當真」,上開內容為台北市長柯文哲在面對議會汪志冰議員質詢相關民調議題,答覆時說出:「我認為是統計誤差啦,那個民調看看就好,你還真的相信呦,你不要當真啦……」,系爭新聞一根據上開柯市長公開陳述內容所作標題。

2.  另再依據108年5月20日聯合報發布之民調顯示:「韓國瑜聲勢下滑 柯文哲竄起 」報導內容製播。

3.  系爭新聞提及「另外有調查指出,蔡英文總統就職3周年,他的兩岸政策不滿意度高達6成,似乎對於兩岸關係不好蠻有意見?」此乃參酌媒體民調有關「蔡英文總統兩岸政策表現」暨「109年總統候選人當中,誰當選後最能改善兩岸關係」兩項結果,此係根據《旺旺中時媒體集團》108年5月21日發布對於蔡政府兩岸政策總體檢所做的民調。

4.  本公司製播系爭新聞,旨在提醒執政者或有意參選2020總統大選者,能夠重視當前及未來「改善兩岸關係」這個議題,況且,民調資料數據亦會隨當事人作為與受訪者態度而隨時有所轉變,並非最終定論,本公司製播系爭新聞,絕無涉及斷章取義、誤導民眾。

5.  對於政府放任保外就醫的陳水扁先生趴趴走,相關議題多年來引發各界熱議,甚至同黨人士批評,係依據及參考諸多媒體報導,包括: TVBS少康戰情室(108年5月4日)、聯合新聞網(108年5月5日)、年代新聞(106年5月8日)、ETtoday新聞雲(108年5月13日)

「打造英文環境」部分,說明如下:

1.  系爭新聞主軸是報導高雄市為了讓學生增加競爭力,提升自我價值及朝多元化發展,除重視雙語教育外,亦舉辦「2019翻轉高雄教育節」博覽會,冀望學生們除學習語言外,並透過其他課程,讓學生覓得自己興趣俾利增加自我競爭力。

2.  系爭新聞畫面部分片段取材自高雄教育局2019年發布推廣翻轉教育之「2019翻轉高雄教育節」宣導影片,揭示推廣翻轉教育施政理念。

「太監說」的部分,說明如下:

1.  系爭新聞一開始,韓國瑜就其「太監穿西裝」引發各界質疑的部分向各媒體提出說明。

2.  系爭新聞中也忠實呈現蔡總統在臉書之發文內容,不僅將蔡總統表達對韓國瑜用語無法接受的態度,全部完整呈現,更無故意扭曲解讀之情況。

「勇於承擔2020參選大震撼」部分, 說明如下:

1.  韓國瑜先生108年4月23日五點聲明中,「對於國民黨2020年總統大選,此時此刻,我無法參加現行制度的初選。」,「對中華民國的發展及守護,我願意負起責任,不計個人得失榮辱,只願能夠改變台灣」,已明確表達他的參選意願。

2.  中天新聞台108年4月23日播出之「韓聲明展總統高度  撰稿人孫大千:韓就是要選!」。

3.  傳播學者賴祥蔚先生亦於108年4月23日發表「韓國瑜聲明闡述:有條件宣布參選總統」一文,文中亦清楚揭示「韓國瑜明確說的是當下無法參加現在的初選,而不是說他不參選2020年總統」。

4.  韓國瑜先生獨家接受中天新聞深喉嚨節目主持人王又正主播專訪時,說出:「YES, I DO.」也表態將會參加2020總統大選。

委員發言要旨與結論如下:

1.旨揭四則新聞報導,經審視其內容,雖有部分屬於記者或受訪者個人主觀意見或情緒之表達,惟並無任何違反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不實言論,亦未有違反事實查證致生損害於公共利益之情事。

2.對於衛星廣播電視播送之節目、廣告或評論,利害關係人如認為有錯誤或損害其權益時,固可依衛廣法第30條、第31條規定,請求媒體限期更正或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惟系爭四案之陳訴人均為一般閱聽大眾,並非相關報導或評論之利害關係人,其陳訴內容復均為個人主觀意見,實難據以認定中天之相關報導或評論有違反倫理規範之情事。

3.閱聽人就非關其個人權益保護之新聞報導,固有表達主觀好惡之言論自由,惟主管機關於法並無據以要求相關媒體限期提出說明或陳報倫理委員會會議記錄之餘地,否則即失去「自律」之本旨,形同公權力介入之「他律」,難免衍生寒蟬效應而變相箝制新聞自由。

(三) 案由 2020國民初選,林志玲新郎不是言承旭,被指涉內容涉及不實
說明 1.學者胡幼偉神比喻,被民眾指涉內容涉不實。

依NCC108年7月4日,通傳內容決字10800310580號函辦理。

2.請中天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1.  系爭新聞訊息依據傳播學者胡幼偉於108年6月7日在其臉書發表之文章內容所製播之報導,內官略以:「……言某如果說現在悔之晚矣,其實是給國民黨一個隱喻式的警訊呢?胡幼偉說,言林戀和國民黨的2020大選,是不是有相似之處……」並無民眾反映「林志玲又被稱為男版韓國瑜」。

2.  其他媒體,包括聯合新聞網:「林志玲婚事 他是指國民黨2020警訊 結果給了放浪的人」;三立新聞網「林志玲閃婚日男星 學者神解析曝暗藏『國民黨警訊太狂!』;中時電子報「林志玲閃婚是國民黨警訊?他妙喻網笑翻」。

3.  本公司所製播之系爭新聞未逸脫或悖離學者胡幼偉之意思。

委員發言要旨與結論如下:

1.系爭新聞報導乃引用學者胡幼偉臉書貼文製播,其他新聞媒體亦有類似之報導,當事人胡幼偉並未主張有報導不實之處,中天製播之系爭報導亦未逸脫當事人之意思,陳訴人不能僅憑自己主觀好惡,妄指媒體報導失真。總之,本案並未違反事實查證原則,更無致生損害於公共利益之情事。

2.閱聽人就非關其個人權益保護之新聞報導,固有表達主觀好惡之言論自由,惟主管機關於法並無據以要求相關媒體限期提出說明或陳報倫理委員會會議記錄之餘地,否則難免衍生寒蟬效應而變相箝制新聞自由。

(四) 案由: 政論節目「夜問打權」,反送中議題,被指涉違反事實查證及妨害善良風俗。
說明: 1.主持人資訊錯誤(違反事實查證)、罵人腦殘(妨害善良風俗)

依NCC108年7月3日,10800314470號函辦理。

2.請中天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1.  該系爭節目係屬評論性質之談話節目,主持人對具體事件表達意見,實難認有逾越合理評論之範圍。

2.  節目主持人及來賓所談論之議題,依香港政府於西元2019年3月29日所公告之「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做為評論之依據。

3.  節目中談論到,港人陳同佳涉嫌在台殺害其女友潘曉穎後返港,因台港間無引渡協議,致使台灣司法單位無法針對陳同佳所涉案件,進行後續調查審理,係依英國BBC、美國 NewYork Times 等報導。

4.  來賓論述「香港回歸中國後,貧富差距卻屢創新高」、「圳城市競爭力首次超越香港」等等相關評論,係依據英國BBC、香港經濟日報等等報導。另外,包括「聯合新聞網」報導之「港人移民台灣詢問度增,生活環境政治民主成誘因」,「三立新聞網」也有相關之報導。

5.  主持人與來賓發表評論「批評者於香港轉及時即被移送至北京之消息,與草案內容事實不符…」之論述,經查是引證香港官方正式文書:「逃犯條例」之附件一:逃犯條例的人權及程序保障之人權保障條例。

6.  主持人論述亦引用事實查證後之正當評論,雖以口語化之「不屑、腦殘」等語詞作誇張式之表現,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並無刻意妨害善良風俗之故意。

委員發言要旨與結論如下:

1.旨揭政治評論內容都有來源依據,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2.主持人使用「不屑、腦殘」字眼,純屬個人口語表達的品味問題,乃批判性言論所難免,不能與涉及羶色腥等有害善良風俗之言論等量齊觀。

3.這是政論性談話節目,政治言論為最高價值的言論,在民主憲政體制下,享有最高程度之表現自由,公權力機關不應恣意干涉或禁止。

4.新聞媒體做為第四權,對政府施政或政治人物的品操,應該給予最嚴格的檢視;既然是嚴格檢視,就難免口無遮攔或尖酸刻薄,但只要不是明知而故意發表虛偽不實言論,就必須加以容忍,這是維護民主政制不可避免的事。惟類似「腦殘」之用語,確實較為尖酸刻薄,有格調的節目不宜出現,因此建議中天從業人員儘量少用,但這和違反善良風俗或事實查證原則,完全扯不上關係。

(五) 案由 韓粉出征“挺韓大會”萬人擠爆如造勢會場,被指韓國瑜團隊有人當臨演,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說明 1依NCC108年7月15日,通傳內容決10848020840號函。

2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1.  新聞部4月28業已向被指控事件之新聞受訪者查證。

2.  新聞部於4月29日本公司再與被指控新聞受訪者訪談得知該民眾真實身分為大台北地區攤商,平日以買賣服飾為生,該民眾個人因為對韓國瑜市長理念的認同,而南下給予行動支持的熱心民眾。

3.  該民眾並非韓國瑜團隊,非臨演。

委員發言要旨與結論如下:

受訪者本身的確是韓粉(支持者),但非競選團隊成員;本案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亦無致生損害於公共利益之實據。

(六) 案由 管區敲門問”幾人去新竹造勢 龍介仙:韓家軍手機都被掌握,被指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及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說明 1依NCC108年7月24日,通傳內容決10800354940號函。

2請新聞部(新聞龍捲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有關民眾反映「管區敲門問”幾人去新竹造勢” 龍介仙:韓家軍手機都被掌握!」案,並無民眾所謂”意圖造成民眾恐慌”情事,中天新聞製播內容均經過事實查證,民眾所言絕非事實,中天新聞相關揭露內容,皆依據獲得訊息並經查證事實。

1.  謝龍介所言:”管區敲門問幾人去新竹造勢”」確有其事,有當事人邱先生受訪時提供監視器影音可證實,派出所員警上門問”週日的韓國瑜造勢場,要帶多少人”,確實造成當事人心生恐懼,讓民眾有”查水表”的疑慮。(附件1~12)

2.  新聞團隊實際向當地派出所求證,他們坦承確實有員警探訪,是為了造勢場地周邊的交通規劃,蒐集相關情資。

3.  警方對各項造勢活動,都會事先做輿情蒐集與相關探詢,這是眾所周知警方的SOP,亦為民眾關注的公共議題。

4.  謝龍介所言「手機掌握情資云云」,也是情治單位常用的辦案方式,這是社會大眾普遍瞭解的常識,亦多為各國情治單位蒐集資訊之方式,相關報導亦多見於各大媒體。

5.  電信業者也以”手機數位足跡”判斷區域內頻寬需求,提供移動機地台服務民眾手機使用,在群眾聚集的場合如:跨年或國慶日等等,相關資訊都已經是普羅大眾所週知的常識。

中天新聞報導皆依據新聞專業處理原則製播新聞,並善盡探究事實真相的媒體職責,服務觀眾。有關民眾反映「管區敲門問”幾人去新竹造勢” 龍介仙:韓家軍手機都被掌握!」案,並無民眾所謂”意圖造成民眾恐慌”情事,中天新聞製播內容均經過事實查證,民眾所言絕非事實,中天新聞相關揭露內容,皆依據獲得訊息並經查證事實。

委員發言要旨與結論如下:

1.系爭政論節目乃現場直播,受訪談來賓在節目上表達個人意見, 不涉及事實查證的問題。況且,謝龍介本身有其新聞來源依據,再加上活動現場的確可由電信業者以衛星定位手機門號所在地,在這種科技下,手機被掌握的推論是合理的。

2.就算來賓言論內容不實在,利害關係人或政府機關大可舉證說明或反駁,亦可要求媒體更正、給予答辯機會或予以移除,此類節目內容並沒有新聞媒體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的問題。

3.特別強調一下,新聞報導或節目評論,發生錯誤是難免的,但不是每個錯誤都涉嫌違法或違反新聞倫理。一般而言,現場訪談節目本身沒有言論真假問題;若有事實真假問題,也是來賓個人要負的責任,媒體只能配合更正、說明或提供答辯機會。

(七) 案由 小三通案,潘恆旭傻中綠營陷阱套路?拖累韓無端遭扣紅帽? 被指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及公平原則。
說明 1依NCC108年7月24日,通傳內容決10800358140號函。

2請新聞部(新聞龍捲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1.  節目論述重點是評論潘恆旭出席一場”高雄旗津到溫州洞頭小三通首航典禮”,立即引發部分媒體與相關單位抨擊,相關敘述皆已見諸各大媒體新聞報導。

2.  節目中也評論,現在高雄市政府行事動見觀瞻,大家都在盯著眼睛看,以潘恆旭身為高雄市觀光局長卻不明瞭剪綵事由,殊為可議;此事讓反對陣營大肆抨擊,亦屬可受公評之公眾議題。

3.  反對黨議員林智鴻去按鈴告潘恆旭,涉犯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刑法外患罪。另”小三通”事務主管機關是陸委會,也出來譴責潘恆旭,惟涉及違反相關法規應為主辦業者,事業機關與議員論處方式受到爭議,亦為可受公評之事。

4.  節目內容談論皆屬有關公益事務,公眾事務自當可受公論與公評,公眾人物與公務機關行事,同為媒體為民間監督應盡之社會責任。

委員發言要旨與結論如下:

1.新聞報導主題之選擇及意見表達,乃編輯自由之核心價值,閱聽人及公權力機關不能橫加干預,否則即有侵害新聞自由之虞。又閱聽人就非關其個人權益保護之新聞報導,固有表達主觀好惡之言論自由,惟主管機關於法並無據以要求相關媒體限期提出說明或陳報倫理委員會會議記錄之餘地,否則難免衍生寒蟬效應或變相箝制新聞自由。

2.系爭報導之標題有加列問號,其推論亦有依據,事涉不同政黨之利益,並非公共利益,且屬政治性評論,應無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疑慮。

(八) 案由 吳子嘉爆有私生女 韓國瑜:委託律師提告。被指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說明 1依NCC108年7月10日,通傳內容決10800294170號函。

2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1.  韓國瑜原訂5/31下午提告,但吳子嘉5/31上午就因為他案出現在台北地檢署,被某媒體詢問而發表他即將被告的看法。

2.  本案沒有違反事實查證的問題。

委員發言要旨與結論如下:
本案陳訴內容純屬閱聽人個人之誤解,沒有任何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的問題。

四、臨時動議:

陳主委:建請吳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討論結果:經出席委員一致鼓掌通過,由吳委員接任主任委員。

五、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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